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可编辑).docx
17页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第一篇: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一)按表格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误; (二)表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签字笔或毛笔填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书写材料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四)各表均需填写一式三份:二份交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五) 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另附B5(182×257MM)纸填写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各项指标填写说明 封面: 事证第××号:填写登记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单位名称:填写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登记有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由原法定代表人本人填写,如因离任、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或者不签署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内页: 变更事项:根据实际变更的事项选项填写: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
变更多个事项的依次填写 现登记情况:填写与变更事项相应的现法人证书上的内容 拟变更情况:填写变更后的有关事项的内容若变更业务范围,应填写全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在此栏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变更理由: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需在此栏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除外 一起推论坛 封底:联系人,联系:根据实际情况 表格中的其他栏目(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公告刊登情况、证书更换情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或领证人填写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中各项指标填写说明 户籍所在地:填写有效身份证上的住址 本人简历:详细填写参加工作后的个人经历,并加盖个人名戳 举办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由人事部门确认并填写“属实”,同时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附件: 一起推论坛 第二篇: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特申请变更登记如下: 原经营期限至2022年4月15日,变更为2022年4月15日,其它原登记项目不变另:主管部门名称变更:由吉林省吉林国家安全局变更为吉林市国家安全局。
企业主管部门盖章: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 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2022年第二版)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补)照申请表 登记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名 称 经营场所 经 营 者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执照有效期限 从业人数 一起推论坛 其中:安置下岗人员 名,外地来京人员 名 经营范围(方式)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申请补照 原因及数量 原因: 正本 份 副本 份 经营者签字: (主持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填写涉及变更的项目. 2,经营者的变更仅限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其中部分经营者.个体经营的经营者变更或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全部变换应当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3,本表未列出的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经营者基本情况 (涉及经营者变更填写此页)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住所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一起推论坛 人员类型 联系 邮政编码 注:1,本表用于填写变更后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2,健康状况可填写:健康,残疾或其他;人员类型可填写:个体户,外地来京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下岗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刑事解教人员或其他人员. 经 营 场 所 证 明(涉及经营场所变更填写此页) 名称/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使用期限 年.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 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 一起推论坛 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 一起推论坛 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经营场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 一起推论坛 活动. 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8,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一起推论坛 年 月 日 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