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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页OFDC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程序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使 OFDC 和获证组织能够规范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标志、OFDC 认证标志、加拿大有机认证标志、美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IFOAM 认可标志、CNAS 认可标志和 IOAS 认可标志,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 OFDC 及其获证组织对 OFDC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3.职责 认证认可部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及监督 4.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可标志 4.1 OFDC 认证证书 OFDC认证证书样本已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CNAS)和国际有机认可委员会(IOAS)备案,证书的内容及样本见支持性文件 OFDC颁发的认证证书涉及的认证标志包括: (1)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涉及的标志包括中国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OFDC有机/有机转换认证标志和CNAS认可标志 (2) 中国GAP认证证书涉及的标志包括中国GAP认证标志,OFDC GAP认证标志,OFDC注册号和CNAS认可标志 (3) OFDC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涉及的标志包括OFDC-IFOAM有机认证标志和IOAS认可标志。
(4) 加拿大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标志包括加拿大有机产品认证标志,OFDC-IFOAM有机认证标志和IOAS认可标志 (5) 加拿大-美国有机等效证书涉及的标志包括加拿大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美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OFDC-IFOAM有机认证标志和IOAS认可标志 4.2 认证标志 1)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色标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色标 2)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 )认证标志 OFDC-PR4.6-03 版次/修订:B/4 OFDC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控制程序 第 1 页 共 7 页 发布日期:2010-3-1 实施日期:2010-3-1 一级认证标志 二级认证标志 色标 3) OFDC认证标志 色标 4) 加拿大有机认证标志 (彩色) (黑白) 加拿大有机认证标志 5) 美国有机认证标志 (彩色) (黑白) 美国有机认证标志 4.3 认可标志 1)CNAS 认可标志 CNAS 图标是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具有的唯一的徽标,CNAS 拥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 CNAS 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 CNAS 徽标。
OFDC有机产品和 GAP 的果蔬和大田作物类认证已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OFDC 颁发的《GB/T 19630 有机产品》和《GB/T 20014-2008 良好农业规范》标准认证证书必须使用 CNAS 徽标、认可领域(有机产品认证和 GAP 产品认证字样)和 OFDC 认可注册号(有机:CNAS C086- O;GAP:CNAS C086-P) 中文版中文版 英文版英文版 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 CNAS C086- O ORGANIC CNAS C086-O OFDC-PR4.6-03 版次/修订:B/4 OFDC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控制程序 第 2 页 共 7 页 发布日期:2010-3-1 实施日期:2010-3-1 中文版中文版 英文版英文版 PRODUCT CNAS C086-P 产品认证产品认证 CNAS C086- P 2)IOAS 认可标志 IOAS 是 International Organic Accreditation Service 的简称,是国际有机认可委员会。
OFDC 根据《OFDC 有机认证标准》、《加拿大国家有机认证标准》、《欧共体有机农业条例》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通过了 IOAS 的认可评估,其认证证书必须使用 IOAS 标志其标志如下: 4.4 认证标志-认可标志联合标识 1)OFDC-IFOAM联合标志 该标志为OFDC有机/有机转换认证标志+ “IFOAM ACCREDITED” 字样的组合体IFOAM ACCREDITED”字样代表OFDC通过了IOAS认可评估,获得了国际有机运动联盟(英文缩写为IFOAM)的国际认可图例之一: 色标 2)OFDC-CNAS联合标志 有机: (中文版) (英文版) ORGANIC CNAS C086-O 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 CNAS C086- O GAP : PRODUCT CNAS C086-P (中文版) (英文版) 产品认证产品认证 CNAS C086- POFDC-PR4.6-03 版次/修订:B/4 OFDC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控制程序 第 3 页 共 7 页 发布日期:2010-3-1 实施日期:2010-3-1 5.标志发放程序5.标志发放程序 5.1 检查组应在检查报告中描述与受检查方确认的申请认证类型、产品名称和数量等信息。
申请单位填写 《有机认证标志使用保证书》 , 并与OFDC签署 《IFOAM认可标志使用协议》 和 《CNAS认可标志使用协议》 5.2 颁证委员会对检查组递交的认证信息等内容进一步审核,并做出批准认证决定后,认证认可部根据认证决议表向获证组织颁发认证证书和OFDC商标准用证 *加拿大认证要求:根据获证组织的生产类型,OFDC认证标志的使用权如下: 1) 自行生产:公司自行生产并销售获得 OFDC 认证的产品: 若公司自行生产的产品获得 OFDC 认证证书,且拥有 OFDC 颁发的商标准用证,可以在其获证产品上使用 OFDC 名称和/或标志 2) 契约生产:公司(申请者)与产品供方(契约方)签有契约生产协议,公司拥有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并负责获证产品的销售: 公司与契约操作者签订契约生产合同,由契约操作者生产获证产品OFDC 对契约操作者(受检查方)实施检查审核合格后,向公司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公司的契约操作者不拥有产品认证证书,仅有权在其负责管理的场所在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标注 OFDC 名称和/或标志,并将所有获证产品销售给公司(认证证书持有人) 3) 贴牌生产:公司(贴牌生产受委托方)作为 OFDC 认证的获证组织,为其客户(贴牌生产委托方,产品贸易商)进行贴牌生产,客户没有获得产品的认证证书: OFDC 认证的获证组织的客户尽管没有获得产品的认证证书, 但计划在获证组织为其进行贴牌生产的产品标签上使用 OFDC 名称和/或标志,并用自己的商标销售该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 OFDC 的获证组织应按 OFDC 的 《贴牌生产注册批准规定》 的要求, 向 OFDC递交贴牌生产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OFDC 根据“OFDC 贴牌生产注册批准规定” ,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的审核, 并为其客户发放贴牌生产注册号 该注册号必须显示在贴牌生产的产品标签上,以便于 OFDC 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产品进行市场的监督抽查 4) 经销:公司为 OFDC 的获证组织,同时还购买经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 OFDC 的获证组织向其他公司(供方)购买产品,且该产品获得了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如果 OFDC 获证组织要在购买产品的标签上标注 OFDC 名称和/或标志,并以其私有商标进行销售,OFDC 名称和/或标志仅限于在产品供方为 OFDC 获证组织加工和包装的产品标签上使用,其该产品的加工和包装所实施的场所应在产品的供方完成,此时 OFDC商标准用证的使用范围将会扩大到上述产品 OFDC 为确保商标准用证的使用扩大范围有效,应评估其他认证机构所涉及该类产品的认证程序,保证其他认证机构具有国家/国际互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资质,并签署互认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同意 OFDC 评估该认证机构对所涉及产品的检查报告,或 OFDC 可以到达产品供方的操作现场开展检查。
5) 暂无生产:公司暂时不生产获证产品: 生产者暂时没有实施有机生产体系,且暂时没有认证的有机产品来销售,OFDC 审核确认其建立的有机生产体系符合标准要求后, 仅可向生产者颁发证明函, 证明其生产体系OFDC-PR4.6-03 版次/修订:B/4 OFDC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控制程序 第 4 页 共 7 页 发布日期:2010-3-1 实施日期:2010-3-1 的符合性只有该证明函可以显示 OFDC 标志,且生产者可以向任何潜在客户出示该证明函 5.3 认证认可部根据证书上的认证类型向获证组织提供相应的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GAP认证标志及注册号OFDC可以向获证组织提供相应的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GAP认证标志以及OFDC标志的电子版本 6. 标志使用要求 OFDC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GAP认证证书是许可使用有机产品标志和GAP产品认证标志的唯一法定证明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6.1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OFDC获证组织应根据如下文件及相关条款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1)国家质检总局第63 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第四章; 3)CNCA—OG—001:2005《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六章; 4)GB/T19630《有机产品》标准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的规定;和 5)CNCA《第一届有机产品认证技术认坛会议纪要》关于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a)有机产品标识内容 i 获证有机产品应加施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并满足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ii 在加施中国有机产品标志时,应同时加施认证机构的标识或名称; iii 提倡在产品或其包装的适当位置标注认证证书编号。
b) 有机产品标志加施方式 i 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应当直接加施在产品或产品的最小包装上, 其方式可根据产品的特性,采用粘贴或印刷等; ii 对于获证的散装或裸装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等,必须在销售专区的适当位置加施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名称或标识; iii 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中国有机产品标志; iv 提倡采用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形式,对获证产品的销售数量进行跟踪控制; v 认证机构应在获证组织印制带有中国有机产品标志的产品包装前, 对认证产品的包装样本进行审核; vi 获证组织应建立中国有机产品标志使用管理记录,包括带有中国有机产品标志的包装印制数、领用数、使用数、损耗数和库存数; vii 认证机构应在年度复评中对获证产品的销售数量与认证数量和标志使用的符合性进行核实 6.2 中国GAP认证标志 OFDC获证组织应根据如下文件及相关条款正确使用中国GAP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1)国家质检总局第63 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