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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与成绩记载(摘自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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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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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摘自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 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或教学环节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 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记分方式为百分制,考查课程记分方式为合格/ 不合格两级制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 综合评定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二)不认真完成作业或缺交作业达到该课程学期规定数量三分之一的;(三)不认真完成实验,不认真完成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数量达到学期规定数量三分之 一的;(四)没达到任课教师提出要求的三分之一的第十三条 补考新生入学后第一、二学期理论教学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体育课除外) 分别在其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的课程视为合格,按 60 分记;旷考、 缓考和课程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

      其它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 ,学院不安排补考,学生应申请重考第十四条 重考 (一)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随低年级相应学期重考某门课程成 绩分数低者,经申请也可重考该课程重考应参加低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最后一 次重考成绩记载申请重考时间为每学期的前四周,申请重考的学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按时 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教学计划第七学期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安排在第八学期 开学初重考; (三)因教学计划变动,无法按低年级开设的课程重考时,教务部门单独安排考核 第十五条 缓考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医院证明 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结业考试第十六条 旷考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旷考的课程不取得成绩,应申请办理重考学籍处理时, 旷考课程按考核没通过计算学分第十七条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由学 院体育教学部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健身活动,可由体育教师认定体育课及 格否则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考试违纪和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应重考该课程,并给予相应纪律 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 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摘自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手册)课程考试是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通过考试,全面系统地检查学生的学习情 况,评价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 提高教学质量同时,通过考试,确定学生修读课程后应得学分数,为学生的学籍管理提供 依据因此,必须加强对考试方式、命题、成绩评定、试卷印制、考场纪律和监考工作的管 理,确保考试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第一章 考前教育第一条 考试前各系要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一次考前动员,向学生宣读学院规定, 教育学生遵守考场纪律,维护集体荣誉,互相监督,树立以勤奋学习为荣,以考试作弊为耻 的良好风气强调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第二条 教师、员是直接面向学生的指导教师,要发挥自身的特殊作用在平时的 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加强勤奋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的教育要充分发挥各班党、团 员和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考试方式第三条 课程考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根据各门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的不同,考 试方式可采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答辩、写论文、写总结、做大作业、现场操作或综合考试等方式。

      第四条 人文、社科类的选修课考试一般以闭卷考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写论文等方式 为主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和超过三周的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实习等采用答辩形式进 行考试第六条 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笔试时间为 120 分钟;在非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 考试,笔试时间为 105 分钟;口试或答辩时间为每人 20 分钟 第三章 考试组织第七条 学院设立考试领导小组,主管教学院长任组长,教务部、教研部、学生工作部 负责人任成员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由学院教务部统一组织安排任课教师在结课前一周到 教务部办理考试手续,确定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方式,并于最后一次课前通知学生第八条 考前任课教师要安排好答疑在答疑过程中要注意考题的保密性,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题第九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未经修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准参 加考试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未完成作业量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实验报告不全者,不能参 加考试第十条 凡在非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选修课考试安 排在最后一次课上进行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与学院教务部联系,由学院教务部安排具体考 试时间、考试地点和监考人员教务部将各考场监考人员安排完毕后,于考试前 1 日通知各 监考单位。

      第十一条 凡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学院教务部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和监考人员考试时间一经排定,不再变动学生在集中考试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第十二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任课教师必须到学院教务部办理考试手续,分配使用考场 任何未经登记、擅自安排的考试,学院不予承认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考试,设主考一人主考负责考试及阅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解释试 卷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上报课程考试成绩第十四条 不足 10 个考场,考务工作由主考负责,超过 10 个考场可设一个考务组,每 增加 10 个考场增设一名副主考考务组负责收、发、密封试卷第十五条 每个考场设监考两人第十六条 根据考场数量安排总监考由学院领导或教务部负责人担任总监考,负责处 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第十七条 对考场中发生的违纪或作弊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写清原因及处 理方式,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学院教务部学院教务部在收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布处 理意见第十八条 主考或总监考有权利对监考教师的监考工作提出意见,对不接受意见的监考 人员,可取消其监考资格,并记教学事故一次第十九条 学院教务部负责将课程考试所需的教室安排,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通 知各教学楼管理员。

      教学楼管理员负责考场的桌椅、照明、电源等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考试 正常进行 第四章 命题工作第二十条 命题前,任课教师到学院教务部领取或从教务部网页下载标准试卷纸、答案 纸试题一律用黑色碳素墨水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内容准确、图文清晰、书写字体大小与间 距适中、题与题之间留有适当的答题位置第二十一条 凡已有试题库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提前将考试时间和考试人数等向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汇报,由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安排非任课教师从试题库中选择难易程度适当的 试题第二十二条 没有试题库的课程,由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组织命题小组或指定教师进行 命题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应参与命题工作,做到教考分离第二十三条 一年级理论教学必修课应命两套题量、难度相当的 A、B 卷,由教务部指 定其一作为期末考试用题,另一套留作补考备用第二十四条 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题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基本 要求的题目约占 60%,中等难度的题目约占 30%,高难度的题目约占 10%第二十五条 试题应附有相应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 送交学院教务部,办理付印手续第二十六条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十七条 重考课的考试随相应年级的课程考试进行(第七学期重考课程考试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及接触试卷的人,必须对试题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 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或划定试题范围 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要追究责任,并按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 教师不得自行组织考试 第五章 试卷印刷第三十条 试卷印制单位应履行试卷收发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制时间第三十二条 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试卷格式统一,内容清晰、准确第三十三条 试卷印制全过程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试卷印制人 员必须严格保守试卷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丢 失或随意遗弃印废的试卷及试卷底稿须指定专人销毁第三十四条 对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场规则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开始 10 分钟及以后 不得进入考场同时检查桌面是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图表,若有,应及时报监考教 师第三十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文具外不得携带和其它通讯设备、电子记事 用具(如文曲星、商务通等) 、书包、书本及与考核内容有关的纸条等物品。

      考试过程中, 计算器不得擅自借用第三十七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随意交谈,更不准大声 喧哗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携带 ID 卡参加考试,并将 ID 卡放在课桌左或右上角,以备检查 ID 卡丢失来不及补办者,可办理临时准考证参加考试;临时准考证需贴有本人照片,经辅 导员核实、签字后,员负责到教务部加盖学生所在系考试专用章;临时准考证塑封后在 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后主动交回办证处缺少证件的,不准参加考试第三十九条 试卷和草纸由学院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纸张不准将装订好的试 卷拆开(可将草稿纸撕下) 试卷和草纸上均要写明班级、姓名、学号第四十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如要离开考场,必须在开考 30 分钟 后方可离开离开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稿纸,并填写姓名、班级、学号,经监考人员验证后 离开考场第四十一条 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披衣物学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不准出入考场第四十二条 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生不得向 监考人员提问其它问题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将答过的试卷有字的一面向下放置第四十四条 学生提前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稿纸翻放桌上,经监考人 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五条 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准喧哗 第七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 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处于关闭状态的;(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第四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 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未关闭的通讯设备的;(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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