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doc
18页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支持“三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贷款通则》,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对信贷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董事会对行长授权,行长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可对经办人员转授权超过权限的应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第三条 本行对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单一法人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第四条 本行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第五条 本行行长室下设贷款审批委员会,在权限内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 本行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本行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由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或全额赔偿及相关责任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的,造成风险和损失,追究贷款审批委员会同意发放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七条 客户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八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㈢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㈣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㈤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许可证》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㈥企(事)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供销合同等㈦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㈧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㈨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商品购销合同等第九条发放贷款的限制条款:㈠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㈡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㈢不得向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㈣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㈤不得以贷还贷。
贷款到期还本付息一天后才能重新发放贷款;㈥不得发放交叉贷款同一借款人不得在本行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中取得贷款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贷服务 第三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一条 贷款是指贷款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十二条 按办理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第十三条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要符合规定条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信用等级限额为准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30%以下;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对企业法人发放信用贷款一律报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查第十四条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分支机构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第十五条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第十六条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㈠国家机关;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七条 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形式自然人保证资格及代偿能力可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数据确定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章,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章是指:保证人为自然人,应当在“签章”处由其本人签名、盖章;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在“签章”处盖公章,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盖章第十八条 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非自然人贷款,无论采用何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必须实行最高余额的第二保证人制度第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㈠完好房抵押完好房一般指建筑时间5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10年以内,基本完好房在完好房的基础上打八折㈡层次差价带车库的商品房一楼及顶楼,抵押时掌握在中间层次的基础上打八折,车库打四折,不带车库的底层商品房原则上不办理抵押贷款㈢营业用房抵押抵押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进行抵押,原则上临街不宜经营用房不得办理抵押㈣抵押率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70%以内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率掌握在60%以内第二十二条 企业房地产抵押:㈠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60%以内㈡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50%以内㈢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60%以内。
㈣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10-20%㈤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房抵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厂房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40%以内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备抵押:信贷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设备抵押率在3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内,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2年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分支机构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业经**行抵押”字样)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贷员可复印一套,列入信贷档案表外科目金额价值按登记权利价值核算,未经评估的按贷款双方协议价核算㈠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由房管部门登记,并按房管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取得他项权利证后,连同土地征一并交主办会计。
㈡企业房产证抵押的由房管部门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土地空闲面积多少确定是否继续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1.如果抵押房屋占用土地面积较多,留下空余土地面积较少,只要凭已办理好他项权利的房产证、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土地登记审批表,到市办证审批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即可(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2.如果空余土地较多,应继续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抵押价值应剔除房屋占用范围面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㈢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企业厂房如只有土地征而无房产证,无论土地证是注明出让、划拨,还是集体所有,统一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抵押价格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土地估价所得评估价及建议抵押价等综合因素考虑,办好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厂房抵押登记房屋抵押价格按房屋建筑实际价格计算,土地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一并由贷款行保管㈣尚未办妥二证(土地证、房产证)的厂房抵押企业厂房二证全无,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但抵押到期后续订合同时,原抵押清单等资料作长期档案管理,同时信贷员应时刻关注企业状况,待土地证办妥后,应抓紧规范抵押手续第二十五条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一般规定质押有价证券暂限于本行定期储蓄存单或在本行的单位定期存款第二十六条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信贷人员核实好借款人和出质人(包括预留印鉴或密码)后,填制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然后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存单由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管理第二十七条 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能直接办理质押贷款需要办理质押贷款的首先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然后按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发[1999]302号文件)办理单位定期存单开立凭证暂时用定期储蓄存单代,签章统一使用“**支行(分理处)单位定期存款专用章”(本行统一刻制)第二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是本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二十九条 信贷人员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以短期、流动为主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年结息、利随本清,企业贷款实行按季结息第三十条 为真实反映资产形态,一般不办理贷款延期手续。
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向贷款行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须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准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第三十一条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利息第三十二条 贴息贷款,应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信贷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档次,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贷款利率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第三十六条 办理信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