
辽宁省尾矿库平安监督治理方法.docx
16页辽宁省尾矿库平安监督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尾矿库平安监督治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照《平安生产法》、《尾矿库平安监督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治理、回采、闭库、注销及其平安监督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平安生产责任主体,必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标准,保证尾矿库具有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成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平安生产治理,确保尾矿库平安运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尾矿库平安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本地域矿产资源开发需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尾矿库进展计划,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对尾矿库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催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及时解决尾矿库平安生产监管碰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耿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运行、治理、回采、闭库和注销实施平安监管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尾矿库新建项目立项核预备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尾矿库改扩建项目核预备案和尾矿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的推行;财政部门负责尾矿库隐患治理、无主尾矿库闭库和注销等政府责任的专项资金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闭库、注销后土地复垦治理;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环境平安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尾矿库平安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实处置,所报告事项应由其他部门处置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第八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依照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形,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信,并应遵守以下原那么:(-)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大型居民区、全国和省重点爱惜名胜古迹及重要铁路和公路的上游;(二)不宜位于大型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三)须躲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峻区域;(四)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五)汇水面积小,尾矿库有足够库容和初、终期库长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具有以下条件:(-)符合地址人民政府进展计划和行业准入条件;(二)取得项目立项、核准(备案)、项目用地审批、环评报告批复的;(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尾矿库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新建:(-)企业无主体矿山的;(二)截河型和建在河滩上的尾矿库;(三)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四)效劳年限少于5年的;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扩建:(一)平安现状评判结论为危库、险库的;(二)尾矿库地质勘探资料不全、无设计或原设计、施工存在隐患的;(三)未按设计治理和利用,堆积坝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经坝体稳固性勘探分析,稳固性不符合要求的;(四)调洪库容不足,最小平安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知足设计和《尾矿库平安技术规程》要求的;(五)库区及周边爆破、地下采矿、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平安的。
第十二条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矿山工程或岩土工程类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探,出具岩土工程勘探报告,并提出工程方法建议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利用第十四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尾矿库平安评判资质的平安评判单位进行平安预评判,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平安评判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第十五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平安设施设计,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发包给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或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和具有矿山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批复的平安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进程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做好施工监理记录施工和监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隐蔽工程必需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时期施工;(二)施工中需要对平安设施设计进行修改的,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对涉及库址、等别、坝高、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后,报平安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三)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完工报告和完工图,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报告第十七条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施工完毕后,具有试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批准平安设施设计的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试运行平安技术方法试运行时刻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第十八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试运行终止后,建设单位应当出具试运行报告,并委托具有尾矿库评判资质的平安评判机构进行平安验收评判第十九条尾矿库平安设施经试运行具有完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平安设施完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平安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第二十条新建和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由相关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正式动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缴纳知足尾矿库闭库治理所需的保证金该项保证金要专户治理,专款专用,禁止挪用。
保证金具体治理方法由市级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实施第三章尾矿库运行治理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治理机构或配备专耿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平安事故和阻碍尾矿库平安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一年至少演练一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漫顶等事故或重大险情时,企业应当当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避免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幸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当即报告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打算,严格依照《尾矿库平安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日常平安生产治理第二十四条尾矿库滩顶高程、最小平安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排洪和排渗设施、放矿和筑坝方式、坝坡比、植被护坡等必需符合《尾矿库平安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尾矿库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体防渗和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之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等事项进行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地下采矿、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平安的作业第二十六条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坝体较长时应采纳分段交替作业,幸免滩面显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放矿应符合以下要求:(-)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尾矿排到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许诺有大面积矿泥沉积;(二)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当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需知足防洪设计要求;(三)矿浆排放不得冲洗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洗坝体;(四)放矿时应当有专人治理,不得离岗;(五)除冬季为了避免产生永冻层外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第二十七条因尾矿颗粒过细,不能采纳尾矿筑坝或采纳尾矿筑坝不能保证坝体平安时,可一次修建不透水坝,并做好不透水坝的防渗、排渗设施第二十八条尾矿库内水位的操纵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知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操纵的要求,在汛期应采纳低水位运行;(二)尾矿库实际运行与设计不符时,应当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干滩长度与平安超高都能知足设计要求;(三)当回水与坝体平安对滩长和平安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需优先保证坝体平安;(四)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大体维持平行。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企业应当做立健全尾矿库防汛责任制,增强尾矿库防汛平安检查,重点检查尾矿库调洪库容、干滩长度、平安超高是不是符合设计要求,排洪构筑物、截洪沟、坝肩和外坡排水设施是不是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现象,汛期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第三十条尾矿库企业应当依照《尾矿库平安技术规程》和《尾矿库平安监测技术标准》的规定,成立和完善尾矿库平安监测设施,增强对浸润线、坝体位移、渗流、干滩、降水量等指标的监测,严格按设计要求操纵第三十一条上游式尾矿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坝体稳固性分析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堆积坝已接近或达到设计最终标高,需要加高扩容的;(三)尾矿库显现管涌、泄漏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尾矿库堆积坝整体外坡比陡于设计值的;(五)尾矿库闭库需要做坝体稳固性分析评判的;尾矿坝稳固性分析前应进行尾矿堆积坝的工程地质勘探,坝体稳固性分析报告应知足《尾矿库平安技术规程》要求,并明确坝体稳固性结论,确信相应技术方法第三十二条尾矿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现状评判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存在溃坝、漫顶、管涌、泄漏等重大事故隐患的;(三)经专家论证被确信为危库、险库的;(四)需要履行闭库程序的。
平安现状评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尾矿坝稳固性验算和调洪演算,明确平安度,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方法第三十三条对下游组成平安要挟的尾矿库,企业每一年要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平安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书面报告给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第四章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尾矿库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无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尾矿库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立健全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按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辖区内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形开展督查、检查,及时把握辖区内尾矿库的平安情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立健全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照《尾矿库平安监督治理规定》和《尾矿库平安技术规程》的规定,按期开展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尾矿库平安运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形应当如实记录,成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当即进行治理,并及时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尾矿库下游1000米范围内有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大型居民区、全国和省重点爱惜名胜古迹及重要铁路和公路的,按提高设计品级或按设计品级上限进行升级改造,加固坝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