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docx

8页
  • 卖家[上传人]:折***
  • 文档编号:289780387
  • 上传时间:2022-05-08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9.63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 浅谈新《消费者权益养护法》第55条一款的理解与适用 2022年修订公布的《消费者权益养护法》(简称《消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添置商品的价款或者采纳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处治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好法》十倍处治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笔者拟对此举行浅显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条与2022《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识别 1994《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服务欺诈的二倍赔偿【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添置商品的价款或者采纳服务的费用的一倍2022《消法》与之相比存在确定的不同,首先,商品、服务欺诈的处治性赔偿力度有所加大最为直观的表达从过去的“1+1”(退一赔一)修改为“1+3”(退一赔三)。

      自处治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20年,虽然1994年的“1+1”赔偿模式对预防和裁减经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确定积极作用,但是并未展现大量的处治性赔偿索赔案件,人们对小额的违法行为仍旧倾向于息讼厌讼,忍气吞声,不愿维权随着互联网平台的进展,通过提高违法本金来遏制商家为恶,以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显得额外重要只要违法本金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其次,处治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2022《消法》建立起了我国处治性赔偿制度1994《消法》仅仅规定二倍的违约欺诈赔偿,新《消法》在此根基上增加了现有第55条其次款侵权致害的处治性赔偿结果,处治性赔偿模范更加细化、明确新《消法》不仅延续了处治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笔者认为这是立法机关结合国情,针对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遇了小额损害制定,有利于调动受损消费者看法索赔的积极性 二、对新《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法律适用理解 (1)赔偿的法律关系及适用条件 《消法》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服务等)合同作为赔偿的根基法律关系《消法》第55条第一款以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作为其唯一的适用条件。

      关于第55条的“欺诈”该如何定义,有人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第68条之规定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处境,或者隐瞒真实处境,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也有人认为:“经营者在供给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值手段坑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即《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置手段》第2条,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置手段》第5、6条所吸收)杨立新教授认为,商品欺诈,是经营者在供给商品时有欺诈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供给的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包括假货、冒牌货、伪装真货的商品以及质量低劣的的商品;服务欺诈,是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供给服务时,以偷工减料、以假充真、坑骗糊弄、多收费、名不副实等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而做出采纳服务的意思表示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案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载中国民商法律网]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消法》中的欺诈应包括:1、主观上,经营者有欺诈之有意;2、客观上,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陷入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消费者处于对商品或者服务拥有的信息量较少的地位,要求其供给确信证据表明经营者存在欺诈有意,其可行性有所困难。

      对此窘境,杨立新教授认为应从客观标准来判断经营者的主观状态经营者对其供给的商品或者服务都有客观标准,只要消费者举证证领略经营者供给的商品或服务明显违背了客观标准,那么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有意消费者应如何举证证明客观标准又将是一大难题 第55条的适用条件是否要求考虑消费者的主观状态(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权看法“1+3”赔偿?)有人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对有意添置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也有人认为“知假买假”不应适用“1+3”赔偿,2022《消法》并未变更1994《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消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消费者+消费行为”,知假买假为非消费行为的消费者,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参见税兵:《处治性赔偿的模范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为中心,《法律实务》2022年第4期]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应当适用于《消法》的处治性赔偿理由有三:一是消费者使与经营者、生产者相对应的概念,假设供认添置者在市场中不是消费者,那么在规律上其对应的身份地位为经营者、生产者,这明显是违背了常理故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二是即便添置者存在“明知”,只能说明添置者对虚假商品或服务存在常理的推断可能性,但须经具备确定专业学识的人鉴定后面能认定商品之真假;三、《消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市场主体对经营者举行监视,因此应当侧重考虑的是经营者的主观恶意。

      经营者商品、服务欺诈行为本身属于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与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利益上属于对立面假设不支持知假买假的消费者那么意味着法律养护了经营者利益,鲜明违背了法律上的利益平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经营者、生产者不得以知假买假作为食品、药品纠纷的抗辩理由,可见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可看法“1+3”赔偿,这将是立法趋势 (2)责任性质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计算 有人认为《消法》第55条第一款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若损害国家利益,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否那么应认定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参见李国庆:《“有欺诈行为”经营者赔偿责任的体系化斟酌--以《消费者权益养护法》第55条为视角》,《天津法学》2022第3期]经营者违背先合同义务以欺诈手段,致使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可行使撤销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也有人认定既是缔约过失责任,也是违约责任,需根据经营者在欺诈的主观方面来认定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52条、第54条之规定,合同因欺诈导致无效,受损害方看法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3条、第107条之规定,一方在履行合同时有欺诈可追究违约责任。

      关键在于经营者对其欺诈行为是有意还是过失[ 参见王心语:《《消保法》第55条中“欺诈”的理解与适用》,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可与版)第14卷(第4期)]笔者认为《消法》第55条第一款系违约责任并无争议首先,《合同法》第113条其次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供给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养护法》的规定承受损害赔偿责任第113条规定的是违约 责任赔偿,第113条下的其次款对经营者对消费者供给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的赔偿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所指向的是《消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包含了《消法》第55条由此可知,《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处治性赔偿指的是违约处治性赔偿,经营者承受的是违约责任其次,假设从主观状态来认定欺诈行为,那么将有有意欺诈、重大过失欺诈、过失欺诈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欺诈”字面含义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这本身就是具有目的的有意行为,若从主观状态来认定欺诈行为,鲜明有逐末到本之意第55条第一款的商品、服务欺诈处治性赔偿是增加赔偿,即在赔偿实际损失后,增加三倍赔偿简言之,可将第55条的三倍赔偿解释为:退还已经消费者添置商品的价格或采纳服务的费用+赔偿3倍价款或费用(增加片面)”。

      增加片面数额不满500元,消费者可以苦求按照500元赔偿需要留神两点:一是增加片面的赔偿虽有法律规定,但应以消费者诉请,法官不成主动裁判;二是增加片面低于500元,消费者诉请超过500元,对于超过500元的片面,应不予支持500元数额的限定,法官对此没有自由裁量权 三、《消法》第55条第一款“三倍赔偿”与《食品安好法》第96条“十倍赔偿”的关联性 《消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另有规定指的是《食品安好法》第96“十倍赔偿”即【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受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好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好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的损失不同于第55条第一款的损失第55条第一款的损失指的是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包括合同预期利益损失;第96条的损失实际上是涵盖在《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的违约责任之内《食品安好法》第96条第一款直接明确了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因此这里的损失是包括了固有的实际损失,也包括了合同预期利益损失。

      《食品安好法》与《消法》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但在适用上应遵循“更加法优于一般法”的原那么,因此经营者因食品违约欺诈造成消费者损失,且符合第96条适用条件时,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好法》除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以看法十倍赔偿,即赔实际损失+赔偿 十倍价款假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好生产标准的,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除有权索求实际损失外,还可要求依据《消法》第55条其次款看法所受损失的二倍以下的处治性赔偿,但概括采取几倍计算赔偿数额以法官综合考量经营者有意欺诈程度、消费者受损程度等等因素举行自由裁量 — 8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