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pdf
30页ICS 03.220.40 R 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30035—2019 代替 GB 30035—2013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Criteria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seafarers (征求意见稿) 2019 - XX - XX 发布 2019 - XX - XX 实施 GB 30035—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1 5 检查及评定 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船员职业限制和禁忌证 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 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 12 GB 30035—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及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30035-2013《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本标准与GB 30035-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船员注册的术语和定义(见2013年版的3.1); ——删除了“船员注册健康要求”(见2013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见表1,2013年版的表1); ——修改了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见表2,2013年版的表1); ——增加了《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见附录C图C.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山东海事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烟台打捞局潜水医疗保障中心、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 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京军、王海宇、孙大斌、邵广宝、陆立明、丁善读、纪培浩、冯春宁、王江 凤、沈健、董心诺、李伟、刘柱、孟祥武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0035-2013 GB 30035—2019 III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船员提出了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船员健康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船员适任及船员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GB 30035—2019 1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533-2011 标准对数视力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服务船员 catering and service seafarers 在船舶上提供饮食、卫生服务的船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厨师、服务员 4 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4.1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按表 1 的规定 表1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健康要求 任职岗位 船长和甲板部值班船员 轮机部值班船员及无线电操 作人员 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 身高,cm ≥160 ≥155 ≥155 血压, mmHg 收缩压 90 ~150 90 ~150 90 ~150 舒张压 60 ~95 60 ~95 60 ~95 心率,次每分钟 50~100 50~100 50~100 呼吸频率,次每分钟 14~20 14~20 14~20 GB 30035—2019 2 表 1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续) 健康要求 任职岗位 船长和甲板部值班船员 轮机部值班船员及无线电操 作人员 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 视力 远视力 采用 GB/T 11533-2011 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6 及以上; 或双 眼裸视力均能达到 0.3 及以 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 采用 GB/T 11533-2011 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6 及以上;或双 眼裸视力均能达到 0.2 及以 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 采用GB/T 11533-2011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0.6及以上;或双 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2及以 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0.8 及以上 近视力 采用 GB/T 11533-2011 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 或者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4及以 上, 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1.0 及以上 采用 GB/T 11533-2011 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或者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4及以 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1.0 及以上 采用 GB/T 11533-2011 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或者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4及以 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1.0 及以上 视野 采用白色视标测定, 视野正常采用白色视标测定,视野正常采用白色视标测定,视野正常 复视 无复视 无复视 无复视 暗适应 正常 正常 正常 色觉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 色力正常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 红绿色盲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 红绿色盲 听力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 单耳裸听 力在 0.5 kHz、1.0 kHz、2.0 kHz、 3.0 kHz 频段上平均小于 等于 30dB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一耳裸听 力在 0.5 kHz、1.0 kHz、2.0 kHz、3.0 kHz 频段上平均小于 等于 30 dB;另一耳裸听力在 0.5 kHz、1.0 kHz、2.0 kHz、 3.0 kHz 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 40 dB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一耳裸听 力在 0.5 kHz、1.0 kHz、2.0 kHz、3.0 kHz 频段上平均小于 等于 30 dB;另一耳裸听力在 0.5 kHz、1.0 kHz、2.0 kHz、 3.0 kHz 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 40 dB 语言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 无口吃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 脊柱、四肢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 2 cm,脊 柱侧弯不超过 4 cm 且无明显 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
脊柱 及四肢肌力正常, 共济运动良 好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 2 cm,脊 柱侧弯不超过 4 cm 且无明显 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 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 好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 2 cm,脊 柱侧弯不超过 4 cm 且无明显 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 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 好 职业限制和禁忌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在传染期内禁止上船工作 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亦属禁忌 注: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 A 4.2 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按表 2 的规定 GB 30035—2019 3 表2 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健康要求 任职岗位 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 轮机部高级船员 餐饮服务及其他普通船员 身高,cm ≥155 ≥150 ≥150 血压, mmHg 收缩压 90~150 90~150 90~150 舒张压 60~95 60~95 60~95 心率,次每分钟 50~100 50~100 50~100 呼吸频率,次每分钟 14~20 14~20 14~20 视力 远视力 采用 GB/T 11533-2011 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 或双 眼裸视力均能达到 0.5 及以 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1.0 及以上 采用 GB/T 11533-2011 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6 及以上; 或双 眼裸视力均能达到 0.4 及以 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 采用 GB/T 11533-20113 规定 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 视力均能达到 0.6 及以上; 或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4及以 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 近视力 采用 GB/T 11533-2011 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 或者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4及以 上, 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1.0 及以上 采用 GB/T 11533-2011 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 或者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4及以 上, 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1.0 及以上 采用 GB/T 11533-2011 规定的 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 或者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4及以 上, 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1.0 及以上 视野 正常 正常 正常 复视 无复视 无复视 无复视 暗适应 正常 正常 正常 色觉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 辨 色力正常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 无 红绿色盲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 无 红绿色盲 听力 采用语言交流简易听力检查, 双耳听力无异常 采用语言交流简易听力检查, 双耳听力无异常 采用语言交流简易听力检查, 双耳听力无异常 语言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 无口吃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 无口吃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 脊柱、四肢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 2 cm, 脊 柱侧弯不超过 4 cm 且无明显 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
脊柱 及四肢肌力正常, 共济运动良 好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 2 cm, 脊 柱侧弯不超过 4 cm 且无明显 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 及四肢肌力正常, 共济运动良 好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 2 cm, 脊 柱侧弯不超过 4 cm 且无明显 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 及四肢肌力正常, 共济运动良 好 职业限制和禁忌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在传染期内禁止上船工作 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亦属禁忌 注: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 A 5 检查及评定 GB 30035—2019 4 5.1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应按附录 B 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表”;内河船舶船员健康 检查应按附录 C 的要求进行,并填写“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5.2 船员健康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 合格: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 不合格: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GB 30035—2019 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船员职业限制和禁忌证 A.1 心脏、血管系统疾病 A.1.1 严重风湿性瓣膜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等各种引 起心功能不全的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无症状冠心病或者症状轻微的心脏疾患,心功能正常者,可允 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1.2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Ⅱ度Ⅱ型及第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第Ⅰ度及第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伴 有昏厥史、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者,禁止上船工作;安装人 工起搏器且半年内病情稳定者,可允许在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1.3 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频发室性早搏呈二、三联律,多源 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预激综合症伴有室上性心动过速,先天性QT 间期延长综合症者,禁止上船工作;虽有房颤但室率正常、心功能正常者,偶发病理性早搏者,可允许 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能够排除隐患的生理性早搏或者心律失 常者,不受限制 A.1.4 心脏粘液瘤、动脉瘤、血栓性动脉炎、严重的动静脉瘘、严重下肢静脉曲张合并皮肤溃疡者, 禁止上船工作;血栓性动脉炎、下肢深静脉血栓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