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大学教室管理及使用(试行).doc
5页西南大学教室管理及使用规定(试行)教室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了合理配置教室资源,提高办学效益,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减少教学损耗,降低管理成本,特制订本规定一、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参与学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整体布局、规划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3、做好全校公共扩音教室、语音室、微格教室、多媒体教室的内部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4、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公共教学楼及教室的财产安全、人防消防安全及维护教学秩序等工作5、保证学校公共教室使用的科学合理,严格借用教室审批、巡视制度6、做好公共扩音教室、语音室、微格教室、多媒体教室的设备维护、维修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7、对使用语音室、微格教室、多媒体教室的教师进行操作培训8、对公共教学楼及公用教室的日常管理和值班人员、清洁卫生、维修、维护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和奖惩制度9、做好对学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巡视、检查工作,对公共教室的桌、椅、门、窗、水、电设施定期进行维修维护,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10、安排人员做好全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清洁卫生,定期检查、督促11、做好粉笔、黑板擦等教学日常用品的准备工作,保证教师休息室开水供应12、根据教学安排,按时开关教学楼大门及教室,避免教学事故发生。
13、加强教室资源信息化和教室管理信息化建设二、教室使用原则1、全校各类教室仅供校内单位和师生使用,原则上不出租和外借2、禁止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公共教室内举办商业性质的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3、除教务处外的任何单位无权批准使用学校公共教室凡需临时借用教室进行教学或其他活动的,必须按程序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使用4、学校所有教学楼的公用教室(特殊用途的专用教室除外)原则上全部开放,用于课堂教学和学生自习教室开放时间为上午 7:00 — 晚上 10:30,周六、周日照常开放,其他节假日根据需要开放部分教室5、公共多媒体教室不能用于播放专场影视节目6、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用教室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学生活动三、教室借用审批1、各单位、学生在教学计划安排以外临时借用教室,须在校园网教务处教室资源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教室管理科审批同意后,填写“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 ,提前一天到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收费的按学校规定的教室使用收费标准到财务处交费,凭交费收据到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安排教室2、聘请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报告等,先填写“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 ,并经党委宣传 部批准后(外籍、港、澳、台人士需经外事处批准),至少提前两天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使用教室者必须将“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 交教室管理人员,方可使用4、凡在周末、节假日借用教室,必须在放假前一天17:00 之前将“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 请 及审批表” 交教室管理人员5、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办理教室借用手续需用教室者,可在假期开始前一周持有效证明到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办理手续 6、教室管理人员接到教务处开出的“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后, 应按规定及时开门 并提供教学或活动所需的设备四、教室使用收费1、非教学计划安排,非学校任务使用教室,由教务处开具“ 教室借用缴款单 ”,借用单位或师生到学校 财务处缴款,凭缴款收据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2、收费标准:(1)100 座以下的多媒体教室,按每课时 50 元收费;(2)100 座以上的多媒体教室,按每课时 100 元收费;(3)扩音教室和普通教室按多媒体教室标准减半收取五、教室使用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1、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在走廊、教室内打闹或大声喧哗2、保持走廊、教室墙壁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踢踏墙壁、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得在课桌、椅、黑板和墙上涂写、刻画和张贴,不准在教室使用明火和违章用电,不准在教学楼内设点售货。
3、教室内不得有不文明行为,不得倒插教室门进行自习4、楼道和教室内禁止吸烟5、注意节约水电,不使用水电时应立即关闭遇风雨时要关好门窗6、教室内的家具及其它电器设备供本教室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搬出本室外,更不得移作他用7、教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关启教室,定期检查室内设备、家具,防止丢失室内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保证教室的正常使用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教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和责令赔偿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教室使用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9、对擅自使用教室的学校师生,责令其停止使用,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0、对擅自使用教室的校外机构和个人,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责任人送交学校保卫处(桃园派出所)接受处理11、对办理了教室借用手续,但实际用途与申请使用用途不一致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直至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