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汉代遗产继承中女儿的继承权.docx
3页试论汉代遗产继承中女儿的继承权 摘要:在没有儿子继承家产的情况下,女儿是汉代家庭遗产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种继承权是得到汉代法律以及民间习惯的承认和保护的在具体操作方面,汉代女儿的遗产继承,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关键词:汉代;遗产;继承权;女性汉代民间的遗产继承方式,主要是采用诸子均分的方式,即几个儿子共同分割遗产西汉中期以后,在上层知识分子家庭中,逐渐开始出现少量的数世共财的情况,也就是以家族为单位共同继承遗产,不分割家产但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以男性直系后代为对象,进行的遗产继承那么,如果一个家庭没有儿子,那么遗产将如何继承呢?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女儿汉代家庭中,女儿能否继承遗产?继承的方式与儿子有何不同?本文将简单探讨一下这些问题一、女儿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汉代的法律条文中,对女儿的遗产继承权是有规定的,表示了汉代政府对民间行为的保护与规范,如《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简379-380可见在父母或祖父母离世后,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将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同时《奏谳书21案》也规定: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简180两条简文规定的顺序是一样的,《置后律》规定的是继承户主身份的顺序,《奏谳书》规定的是继承爵位等身份的顺序,两者相辅相成在身份传承的同时,自然也伴随着遗产的转移从具体操作上来说,以女儿为对象的遺产继承又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二、女儿的显性继承方式这种方式也就是前引《二年律令》中规定的“死毋子男代户”情况下,以女儿为对象的遗产继承《太平御览》中记载过这类的情况:沛郡有富家公,资二千余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思念恶□争其财,儿判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这个案件后来因富翁女不肯把剑还给小儿子而引起了争讼,但不论如何富翁将财产传给女儿的行为是得到了法律和族人的认可的《二年律令》为西汉初吕后时期的法律规定,这项规定是否延续整个两汉时期?2004年出土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有一份《李建与精张诤案》的司法记录为我们提供了答案此简记录了东汉光合六年(183年)发生在地主精宗身后兄弟子孙之间争讼田产的一桩案件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有:精宗的女儿精姃,精姃的儿子李建,精宗的两个兄弟精张和精昔。
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地主精宗无子,只有一女精姃作为继承人在精宗去世前三年,就将13石田产分给了女儿精姃(生分)精宗身后有8石田产,作为遗产留给了女儿但由于女儿精姃在为父守灵期间就去世了,当时精姃的长子李建年幼,由精宗的两个兄弟精张、精昔为其出殡,之后就将8石田产据为己有了李建成年后便提起诉讼,索要母亲的遗产最后调解的结果是:将8石遗产中较好的2石田产给了精宗的两个兄弟,6石较差的田产给了李建从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二年律令》中规定的儿子—父母—妻子—女儿—孙子的资本流转顺序在东汉末年依然成立地主精宗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指定女儿精姃作为继承人,并在其在世的时候就分给了她13石田产,这一行为也被宗族兄弟所认可了精姃身后,待其长子李建成年(大男)后,主张对母亲8石田产的所有权,并得到了法律大部分的认可与保护,也是出于这样的一种流转顺序其次,权利和义务对等在汉代,身份的继承权也好,财产的继承权也罢,在获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继承了户主的身份和财产,就要承担起立户的义务,其中为老人送终便是重要的内容之一本案中精宗的两个兄弟占有其8石遗产的理由便是,精姃在守灵期间死去了,没有尽到立户的义务,所以不承认她及其长子的继承权。
而从判决结果来看,这种主张虽然没有得到认可,但对这两人代为履行了为精宗送终的义务这一行为也给予了一定的补偿,所以这二人得到了遗产的一少部分三、奁产——隐性的遗产继承方式上述显性的继承方式,以比例来说在汉代是比较少见的多数情况下,女儿是很少直接参与娘家的财产继承的理由即如前所述,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儿子继承家产,同时也要负担承门立户的责任但在一个家庭家族里,除了权利义务,血缘亲情对维系家庭家族的稳固也同样重要所以通常来说,作为父母也会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将家产分一部分给女儿,数量上虽然不如儿子,但蕴含着家庭的情感而奁产,便是这种间接继承的主要方式秦汉女性结婚时得到奁产陪嫁的事实,居于社会习惯和成文法两个范围之间社会习惯方面,一般依据家庭的经济实力,在女儿出嫁的时候给予或多或少的奁产如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其父虽然恼怒,但最终也是“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嫁时衣被财物”,后来司马相如发迹,更是“厚分其女财,与男等汉代的法律也规定了女子对其奁产具有终身的所有权,《置后律》即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女子结婚的时候可以将田地等奁产带到夫家,但在夫死或被出之后,可以取回自己的奁产另立为户,说明奁产的所有权始终都在女方,夫家只是有使用权而已。
这与《礼记杂记下》注引“律,弃妻畀所赍”是完全一致的结论在没有儿子继承家产的情况下,女儿是汉代家庭遗产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种继承权是得到汉代法律以及民间习惯的承认和保护的在具体操作方面,除了直接的遗产继承,汉代家庭中父母通常还会在女儿出嫁时,给予数量不等的奁产,也就是嫁妆按汉代的法律规定,妇女对嫁妆是有终身的所有权的这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间接的遗产继承参考文献1、[韩]尹在硕:《秦汉妇女的继产承户》,《史学月刊》,2009年第12期2、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犊选释》,《文物》,2005年12期基金项目:本文为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先秦秦汉时期齐鲁儒商研究”(项目编号:19CPYJ107)阶段性成果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