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pdf
4页山西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2009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的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有一届以上(含一届)硕士毕业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 经所在单位同意或推荐, 均可按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者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 (二)每年 3 月份、9 月份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受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申请工作,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办公室提供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
(三)学位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确实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办公室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1)按我校相应学科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严格按我校相同学科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学位课程和学习方式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可采取与我校在校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自学或参加有关课程进修班等方式进行学习 (3)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 70 分以上方可取得学分,如有一门专业课程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如有公共课程不合格,允许补考两次,经补考仍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2)部分学科的申请人(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还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获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 必须在六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且成绩合格 六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 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培养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申请人与他人合作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也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 但须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或合作者签署意见的书面证明, 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山西大学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申请者所在学科所属培养单位聘请 3-5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山西大学及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明确说明可否组织论文答辩评阅人中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本次申请无效。
3、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5 人,其中至少 1 人是山西大学和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报送学位办公室审批备案 (2)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 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4、申请答辩时须提交的材料: (1) 《山西大学学位申请书》 ; (2) 《山西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 (3)学位课程成绩单;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5)学位论文 5 份和中、英文摘要各 2 份(均需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1 份) ;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填写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推荐书》 ,推荐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评阅人, 其中至少一位应是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 但不得是申请人的指导教师。
5、凡本次申请无效者,其以往的申请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全部无效再次提出申请时,必须从资格审查开始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经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 报学位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正式授予硕士学位并办理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学位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 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按 《山西大学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收费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申请人直接交学校计财处,并将交款的财务发票复印件交学位办公室存入申请人档案备查 第九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等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每年委托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申请者的资格、 学位课程考试、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管理工作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若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有权对有关硕士点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限期进行整顿 第十二条 与申请学位有关的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硕士学位后保留三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的与学位授予有关事项按 《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