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doc
6页昆明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昆组通〔2010〕13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的管理,切实做好金融支持服务工作,推动昆明市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昆办发〔2010〕16号)和《昆明市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办法(暂行)》(昆组通〔2010〕77号)等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规定,以及昆明市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所辖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参加省市统一招考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经各县(市)区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初审认定具有创业能力和符合条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申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大学生“村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发放的用于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发展的小额信用贷款第五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实行“组织推荐、农信审批、财政贴息、多方共管、风险分担”的管理方式组织推荐”指由承办单位对借款人进行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条件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申办创业小额贷款农信审批”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承办单位的推荐意见、财政部门的贴息审查意见,自主审批发放的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创业小额贷款由财政部门在正常期限内全额贴息,以鼓励借款人的创业积极性多方共管”是指创业小额贷款由承办单位、农村信用社多方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贷款的前期调查推荐和贷款后的跟踪检查,确保实现扶持创业成功和信贷资金安全的双重目标风险分担”是指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形成损失的,分类实行不同的风险分担补偿措施第六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与借款用途第七条 申请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省市统一招考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二)户口或创业地在贷款人营业机构所处的行政区域内;(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履约意愿良好;(四)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具备清偿贷款的能力;(五)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已经过工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照,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六)自愿承担按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七)承办单位认定推荐且符合财政部门贴息条件,经贷款人信贷调查和审核认可。
第八条 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的规定执行即:只能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微利项目是指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资金可用于纳入大学生“村官”创业基地的创业项目第三章 借款额度、审批权限、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九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每人不超过10万元同一创业项目由多人合伙的,由其中一人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得按合伙人数累加计算第十条 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视同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办理,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的规定,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发放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由昆明市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发放第十一条 贷款人根据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的资金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期限原则上与大学生“村官”聘用合同期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3年。
其中大学生“村官”申请创业小额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的相关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二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即基准利率基础上加3个百分点)执行逾期贷款按利率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第十三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的结息:正常期限内,贷款人通过“表内应收利息”按期计算应收利息,按季汇总后向县级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到位后冲减表内应收利息;对贷款逾期的,采用按月结息方式向借款人计收罚息第十四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还款从贷款发放后第7个月起按3个月一期的还款周期等额还款(实际还款日为每个还款周期最后月份的20日),贷款期内还清全部贷款即:首次还款期为放款后第7个月起开始计算还款,分期还款周期为每3个月等额还款(即:第一次实际还款日为放款后第九个月的20号)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的,贷款期内分6次还清全部贷款,贷款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期内分10次还清全部贷款。
借款人每期等额本金还款计算公式为:每期还款额= 贷 款 本 金 (贷款期限-6)/3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第十五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一)借款人向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计划书》,并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证明、大学生“村官”聘用合同、毕业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他相关资料二)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需要培训的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确定后,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帮助其办理工商登记三)承办单位开展入户调查,逐户核实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对创业项目风险效益情况、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初审意见;(四)经承办单位初审认为符合推荐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县级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将签署意见的《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提交贷款人指定的创业小额贷款经办网点大学生“村官”申请创业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视同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办理,只需填写《“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大学生“村官”申请创业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其中对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填制《“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外,同时还需填制《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五)信用社经办网点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人资金需求状况、负债情况及还款记录和其他与个人信用相关的记录、创业项目风险效益情况,收集完善相关贷款资料并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贷款调查初审意见为提高效率,这一环节调查工作可与承办单位的入户调查工作同步开展;(六)贷款人客户经理将承办单位推荐材料及调查初审情况提交审查部门,由审查责任人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负债及历史信用状况,并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对客户经理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七)贷款人审批决策机构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对贷款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反馈承办单位;《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贷款人、借款人、承办单位、财政部门存档八)贷款人具体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在信用社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需签订两份借款合同。
其中对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视同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对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再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两份借款合同的合计金额即为大学生“村官”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金额九)承办单位与贷款人共同协作,做好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跟踪服务工作;(十)按期收回贷款 (十一)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的视同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办理,操作流程及审批流程按照《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逐户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档案,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一)创业计划书、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二)借款人身份证(结婚证)、工作证明、大学生“村官”聘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毕业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借款人个人征信及其它与借款人资信有关的资料(四)贷款发放资料;(五)贷后检查记录、还款记录等资料;(六)其它相关资料第五章 贷款管理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对贷款风险隐患采取措施及时防控。
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及时提示借款人贷款到期时间和按时还款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贷款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对恶意欠款不还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第二十条 创业小额贷款的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经理要及时催收;借款人连续两期或在合同期内累计2个季度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可认定为违约并采取追偿措施,相关承办单位要积极协助催收对非市场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逾期2个季度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冻结其个人帐户,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收回第二十二条 在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中,为便于统一集中管理,贷款信用社可根据承办单位指标任务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并在相对集中的网点进行办理;同时要与县(市、区)承办单位建立交流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开展支、帮、促活动,实现扶持创业成功和信贷资金安全的双重目标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按月统计上报辖内创业小额贷款的有关数据,包括发放笔数(户数)、发放(累放)金额、贷款余额、还款情况、违约情况等,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的客户信息、运作流程、数据处理、风险预警等资料应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 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两期还款率低于90%的具体承办单位,暂停办理该承办单位的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并督促其积极催收待暂停办理贷款后两期还款率提高到90%(含)时方可恢复办理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期限内的信用记录须记入其人事档案,作为组织部门对大学生“村官”任职期考核考评以及公务员考核录用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实行责任制管理贷款人应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包括明确责任、业务检查、绩效考核、严明奖惩等主要内容的管理责任制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