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容院奖惩管理制度.docx
5页一、目的实施的目的在于督促全体员工都能严格遵守美容院的规章制度, 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从而保证美容院维持一流的服务水准二、方式:本美容院实行缺勤、过失计分制重大过失 100 分/ 次 严重过失 20 分/ 次 过失 6 分/次 轻微过失 2 分/次旷工 20 分/次(超过 2小时即为旷工, 不足 4 小时按半天计 超过四小时按全天 )当月计分作为当月效益核发依据, 每分相应扣减5 元, 年度内累计计分作为参加年终评比的依据,超过60 分,不参加年终评比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 100 分,给予劝退或除名 ( 患严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核准可放宽处理) 调薪升级考核期限内,年累计过失计分达到 30 分以上者,取消其调薪升级的资格,调薪试用期为 3 个月违纪扣罚的金额列入美容院福利金三、轻微过失有下列内容之一者或违反美容院规章制度( 另行制度 ) 者, 记 2 分, 情节严重,增加计分,不受 2 分限制 上、下班不主动签到及签退者,每月累计迟到超过10 分钟者,每分钟扣 2 分 上班时间打瞌睡,在客人面前打呵欠、伸懒腰、挖鼻孔、剪指甲 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内嚼口香糖 上班时间内非经批准打私人,私自会见亲友。
上班不按规定佩戴工号牌,不穿制服或不经批准不更换美容服,以及在服务和营业区内穿着自己的衣服和携带私人挎包的 ( 特殊人员例外) 工作时不保持工作状态,串岗或聚集聊天、吃零食 无故迟到、早退、下班后无故在美容院逗留 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定地点以外用餐 员工不按规定束发、化妆、佩戴饰物 ( 经批准特殊工程除外) 不在美容院规定的操作为客人服务,客人无异议的 不遵循使用美容院物品,器具应轻拿轻放的原则 不按照规定程序请假 当班期间直呼经理以上职务人员的名字者 ( 特殊情况及人员除外) 特殊情况下需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告知上级领导 未得到上级领导通知前就擅自提前下班 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接打呼机或 在为客人服务时,交头接耳,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 当班时间使用市井俗语,讲粗话、脏话四、过失重犯上类过失,有以下内容之一者,记6 分,情节严重,增加记分,不受 6 分制限制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上班睡觉 干私活 在公共场所下棋、打牌 ( 不分上班或下班)* 私带亲友进美容院并为其美容化妆、提供服务者 在美容院吵闹、骂人、或员工之间争吵、打架 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配,无故拒绝分配工作或中断工作的 不执行礼貌服务规定,得罪宾客的。
拿客人使用的毛巾擦鞋 由于疏忽损坏美容院财物和设备的,需根据情况按物品的80%赔偿 员工按规定使用物料,不得将美容院用具挪为私用,违者按本院规定 6 分/ 次五、严重过失重犯第三、四类过失,或有下列内容之一者,记10 分 无病装病,骗取假条 为经批准携带美容院物品外出 蓄意严重破坏美容院或客人的财物 煽动或参加打架闹事 利用职权谋私,假公济私,挟嫌报复者 私自向外界提供美容院人事、经营、财务等资料 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误,指挥不当,造成美容院重大物资、财产浪费,损坏者造成经营损失者( 以不影响美容院的利益为基准)* 唆使顾客到别的美容院做美容项目 故意损害其他美容院的利益或损害美容院整体利益的 接受附和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唆使的 对顾客爱理不理,态度傲慢的 员工对本院内部有意见或其它问题,应向人事培训中心或写信给经理反映,美容师绝不能在本院内互相谈论或对外人讲,一经发现即记分或革职 若顾客需要转项目,必须经由店长反映给本院经理开会核实批准,口头同意或 签字方能生效,不得擅自补休、换班 员工帮他人打卡、签到,第一次记分,第二次革职 美容师在美容院应尽心尽力,若顾客对其不满而投诉,一经查实是错误的,记10分,店长记20 分。
若在店内发现偷窃者及故意损坏店内某一物品,即扣除当月薪水并革职开除,技能培训费不给予退还,举报者奖励20 分五、重大过失,有下列内容之一者记100 分* 携带、收藏一切禁品 ( 武器、凶器、毒器、易染易爆品、非法宣传品 ) 向顾客销售非“本草神韵”的产品及项目 向宾客索贿 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他人伤亡或设备严重损坏等事故直接责任者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 触犯法律、被依法劳教,逮捕判刑者 私配美容院相关钥匙六、有下列情形者,美容院除交公安机关处理外,有权立即除名:* 凡偷窃美容院、客人及员工财物者 侮辱或殴打宾客、同事 有同事和上级之间发生矛盾时,伙同美容院外人员寻衅滋事者七、处罚权限程序* 员工犯有轻微过失,过失由当日分组主管或店长执行,并口头提醒 员工犯有严重、重大过失,由店长报经理批准执行,发给过失通告 员工累计分达到 100 分以上,给予美容院察看以上的处罚,由店长报经理批准执行 员工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 不签字加倍处罚 ) ,可以向上一级或越级上诉,上诉正确,处罚设置人将扣分上面所条款中不完善部分由上善养生会馆根据情况提出增删内容草案,提交中层、高层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