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高压细水雾监理细则.doc
13页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北段(一期)工程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监理实施细则编写: 审批: 轨道交通11号线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监理细则第一章 工程概况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北段(一期)工程,全程共计长约44.523km,主线由嘉定北站至江苏路站,长约31.719km,设16座车站,其中地下站10座,高架站6座;支线由嘉定新城站至安亭站,长约12.804km,设4座车站,其中地下站1座,地面站1座,高架站2座工程范围内设赛车场车辆段及嘉定辅助停车场各一处,在嘉定新城站及隆德路站附近各设主变电站一处,另设有环球牵引变电所、雨水泵房降压变电所、中间风井降压变电所各一处;隆德路站附近设控制中心一座地铁是城市交通的重要干线,其中变配电所、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械室、主变电站等均为地铁车站中重要的区域,其安装的变配电、通讯、控制设备价值昂贵,而且如果发生火灾事故,将影响整个地铁的安全运行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气体灭火和水灭火系统的双重优点,同时更具有灭火速度快、灭火用水量低、火灾损失少、降低烟尘、设备维护费低等特点针对轨道交通11号线,经上海市消防主管部门同意,确定对上述重要设备房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根据工艺特点分别设置开式和闭式喷头,以统筹考虑消防安全与轨道交通设备运营安全,提高灭火效率和防止火灾复燃,有效降低火场温度和净化烟气,大大提高轨道交通车站的综合防灾能力11号线北段一期工程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涉及嘉定北站、白银路站两座高架车站和白丽新村站—江苏路站10座地下车站以及隆德路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14个站点,工程范围包括:1. 11号线北段一期工程10座地下车站、地上嘉定北站和白银路站内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通信电源室)、信号设备室(含信号电源室)、综合监控室、公共无线引入、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以及设于中间风井内的跟随变电所2. 隆德路控制中心的调度大厅、专用通信电源室、民用通信电源室、民用通信设备室、综合监控设备室、信号室、专用通信设备室、AFC主机房、控制室、降压变电所等重要机电设备用房3. 隆德路地下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室、控制室、交直流屏室、接地变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室、110V GIS室、35KV,0.4KV站用变配电室、电缆层、电缆竖井等4. 地下车站上、下行线轨行区第二章 监理依据1. 监理合同2. 监理大纲及监理投标文件3. 施工招投标文件4. 施工合同5. 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包括有关的会议纪要)6. 施工组织设计7. 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DBJ01-74-200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细水雾灭火系统标准》NFPA750 (200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条款《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条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8. 设备厂商提供的技术标准及安装手册第三章 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3.1 设备安装前的质量控制3.1.1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关职能部门认可的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书面资料,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及主要施工技术工种人员的资质与岗位证件。
3.1.2审查施工单位在安装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上报业主批复,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认真实施3.1.3在进场施工前,组织设计人员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设计交底,抓好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和关键点3.1.4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必须向安装工人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安装人员必须按技术交底的内容按图施工并接受监理3.1.5正式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应会同土建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设计与施工图的要求与验收规范规定,对设备安装的预留孔、预埋件、预埋管线等进行核对和办理验收交接,对偏差量较大而影响到安装的,应督促土建单位返工整改,并经复验合格,方可移交3.1.6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须经监理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场使用,未经许可已进场的材料、设备应及时清场,防止混入已经准许进场的材料、设备中3.1.7用于工程检测、调试、计量等仪器,应经有关部门核定,颁发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3.2 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3.2.1设备开箱验收时,会同供货厂商和施工单位对照装箱单,开箱清点箱内所有物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同时做好缺损情况记录,经三方签证妥当,以此作为善后处理的依据3.2.2设备安装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主要原材料,都必须由施工单位办理原材料报审手续,经监理审核通过才能使用,必要时提出复验要求,并提供复验合格报告备案。
3.2.3.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实行自检,互检和报监理专检的三检制度,凡是重要的安装工序均应有实测的记录数据,对于隐蔽工程,必须报验并经监理签证通过后,才能实施覆盖,工程完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竣工资料3.3 设备安装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3.3.1.根据图纸、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调试大纲、有关文件和标准编制《系统验收检查项目汇总表》3.3.2.根据《系统验收检查项目汇总表》的项目和要求,旁站监理系统的调试过程,对检测数据作好记录,验证系统是否达到合同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3.3.3.认真监督系统的试运行,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试运行合格报告监理人员认可后签字,并做好记录3.3.4.在系统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逐一整改,全部合格后,由业主组织系统的验收验收小组由业主主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小组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文件及有关资料、系统试运行合格报告;进行系统运行试验,记录试验数据,试验结果由有关各方人员签认3.3.5.督促施工单位向业主移交全部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现场监理签发的记录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齐全。
3.3.6.验收完成后编写系统安装质量评估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并交业主第四章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要点4.1 设备及材料进场验收4.1.1必须按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的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员签字,并经监理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4.1.2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具体要求如下:高压细水雾系统由高压细水雾泵组(包括主泵、稳压泵、调节水箱、补水装置、泵控制箱)、细水雾闭(开)式喷头、过滤器、区域控制阀组、不锈钢管道等组成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备应具有UL/FM或DNV等国际权威机构的认证,并提供认证资料,否则不得使用,并且所有的产品均应通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系统组件应当满足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要求,管网及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蚀的能力4.1.2.1高压泵组4.1.2.1.1高压泵组由高压泵、稳压泵、泵控制箱、水箱(含液位显示及控制器)水箱进水过滤器及电磁阀、安全泄压阀、压力传感器、机架及连接管道、阀件等组成由液位控制器实现对水箱自动补水;安全泄压阀用于调节泵组的出口压力;泵组部件主要材料为不锈钢。
4.1.2.1.2高压泵组为柱塞泵,要求高压泵组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和体积小,泵组尺寸满足消防泵房的设置要求4.1.2.1.3泵组控制柜采用PLC进行控制,功能满足系统控制要求,采用施奈德、西门子或ABB等同等级的产品应具备手动、自动启动功能,控制面板上应设置手/自动转换开关控制柜应具有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4.1.2.1.4水箱补水电磁阀由水泵控制柜PLC监控模块根据水箱水位与水位设定值进行比较当水箱液位低于预设定水位时,开启水箱补水电磁阀对水箱进行补水当水箱液位达到预设定水位时则关闭水箱补水电磁阀4.1.2.1.5安全泄压阀用于调节泵组的出口压力,当出口压力超过泵组的出口压力设计值时,则通过旁通管道经过安全卸压阀旁通至水箱,使管网压力恒定在设计值内,为系统提供过压保护4.1.2.1.6水箱的进水管须安装过滤器,型式为聚丙烯纤维缠绕过滤器过滤器最大过滤尺寸不得大于最小喷头流水通径的80%过滤器须设置旁通管及旁通应急阀门(常闭状态),以便过滤器出现故障时不影响灭火系统的运行同时过滤器两端须配置检修阀门,便于过滤器的检修和维护4.1.2.1.7泵组水箱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同时应配备具有远程变送信号的液位仪。
液位仪可将水箱内水位信号传送至泵控制柜PLC监控模块泵组水箱应采取防尘措施4.1.2.2区域控制阀组4.1.2.2.1区域控制阀组由系统控制阀、系统供水球阀、压力开关、压力表及连接管道等组成阀组主要材料应为不锈钢,输入电压为AC220V4.1.2.2.2区域控制阀有接通或关断细水雾系统的供水,接收控制器信号开/闭控制阀,手动启动、电动及机械应急启动的功能4.1.2.2.3阀出口应装有试验放水装置,用于对系统进行调试及检测4.1.2.3喷头4.1.2.3.1喷头应单独或作为系统部件经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4.1.2.3.2喷头材质为不锈钢材质,内设过滤装置4.1.2.3.3喷头为闭式喷头时,开启温度应为57℃4.1.2.4系统管道4.1.2.4.1系统管道采用满足系统工作压力要求的不锈钢管,其规格和壁厚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GB13296的要求;4.1.2.4.2 管道连接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同的材质4.1.3 系统组件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4.1.3.1 系统各组件应有清晰的铭牌或印字、刻字,其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主要参数、出厂日期等;4.1.3.2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和其他机械性损伤;4.1.3.3 组件外露非机加工表面保护层完好;4.1.3.4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接口螺纹无损伤;4.1.3.5 喷头出口宜设防尘罩、盖、涂胶等,并应不妨碍喷雾。
4.2 系统的施工4.2.1 一般规定4.2.1.1 系统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2.系统及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高压泵组(包括主泵和稳压泵)、区域控制阀组、喷头等系统组件的出厂合格证等有关技术资料齐全;3. 防护区域和设备间等符合设计要求;4.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5.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6. 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各项技术参数应符合制造商设计手册的要求4.2.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制造商提供的设计手册和产品说明进行4.2.1.3 系统组件应安装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或其它因素影响而造成组件损坏的位置4.2.1.4 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经专业培训,且熟知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要求的施工队伍承担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提供交施工组织设计,提供详细的安装和试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