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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服务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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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540667276
  • 上传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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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寄服务协议纠纷   篇一:快递服务协议被告主体资格认定   快递服务协议被告主体资格认定   ——重庆江津区法院判决原告彭某诉被告游某快递服务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寄件人填写速递单,快递被特许人予以办理,发生物件丢失,可起诉快递   案情   天意快递服务部是被告游某姐姐于开办个体经营户,对外以其加盟网络“中通速递”名义开展快递服务业务,游某是该服务部工作人员12月10日,彭某与游某联络称有包裹需要快递,游某告知其他工作人员为彭某办理,填写了中通速递手续,收取了服务费元,没有办理保价,彭某包裹内装一部过后,经双方查实,该快递包裹丢失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施行,之后各地邮政管理部门陆续规范快递业务3月31日,被告游某以天意快递服务部名义与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企业签订了网络加盟协议书,2月25日以游某为负责人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企业江津营业部成立,对外仍以其加盟网络“中通速递”名义开展快递服务业务   4月1日,原告彭某曾以重庆市中通速递江津辨别企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过,经查明重庆市中通速递江津辨别企业没有注册登记,被告主体错误,遂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7月28日,  原告彭某以游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规定被告赔偿原告价款元和服务费元。

        审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游某于12月10日是天意快递服务部工作人员,以“中通速递”名义承接原告快递服务业务快递运单是邮寄协议凭证,从法理上讲原告彭某是与中通速递签订邮寄服务协议,天意快递服务部是中通速递授权经营者,被告游某行为非个人行为,原告彭某与被告游某之间不存在快递服务协议关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彭某对被告游某诉讼祈求   评析   近年来快递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而特许加盟以其成本和风险优势已经成为民营快递企业销售物流服务重要运行模式快递特许加盟关系包括特许总部、被特许加盟企业、次加盟商及承包人等主体,由于快递运行网络复杂,在发生寄递物品丢失时,消费者往往因无法确定协议主体而起诉被告错误   一、快递服务协议主体认定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一般提供是快递运单,该运单就是快递服务协议,且是格式协议,是约定寄件人与邮寄人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协议《协议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协议,应当具有对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而《邮政法》  第52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有条件之一是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不得独立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对外签订快递服务协议应以自己名义或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协议。

      本案中,快递单是“中通速递”总企业格式协议,详情单背面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且运送服务线路也是“中通速递”网络虽然被告游某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但现行法律严禁个人独立经营快递业务,且游某是以天意快递服务部对外承接业务,而天意快递服务部又是中通速递授权经营者,不管是从签订协议表征还是从协议履行内容来讲,彭某实质上都是与中通速递总企业签订快递服务协议   二、快递服务协议纠纷责任主体认定   就法律关系而言,快递特许总部与被特许经营者是互相独立民事主体,双方内部签订加盟合作协议是获得法律联络基础,共同对寄件人提供邮寄服务目前快递业经营中,寄件人一般是在快递被特许经营者处寄递物品,在快件发生丢失时,需辨别两种情形分析快递特许总部和被特许经营者外部责任:(一)寄件人付款时没有向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索要发票,快递总部运单上也没有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签章,依交易习惯,寄件人是与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签订了寄递协议,但依法律分析,寄件人是与快递特许总部签订了快递服务协议快递特许总部从法律上应对寄件人负全责,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签订内部加盟合作协议行使追偿权二)  寄件人付款时被特许经营者出具了发票,且快递运单上有快递被特许经营者签章,这样寄件人和两个主体签订了协议关系,获利主体和运送主体明确。

      寄件人可以快递特许总部和快递被特许经营者为共同被告,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天意快递服务部与中通速递企业签订了加盟合作协议,明确了各自对外承接快递业务权利义务,且进行了工商登记,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工作人员在彭某填写“中通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并出具发票,可以认定原告彭某与天意快递服务部和中通速递企业双方签订了协议关系,彭某可以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规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篇二:快递运送协议纠纷代理词范本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担任其诉讼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状况,刊登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邮寄过程中丢失为原告在新都国美电器所购置诺基亚N7610型号,价值1600元   2月13日,原告在新都国美电器购置了一部诺基亚N7610型号,价值为1600元整当日下午,原告在其好友张虎和韦妍梅陪伴下到被告设在西南石油大学业务代理点办理了邮寄手续,目地是陕西宝鸡以上事实有购置发票和张虎及韦妍梅证人证言加以佐证   二、中通速递详情单上责任限制条款是无效格式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首先,中通速递详情单上责任限制条款是格式免责条款 根据《协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确定,并在签订协议步未与对方协商条款本案中被告提供责任限制条款“未保价物品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五倍”是被告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确定,并在签订协议步未与原告协商条款原告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居于附从地位,对被告提出该协议条款没有磋商交涉机会,只能概括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该协议条款内容做增删修改,因此该条款是格式免责条款   另一方面,该格式条款免责没有订入协议,对原告没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协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协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规定,对该条款予以阐明本条款为格式条款之订入协议规则,违反该款之规定者,格式条款即没有订入协议本案中,被告提供责任限制条款并没有遵照公平原则确定原被告双方权利和义务,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时,被告最高赔偿限额仅为  运送费五倍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此外,原告办理邮寄手续时,被告并没有采用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该责任限制条款因此该责任限制条款没有订入协议,对原告没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退一步讲,虽然该责任限制条款已经订入协议,那也是无效条款   根据《协议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协议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导致对方人身伤害;(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对方财产损失这两条规定是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判断规则,违反此规定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案被告提供责任限制条款为“未保价物品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五倍”,即在因被告重大过错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时,被告可以免除其重要违约赔偿责任该格式免责条款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使原告所遭受财产损失得不到应有赔偿,排除了原告祈求经济赔偿重要权利,加重了原告所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提供免除其因重大过错导致对方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责任限制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法律上约束力   三、本案不能合用国家邮政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而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和《协议法》规定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00元并退还邮寄费13元,合计1613元   快递企业和顾客之间是一种有偿服务关系顾客在交纳快递运送费后,就享有接受迅速、精确、安全、以便快递服务权利;而快递企业在收取快递运送费后,就应承担为顾客提供有关快递服务义务。

      双方之间这种有偿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违反协议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措施赔偿或者采用补救措施”中规定“赔偿原则”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精神也是相一致国家邮政局制定《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仅是邮政行政部门行业  行政规范,对外并不具有对抗效力,更不是法律意义上“尤其法”,当行业行政规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民法通则》相冲突时,应当合用《民法通则》本案中被告方未能按照约定将包裹精确安全地送达给收件人,在运送过程中将快递实物遗失,导致原告方实际财产损失被告违约行为与原告财产损失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产生实际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协议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协议赔偿责任,应当相称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协议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导致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称于因违约所导致损失……”之规定可知,本案中被告违反协议赔偿责任应当相称于原告说受到损失。

      因此,本案中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实际财产损失1613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实际财产损失1613元恳请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篇三:案由,委托协议纠纷   篇一:协议纠纷民事案由   十、协议纠纷   66、缔约过错责任纠纷   67、确认协议效力纠纷   (1)确认协议有效纠纷   (2)确认协议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协议纠纷   71、债务转移协议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协议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协议纠纷   (2)凭样品买卖协议纠纷   (3)试用买卖协议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纠纷   (6)网络购物协议纠纷   (7)电视购物协议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协议纠纷   76、拍卖协议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   78、临时用地协议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协议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协议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协议纠纷   (1)委托代建协议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纠纷   (3)项目转让协议纠纷   82、房屋买卖协议纠纷   (1)商品房预约协议纠纷   (2)商品房预售协议纠纷   (3)商品房销售协议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纠纷   (5)经济合用房转让协议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纠纷83、房屋拆迁安顿赔偿协议纠纷   84、供用电协议纠纷   85、供用水协议纠纷   86、供用气协议纠纷   87、供用热力协议纠纷   88、赠与协议纠纷  (2)附义务赠与协议纠纷   89、借款协议纠纷   (1)金融借款协议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协议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协议纠纷   91、抵押协议纠纷   92、质押协议纠纷   93、定金协议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协议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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