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之构建.doc
5页试论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之构建[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亟待标准罗马法认为合同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有不得为他人订立契约〔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的原那么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冲击了人们所固守的合同相对性规那么,该合同的显著特征是第三人有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本文通过对国外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现状比拟,基于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粗浅分析,提出构建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论文关键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直接请求权 第三人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内涵及识别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权利合同、利他合同等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那么在所不问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那么仅指第三人可依该合同约定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法?第64条之规定,实际上包括了两种情况。
一是涉他合同,所谓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二是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第三人并不独立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利益,而只是代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如果债务人作出履行或履行不当,那么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继续履行或承当责任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在法律上又称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或依指示而为的财产给付行为,这本质上是确定了由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制度本文的讨论仅限于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也即狭义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1.第三人有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第三人是否有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第三人不是合同的订立人,也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但享受合同所规定的利益 2.第三人应为一定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应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第三人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在向谁作出意思表示,荷兰法规定向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即可,而日本法、阿根廷法规定是向债务人。
就其比拟而言,笔者认为第三人接受权利的意思应向债务人表示第三人接受权利前,当事人可变更或消灭利益第三人约款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于其对债务人表示享受契约利益的意思时发生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所享有抗辩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的权利为合同债权,因而债务人得依合同所生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债务人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合同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第三人的权利受合同的制约,债务人的抗辩权,主要是基于该合同除此之外,合同的类型对第三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影响 4.变更或撤销第三人利益的限制第三人的权利发生后,当事人不得变更或撤销该权利在法定撤销权发生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这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也不例外但也有不同的观点,王泽鉴先生认为,在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后,债权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经第三人同意成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各国,均对平衡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作出了一定的努力,这表达在具体的规那么设计之上第三人的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三人的权利发生,可使其权利确定而不可撤销这一定程度上是基于要约与承诺的法理该约定在被第三人接受前可由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在第三人表示接受合同利益前,当事人可以变更、撤销该合同,这也私法自治精神的表达。
5.第三人原那么上不承当合同义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只能为第三人赋予权利,原那么上不能设定义务因为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这是民法的根本理论但是否就绝对的不能设定义务,随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内容的多样化、复杂化,为第三人设定适当的义务以第三人容忍、意思接受为前提 6.第三人拒绝接受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拒绝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该项权利视为未被取得当第三人拒绝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至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也不得要求向第三人继续履权利,此时原债权得以返还,复原给债权人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识别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别是第三人利益合同还是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1.第三人是否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而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合同并没有为第三人设定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此种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并未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第三人仅作为债权人的履行辅助人,帮助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2.履行前是否需要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给第三人设定的利益后,第三人应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所设定的利益,那么债务人不得再向债权人给付。
而对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仅作为债权的辅助人,履行前不需要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 3.是否仅为履行方式的改变或变更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合同只是在履行方式上作出变化,由原来向债权人履行改为向第三人履行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质上并不是履行方式的改变,第三人变成了受益人 4.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该权利对于为第三利益合同而言,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后,一般情况下非经第三人同意外,不得变更或撤销该权利而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协商任意变更或撤销履行方式条款 5.债务人是否对第三人负担的义务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仅对债权人承受负担,而不对第三人承受负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当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应对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笔者认为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第三人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依据合同主张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是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二、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兼议?合同法?64条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颇为简单,特别是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语焉不详,以致学界争论不断,学者解释不一,观点大致分三类: 其一,肯定说认为:?合同法?第64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 其二,否认说认为:?合同法?第64条不是对“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规定,也不是对涉他契约的规定,而是对合同履行中“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规定合同法?第64条坚持了合同相对性原那么,将此类合同的效力仍限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依该条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不负任何直接义务,但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其三,宽泛肯定说认为:?合同法?第64条实际上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二是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第三人并不独立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利益,而只是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也即“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综上所述,由于合同法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对?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不一,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有一定牵强附会。
笔者也无意在这个问题上过多论证笔者认为从法意解释来看,原来的合同法立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立法机关人士所作的释义明确肯定了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王利明教授为?合同法?的主要起草人,也认为?合同法?第64条应当涵盖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情形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的开展,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逐步为各国所接受我国在立法上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予以明确成认,有着现实的必要求性 1.这是鼓励交易原那么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开展,事涉第三人合同越来越多创造财富,促进市场主体的交易积极性,充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强化社会老实信用,推动整个市场经济的开展,是鼓励交易原那么的表达和需要 2.这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目的使第三人获得某种利益,不成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第三人的这种现实利益缺失直接的救济,这不符合现代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 3.这是简化履行环节、节约交易本钱的需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一个以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的合同,由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这样简化了交易的程序,简化了履行环节,节约了交易的本钱 4.这是意思自治原那么的需要意思自治原那么是私法的根本原那么,从而赋予交易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这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表达,真正使合同更充分地实现了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其有为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是私法自治的要义所在否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实际上抹杀了当事人为利益第三人的目的,而且此种抹杀毫无意义 三、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构建 针对目前?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不一,立法者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减少无益的争论和解决适法困惑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构建上,笔者认为应遵循 “洋为中用、取长补短〞 的原那么未来的法律标准中应包含:直接请求权、权利接受和拒绝的法律后果、对第三人的抗辩、变更或撤销的行使、解除权 〔一〕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条文设置 通过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粗浅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可这样规定: 第××条 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第三人有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第三人应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时,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后,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或消灭该权利但第三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人可以拒绝接受合同当事人为其设定的权利。
第三人拒绝后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的权利仍复原给债权人 第××条 第三人请求债务人给付权利的,债务人可以对第三人享有因合同而发生的抗辩 第××条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权分为三种即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亦有此三种情形 1.协商解除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未表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前或拒绝接受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解除合同,不受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时,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就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所以在解除合同中应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