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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伤保险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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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明
  • 文档编号:153131234
  • 上传时间: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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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内蒙古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内蒙古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大家也很好奇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第三十三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条例》标准支付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工亡时间计算按照《条例》标准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因工死亡的次月起按照《条例》标准支付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除不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基本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工伤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伤残津贴低于当地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现执行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其所余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费部分,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六级伤残的23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26个月,六级伤残的23个月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   第三十八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市民刘先生:今年年初我在单位新建项目监工时,不小心从三楼楼梯处摔倒跌落,导致右胳膊骨折,右小腿骨折,在家休息了三个多月,后来经过单位申请,我的情况被确定为工伤,并且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现在补偿款已经发放到我银行卡里,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___》(财税[xx]40号)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___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___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___令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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