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或建筑物使用年限.doc
2页房屋与建筑物的经济使用年限和折旧来源 : 作者: 日期: 10-12-31一、各类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1、钢结构:生产用房 7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50 年,非生产用房 80年;2、钢筋混凝土结构 ( 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 --剪力墙结构等 );生产用房 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5 年,非生产用房 60年;3、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 年,非生产用房50 年;4、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 年,非生产用房50 年;5、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 年,非生产用房40 年;6、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 年,非生产用房40 年;7、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 年,非生产用房40 年 ;8、简易结构: 10 年二、残值率:1、钢筋混凝土结构: 0;2、砖混结构一等:2%;3、砖混结构二等:2%;4、砖木结构一等:6%;5、砖木结构二等:4%;6、砖木结构三等:3%;7、简易结构: 0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是建筑物价值转移的年限, 它与耐用年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折旧年 限是由使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必要平均使用寿命,或称为经济寿命 ;耐用年限是由结构、 质量等决定的自然寿命 目前,一般是将建筑物的自然耐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 不考虑物价上涨、人为损耗等因素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内、外企有不同规定:内企,国税发 [2003]70 号文 “固定资产残 值比例统一确定为 5%”;外企,国税发 [2003]127 号文 “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 10%,经批准可 少留或不留 ”除此外其实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国税函 [2003]1401 号文第五条, “上市公司 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3%执行 ” 1401号虽是针对联通公司的,但可以理解该规定是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 127 号和 1401号同样都是从 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而且 1401号文颁布又在 127号文之后 (前 者是十二月份,后者在十月份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海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虽然属于 外资企业, 但这些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不按照国税发 [2003]127 号文的规定 “残值暂统一 确定为 10%”,而单独按 3%执行。
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存在着至少三种 情况:内企 5% 、外企中的海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 3% 、其他外企 10%,经批准可少留或 不留上述情况适用于相关文件发布之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对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规定了是 20 年,可以高于或等于 20年但 不得低于 20 年对于净残值率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职业的盼判断来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