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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页2024年系统管理标准15篇 目录 氨液制冷系统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比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定期到特种设备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反应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所操作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设备的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正确判断设备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设备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特种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转让、安装、维修、改造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购置、转让的特种设备做到: (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应当附有与安全相关的技术资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等 (三)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当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五条 系统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空调系统运行管理标准范例 一.运行管理规定 1、空调值班人员对设备应经常进行巡视检查,包括定期巡视及特殊巡视 2、工程部经理或主管应定期检查、指导冷冻机房的运行管理工作空调领班每天检查一次运行及机房管理情况,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3、操作工巡视检查应集中精力,若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记录在案,重大设备缺陷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密切监视设备情况,在主管的指导下进行设备的检修或切换工作 二.规章制度齐全并认真执行 1、空调工应持证上岗,应具有空调专业等级证书,并能熟练掌握操作、维护保养有关设备的技能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定期巡检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当值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冷冻机、空调设备运行正常无重大事故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冷冻机运行稳定无液击、咬缸、喘震、超温、超压、泄漏等异常显现象;按时记录油温、::冷却水进出水温度及压力,冷媒水进出口温度及压力,吸排气温度及压力、电压、电流等,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做记录。
2、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认真做好保修期内与外包设备的保养记录,各种保养记录保存完好 3、对设备使用的压力表、温度计等测量器具应定期检查,保证其灵敏可靠 4、保证润滑油、冷媒、传热面的清洁,保持良好的传热效果 四.电气控制系统完好 1、定期清除电器柜内灰尘,检查个电器元件无烧损,使其接触良好,且接线符合规范要求 2、电机运行正常,无超温过流现象,接线牢固正常 3、机房内照明电器等应绝缘良好,机器设备接地良好 五.日常管理 1、机房内应有良好的事故排风设备、通风照明良好,地面、门窗设备保持干净整洁,通道畅通 2、机房内不准挪作他用,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 3、明火作业严格遵守劳动和消防部门规定,严格执行持证操作制度 4、做好操作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应变能力 5、做好冷冻机的经济运行,合理供冷,使机器始终保持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当明确使用和维护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2、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泡沫灭火系统竣工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