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方法.docx
13页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方法 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明晰、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标原则 第一条 目标任务: 坚持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科学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三)坚持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原则; (四)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原则; (五)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第二节 审判责任的主体、种类 第四条 承担审判责任的主体:院长、进入员额内的副院级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法官 第五条 参与案件办理活动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应承担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庭前准备、各项记录、文书送达、卷宗管理等审判辅助岗位责任 第六条 审判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划分主要包括:法律责任、违纪责任、违规责任和履职责任 (一)法律责任:即执法办案人员违法办案,依据《刑法》和《国家赔偿法》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法律责任; (二)违纪责任:即执法办案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违规责任:即执法办案人员违反法官行为管理和办案规范管理的相关规定,依照相关的管理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履职责任:即执法办案人员违反岗位职责要求,懈怠履职、不当履职、恶意履职,依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审判责任按行为结果划分为差错案件责任和瑕疵案件责任 第八条 差错案件是指在经过司法审判程序审理后,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审判执行案件中,经过审判委员会确认的案件。
第九条 瑕疵案件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案件,在案件质量评查、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司法行为或裁判结果,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违反审判管理等规定,在质量、程序、效果方面存在问题的案件 瑕疵案件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反管理规定等行为在案件审结后发现,但尚不构成差错案件的; (二)在案件质量评查或申诉审查中发现的,尚不构成依法提起再审条件的第三节 差错案件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差错案件,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一)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依法被确认为枉法裁判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经过庭审确认的证据证明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或曲解、歪曲、隐瞒案件事实,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差错案件、瑕疵案件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四)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六)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七)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四节 审判责任的追究方式与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审判责任的追究方式: 通过对差错案件、瑕疵案件责任的认定,确定引发相关责任的行为性质,按法律责任、违纪责任、违规责任、履职责任分别做出惩罚、处分或惩戒 第十三条 差错案件、瑕疵案件的认定程序: (一)差错案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或监察室提请,审判委员会通过审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的事由,被依法提起再审以及存在违规行为等事由,经讨论后认定; (二)瑕疵案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中发现瑕疵的,立即确认;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案件质量评查、抽查中发现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审判委员会确认; (三)诉讼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法官办案属于差错案件、瑕疵案件的问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进行查证后属实的。
第二章审判责任内容第一节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具体详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二节 合议庭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合议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并按程序报批;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录入有关诉讼节点信息; (十)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 (十一)承担调研和对下业务指导; (十二)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审判长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案件或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完成办案任务; (二)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讨论确定案件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控制庭审流程等; (三)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四)决定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除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回避; (五)制作本人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 (六)按照规定提请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提供指导意见或作出决定意见: (七)指导、审核、签发本合议庭所办案件的法律文书,但另有规定应由院庭长签发的除外; (八)组织对案件的宣判; (九)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审判执行工作完成情况; (十)督促本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 (十一)指挥和协调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十二)组织落实本合议庭的判后答疑、息诉接访工作,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十三)根据分管院领导、庭长安排,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十四)对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 (十五)其他与审判事务有关的职责。
第四节 承办法官的职责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开庭、询问或听证日期; (二)审阅案件材料,指派法官助理(书记员)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三)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为合议庭共同阅卷提供便利; (四)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五)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依法、全面、客观审查分析证据,公正提出裁判意见; (六)参加评议案件,根据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提交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书面评议意见; (七)制作所承办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 (八)严格遵守流程管理、审限、中止、庭审、文书、卷宗管理、审判公开、回避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审判各环节工作; (九)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督促、检查法官助理(书记员)报结案件和整理卷宗归档; (十)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接访等工作: (十一)对所承办案件的质量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 (十二)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合议庭其他法官的职责 第十八条 合议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庭前准备工作,讨论确定庭审提纲; (二)参加开庭审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签署裁判文书;(五)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第六节 法官助理的职责 第十九条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二)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三)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四)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七)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第七节 书记员的职责 第二十条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审判管理责任第一节 审判长的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以下管理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