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历真题目解析.doc
105页2023-22023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一、单项选择题:(2023年)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公司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作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考点】法人 【司法部答案】C【解析】社团法人相称于中国法律中的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队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A错误B项表述太绝对,例如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其性质不是公司法人,错误《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关于合作型联营的规定D说法错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就属于法人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钞票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去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达批准,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去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去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批准才干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消,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消权 【考点】股东出资违约、股东会无效决议 【司法部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可见,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去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A选项对的,BCD选项错误 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成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考点】出资方式 【司法部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A项错误,不妥选;《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题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八万元,其百分之三十为24000元,且只有股东乙用货币出资,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四千元而不是二万元,B项错误,不妥选;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二万四千元,本题中的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成五万六千元,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成四万元,C项对的,当选;《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可见,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项错误,不妥选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C 27.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作或合股办公司,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A.“可选择开办独资公司,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公司,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公司”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 【司法部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自然人既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公司,并且我国法律并没有严禁一个自然人同时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A、D对的,不妥选;《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B项对的,不妥选;《个人独资公司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公司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公司的事务管理可见,开办独资公司,并不是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C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C 28.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是重要的外商投资公司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派利润 B.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并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公司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司法部答案】A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派因此,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派利润,A项错误,当选;《合营公司法实行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B项对的,不妥选;《合营公司法实行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批准,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公司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C项对的,不妥选;《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D项对的,不妥选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A 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 A.乙公司只能规定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考点】汇票 【司法部答案】B 【解析】《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依据该条的规定,当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且其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A、C错误,不妥选;承兑汇票应当先行提醒承兑,再行请求付款,本题中,乙公司已经可以向丙银行请求付款,可以推定该票据已经被丙银行承兑,丙银行应当付款,而不能以“信誉”问题拒绝,这正是票据法中的“无因性”原则,B项对的,当选;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与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白“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主线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D项错误,不妥选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B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补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司法部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但是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依据该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涉及: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第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涉及在内,C项是错误的,当选;ABD对的,不妥选 3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 【考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司法部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批准投保人为其订立协议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协议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协议无效可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涉及:第一,本人;第二,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第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五,批准投保人为其订立协议的被保险人。
A项中即使是关系密切的邻居,假如该邻居不批准也不具有保险利益,A项不妥选;“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不具有保险利益,B项不妥选;“与投保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假如合作人不批准则不具有保险利益,D项不妥选;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C项对的,当选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C 3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