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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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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会****库
  • 文档编号:359559987
  • 上传时间: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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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实操文库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模板使用说明一、《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向公用电网供电的新能源场站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10kV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可参考此《示范文本》,在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简化条款内容签订光热、海洋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也可以参照使用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双方应遵从其规定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五、《示范文本》特别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约定 目录第1章  定义与解释第2章  双方陈述第3章  双方义务第4章  并网条件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7章  调度运行第8章  发电计划第9章  设备检修第10章  涉网性能第11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12章  调度自动化第13章  调度通信第14章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第15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第16章  不可抗力第17章  违约责任第18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19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第20章  争议的解决第21章  适用法律第22章  其他附件1:并网点图示附件2:新能源场站技术参数附件3:新能源场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附件4:发电单元GPS位置图(略)(协议编号:                      )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风电场(机组)/光伏电站(阵列)[2](以下简称新能源场站)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新能源场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新能源场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乙方在           拥有/兴建/扩建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MWp)的        新能源场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新能源场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  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          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 新能源场站: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MWp),共           组风电机组/光伏电池阵列(简称发电单元,发电单元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位置详见附件4)[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 调度命名: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网架结构、新能源场站接入方式、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对新能源场站的正式命名1.1.4 并网点:指新能源场站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1)1.1.5 首次并网日:指新能源场站(首台发电单元)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1.1.6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7 并网方式:指新能源场站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8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

      1.1.9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 Voltage Control)1.1.10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 Terminal Unit)1.1.11 PMU:指同步相量测量装置(Synchronized Phasor Measurement Unit)1.1.12 功率变化率:在单位时间内新能源场站输出功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变化量1.1.13 新能源场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5]:指新能源场站用以监视、控制发电单元和其他站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发电单元投切指令,上传发电单元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新能源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发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计划、发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1.1.14 新能源场站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指新能源场站运行中用以保证新能源场站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新能源场站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解列功能等1.1.15 电力监控系统: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作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设备:能量管理系统、调度交易计划系统、广域相量测量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新能源场站监控系统、配电监控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时间同步监测系统、故障录波设备、相量测量设备、电能量采集装置、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综合数据通信网络、通信管理系统(TMS)、通信设备网管系统等1.1.16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7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新能源场站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1.1.18 新能源场站(发电单元)可用容量:指新能源场站(发电单元)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最大可用出力1.1.19 故障穿越能力:当电网故障或扰动引起新能源场站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或抬升)时,在规定的电压跌落(或抬升)范围内,新能源场站(发电单元)能够不间断并网运行的能力1.1.20 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新能源场站在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1.1.21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新能源场站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1.1.22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及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23 涉网性能:指涉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快速频率响应、高低电压穿越和其它涉网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等1.1.24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6]: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1.1.25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6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7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新能源场站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1.1.28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文中没明确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1.1.2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7]。

      1.2 解释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 的执行第2章  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章  双方义务3.1 甲方的义务包括: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尊重市场化原则,根据新能源场站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新能源场站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3)。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新能源场站正常运行的需要3.1.3 根据购售电合同及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度发电计划建议、日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3.1.4 按照乙方提供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合理安排新能源场站的设备检修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新能源场站运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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