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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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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一、概念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P2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意义:意义:•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即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即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是民法最基础、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基本准则。

      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以行民事活动基本准则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以平等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平等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是进步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是进步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内内 容容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利益平衡是市场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利益平衡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帝王条款帝王条款” 5、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行性规范)规强行性规范)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是指民事主体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60岁岁的的蒋蒋伦伦芳芳与与四四川川省省泸泸州州市市纳纳溪溪区区某某厂厂职职工工黄黄永永彬彬于于1963年年5月月经经恋恋爱爱登登记记结结婚婚二二人人收收养养一一子子((黄黄勇勇,,现现年年31岁岁,,已已成成家家另另过过))以以养养儿儿防防老老1990年年7月月,,蒋蒋伦伦芳芳因因继继承承父父母母遗遗产产取取得得原原泸泸州州市市市市中中区区顺顺城城街街67号号房房屋屋所所有有权权1995年年,,因因城城市市建建设设,,该该房房屋屋被被拆拆迁迁,,由由拆拆迁迁单单位位将将位位于于泸泸州州市市江江阳阳区区新新马马路路6-2-8-2号号的的77.2平平方方米米的的住住房房一一套套作作还还房房安安置置给给了了蒋蒋伦伦芳芳1996年年,,黄黄永永彬彬与与比比他他小小近近30岁岁的的张张学学英英相相识识后后,,二二人人便便一一直直在在外外同同居居 2000年年9月月,,黄黄永永彬彬与与蒋蒋伦伦芳芳将将蒋蒋伦伦芳芳继继承承所所得得的的位位于于泸泸州州市市江江阳阳区区新新马马路路6-2-8-2号的房产,以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 • 黄黄永永彬彬、、蒋蒋伦伦芳芳夫夫妇妇将将售售房房款款中中的的3万万元元赠赠与与其其养养子子黄黄勇勇在在外外购购买买商商品品房房黄黄永永彬彬因因患患肝肝癌癌病病晚晚期期住住院院治治疗疗黄黄永永彬彬于于2001年年4月月18日日立立下下书书面面遗遗嘱嘱,,将将其其所所得得住住房房补补贴贴金金、、公公积积金金、、抚抚恤恤金金和和卖卖泸泸州州市市江江阳阳区区新新马马路路6-2-8-2号号住住房房所所获获款款的的一一半半4万万元元及及自自己己所所用用的的手机一一部部,,将将总总额额6万万元元的的财财产产赠赠与与张张学学英英所所有有泸泸州州市市纳纳溪溪区区公公证证处处对对该该遗遗嘱嘱出出具具了了((2000))泸泸纳纳证证字字第第148号号公公证证书书黄黄永永彬彬因因病病去去世世黄黄永永彬彬的的遗遗体体火火化化前前,,张张公公开开当当着着原原配配蒋蒋伦伦芳芳的的面面宣宣布布了了黄黄永永彬彬留留下下的的遗遗嘱嘱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泸州州市市纳纳溪溪区区人人民民法法院院经经审审理理认认为为,,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患患肝肝癌癌病病晚晚期期立立下下书书面面遗遗嘱嘱,,将将其其财财产产赠赠与与原原告告张张学学英英,,并并经经泸泸州州市市纳纳溪溪区区公公证证处处公公证证,,该该遗遗嘱嘱形形式式上上是是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的的真真实实意意思思表表示示,,但但在在实实质质赠赠与与财财产产的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抚抚恤恤金金不不是是个个人人财财产产,,它它是是按按照照国国家家有有关关规规定定,,死死者者单单位位对对死死者者直直系系亲亲戚戚的的抚抚慰慰金金,,不不属属遗遗赠赠财财产产的的范范围围;;2、、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的的住住房房补补助助金金、、公公积积金金是是黄黄永永彬彬与与蒋蒋伦伦芳芳夫夫妻妻关关系系存存续续期期间间所所得得,,应应为为夫夫妻妻共共同同财财产产,,遗遗嘱嘱人人生生前前在在法法律律的的允允许许范范围围内内,,只只能能按按照照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的的方方式式处处分分其其个个人人财财产产。

      遗遗嘱嘱人人黄黄永永彬彬在在立立遗遗嘱嘱时时未未经经共共有有人人蒋蒋伦伦芳芳同同意意,,单单独独对对夫夫妻妻共共同同财财产产进进行行处处理理,,其其无无权权处处分分部部分分应应属属无无效效;;3、、位位于于泸泸州州市市江江阳阳区区新新马马路路6-2-8-2号号住住房房一一套套,,应应为为夫夫妻妻共共同同财财产产蒋蒋伦伦芳芳将将该该房房以以8万万元元的的价价格格卖卖给给陈陈蓉蓉,,该该8万万元元售售房房款款还还应应扣扣除除房房屋屋交交易易时时蒋蒋伦伦芳芳承承担担的的税税费费,,实实际际售售房房款款不不足足8万万元元此此外外,,在在2001年年春春节节,,黄黄永永彬彬、、蒋蒋伦伦芳芳夫夫妇妇将将售售房房款款中中的的3万万元元赠赠与与其其养养子子黄黄勇勇在在外外购购买买商商品品房房泸泸州州市市纳纳溪溪区区公公证证处处在在未未查查明明事事实实的的情情况况下下,,便便对对其其遗遗嘱嘱进进行行了了公公证证显显属属不不当当,,违违背背了了《《四四川川省省公公证证条条例例》》第第22条条::“公公证证机机构构对对不不真真实实、、合合法法的的行行为为、、事事实实和和文文书书,,应应作作出出拒拒绝绝公公证证的的决定决定”的规定。

      的规定 《《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7条条明明确确规规定定,,民民事事行行为为不不得得违违反反公公共共秩秩序序和和社社会会公公德德,,违违反反者者其其行行为为无无效效本本案案中中黄黄永永彬彬与与被被告告蒋蒋伦伦芳芳系系结结婚婚多多年年的的夫夫妻妻,,应应相相互互扶扶助助、、互互相相忠忠实实、、互互相相尊尊重重但但在在本本案案中中,,遗遗赠赠人人从从1996年年认认识识原原告告张张学学英英后后,,长长期期与与其其非非法法同同居居,,是是一一种种违违法法行行为为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基基于于与与原原告告张张学学英英有有非非法法同同居居关关系系而而立立下下的的遗遗嘱嘱,,是是一一种种违违反反公公共共秩秩序序和和社社会会公公德德的的行行为为从从另另一一个个角角度度讲讲,,本本案案被被告告蒋蒋伦伦芳芳在在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患患肝肝癌癌晚晚期期住住院院直直至至去去世世期期间间,,一一直直对对其其护护理理照照顾顾,,履履行行了了夫夫妻妻扶扶助助的的义义务务,,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却却无无视视法法律律规规定定,,违违反反社社会会公公德德,,漠漠视视结结发发夫夫妻妻的的忠忠实实与与扶扶助助,,将将财财产产赠赠与与其其非非法法同同居居的的原原告告张张学学英英,,实实际际上上损损害害了了被被告告蒋蒋伦伦芳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社会风气。

      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社会风气 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的的遗遗赠赠行行为为违违反反了了法法律律的的原原则则和和精精神神,,损损害害了了社社会会公公德德,,破破坏坏了了社社会会公公共共秩秩序序,,应应属属无无效效行行为为,,据据此此,,纳纳溪溪区区法法院依照院依照《《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7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分析分析 本案属遗赠纠纷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本案属遗赠纠纷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其他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产及其他财物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号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万元的价格出售,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万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将该售房款中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将该售房款中的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实际上已经没有万元赠与其子黄勇,实际上已经没有8万元 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在在立立遗遗嘱嘱时时,,仍仍以以不不存存在在的的8万万元元的的一一半半进进行行遗遗赠赠,,显显然然违违背背了了客客观观事事实实其其次次,,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的的遗遗赠赠行行为为,,剥剥夺夺了了蒋蒋伦伦芳芳享享有有的的合合法法财财产产继继承承权权他他们们的的婚婚姻姻关关系系受受法法律律的的保保护护夫夫妻妻有有互互相相继继承承遗遗产产的的权权利利夫夫妻妻间间的的继继承承权权,,是是婚婚姻姻效效力力的的一一种种具具体体表表现现,,但但黄黄永永彬彬将将财财产产赠赠与与其其非非法法同同居居的的上上诉诉人人张张学学英英,,实实质质上上剥剥夺夺了了其其妻妻蒋蒋伦伦芳芳的的合合法法财财产产继继承承权权。

      因因此此,,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所所立立书书面面遗遗嘱嘱,,因因其其内内容容和和目目的的违违反反法法律律和和社社会会公公共共利利益益,,应应属属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 我我国国《《公公证证暂暂行行条条例例》》第第2条条规规定定,,“公公证证是是国国家家公公证证机机关关根根据据当当事事人人的的申申请请依依法法证证明明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有有法法律律意意义义的的文文书书和和事事实实的的真真实实性性、、合合法法性性公公证证机机关关作作为为行行使使国国家家证证明明权权的的机机关关,,应应当当按按照照法法定定程程序序对对所所要要证证明明的的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文文书书和和事事实实的的真真实实性性、、合合法法性性进进行行认认真真审审查查遗遗嘱嘱行行为为属属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因因此此法法律律行行为为公公证证的的条条件件就就必必须须与与《《民民法法》》上上规规定定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成成立立的的要要件件相相符符合合《《遗遗嘱嘱公公证证细细则则》》第第17条条也也规规定定::对对不不符符合合规规定定条条件件的的,,应应当当拒拒绝绝公公证证因因此此,,遗遗赠赠人人黄黄永永彬彬所所订订立立的的将将其其死死后后遗遗产产赠赠与与上上诉诉人人张张学学英英的的遗遗嘱嘱虽虽然然经经过过公公证证机机关关办办理理了了公公证证手手续续,,但但因因该该遗遗赠赠行行为为本本身身违违反反了了法法律律,,损损害害了了社社会会公公共共利利益益,,属属无无效效民民事事行行为为。

      泸泸州州市市纳纳溪溪区区公公证证处处所所作作出出的的((2001))泸泸纳纳证证字字第第148号号公公证证书书依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继承法》》、、《《婚姻法婚姻法》》为一为一般法律;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四川省公证条例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规;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遗嘱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为部门规章《《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律,依是民事基本法律,依《《立法法立法法》》规定,上位法规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因此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因此《《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在法律的效力等级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体系中仅次于《《宪法宪法》》,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使用各法律、,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使用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遗赠行相关规定。

      遗赠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还必须符合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还必须符合《《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民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7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充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范的法律化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或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和和“善良善良风俗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本案中,黄永彬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本案中,黄永彬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违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学英长期违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准,又违反了《《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条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居”的法律规定黄永彬基于其与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黄永彬基于其与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而订立遗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概念(P24))•要素(要素(P2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系统的因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组成部统的因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分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主体主体 是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是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内容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主体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客体客体 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自然人 主体主体 法人法人•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精神、智力正常;周岁,精神、智力正常;16周岁)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周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病患者P26))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为或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简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简言之,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受法律所保障的自由。

      言之,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受法律所保障的自由•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权P40•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原权和救济权原权和救济权•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和期待权•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内容–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应权利人的要求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一种行为,或者应权利人的要求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一种不自由义务就是不自由,在承担义务的问题上,义不自由义务就是不自由,在承担义务的问题上,义务人没有选择权务人没有选择权•积极义务积极义务 凡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的义务,是积极义凡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的义务,是积极义务,如债务;务,如债务;•消极义务消极义务 凡不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而是承担的不凡不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而是承担的不妨碍、不侵犯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妨碍、不侵犯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的义务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物•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种类物和特定物种类物和特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原物和孳息–行为行为•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消极行为–智力成果智力成果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变更•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事实叫法律事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事实叫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实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自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人的死亡等都是法律事件然灾害、人的死亡等都是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而作出的合法行为系而作出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把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把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和违法行为统称为民事行为终止的行为和违法行为统称为民事行为 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条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条件二、无效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三、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三、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比如:软件公司将财务管理软件以一万元的售价卖给财务公司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1.主体适格主体适格 2.2.意思自治意思自治 即即行行为为人人的的意意思思表表示示真真实实、、自自愿愿,,不不得得欺欺诈诈、、胁胁迫迫和和乘乘人人之之危危,,否否则则其其意意思思表表示是有瑕疵(缺陷)的。

      示是有瑕疵(缺陷)的3.3.内容和形式合法内容和形式合法 即即行行为为内内容容不不违违反反法法律律或或者者社社会会公公共共利益,在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利益,在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二、无效民事行为 《《合合同同法法》》将将无无效效民民事事行行为为限限定定在在是是否否违违反反法法律律和和社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其规定了五种情形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其规定了五种情形: 1..一一方方以以欺欺诈诈、、胁胁迫迫的的手手段段订订立立合合同同,,损损害害国国家家利利益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这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这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此类合同也可以叫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此类合同也可以叫“伪装的伪装的合同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可撤销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P32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欠缺一定生效条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一)可撤销(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的类型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 销的民事行为 的区别 与无效合同的绝对无效相比,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但也可以理解为相对有效,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经撤销后是无效的,而行使撤销权,利益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效力状况,但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 ((((三三三三)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处理)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处理)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处理)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处理 因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导致无效合同,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即无效溯及既往,一切财产或利益均应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追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效力待定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条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7、48、49、51条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分为三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的行为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第四节 代理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关系由三部分构成: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 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根据据代代理理权权产产生生的的前前提提,,代代理理可可以以分分为为法法定定代代理理((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的的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由由其其监监护护人人代代理理其其经经济济活活动动))、、指指定定代代理理((由由人人民民法法院院指指定定))、、委委托托代代理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P33 委托代理在经济活动中广泛采用,授权一般采用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 滥用代理权,其表现形式为: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交易)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进行交易) 3.串通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 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比如,果品公司的业务员张庆到土产公司购买干果(书面明确授权),而张庆又自作主张购买了鲜果,则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一般是无效代理,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后果,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视为有效代理: 其一,被代理人事中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或事后以明示或推定的方式追认。

      其二,表见代理 即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中“相信的理由”一般情形有: 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在场知道无权代理但并未作否认表示的;代理权被撤销或终止后并未告知原业务单位至于夫妻之间是否当然地存在表见代理,本人认为,为了维护夫妻共有财产安全和社会交易秩序安全,不宜列入表见代理范畴 p37 p41 P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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