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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14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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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涉外婚姻家庭问题随着中国开放政策的实施,已成为国际私法上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n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理论和基本制度n中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1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第一节 结婚第二节 离婚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第五节 扶养第六节 监护2 第一节 结婚一、结婚的实质要件二、结婚的形式要件三、领事婚姻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3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备的条件(又称必备条件或积极条件又称必备条件或积极条件)和必和必须排除的条件须排除的条件(又称禁止条件或消极条件又称禁止条件或消极条件)前者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前者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等而后者一般龄,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等而后者一般是指双方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不存是指双方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不存在不能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没有另外在不能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没有另外的婚姻关系等的婚姻关系等n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主张或适用婚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主张或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适姻举行地法,或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兼采上述各连结点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兼采上述各连结点而依不同情况分别予以适用的混合制。

      而依不同情况分别予以适用的混合制4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n在结婚形式方面,目前主要存在民事婚姻方在结婚形式方面,目前主要存在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n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不同实践:不同实践: 1 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 3 3.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婚姻举行地法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婚姻举行地法5 三、领事婚姻n领事婚姻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n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派遣国领事必须征得驻在国的同意,才能   首先,派遣国领事必须征得驻在国的同意,才能为其侨民举行婚姻为其侨民举行婚姻。

         其次,有些国家在领事婚姻问题上要求实行对等   其次,有些国家在领事婚姻问题上要求实行对等原则   最后,经驻在国同意,由一国授权的驻外领事办   最后,经驻在国同意,由一国授权的驻外领事办理的婚姻,在派遣国和驻在国都属有效,在任何第三理的婚姻,在派遣国和驻在国都属有效,在任何第三国,也是有效婚姻,但如驻在国不承认国,也是有效婚姻,但如驻在国不承认(虽不反对虽不反对)领领事婚姻,则由派遣国使、领馆在该国举行的领事婚姻,事婚姻,则由派遣国使、领馆在该国举行的领事婚姻,只在派遣国有效,在驻在国则无效,对第三国来说,只在派遣国有效,在驻在国则无效,对第三国来说,该婚姻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无效该婚姻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无效6 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n (一)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一)在中国境内的结婚n中国中国1986年年《《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47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010年年《《涉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该法第对此作了新的规定。

      该法第21条规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法第姻缔结地法律该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这里的均为有效这里的“结婚条件结婚条件”,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手续结婚手续”是指结婚的形式要件但在程序和手续上,是指结婚的形式要件但在程序和手续上,却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却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n1.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结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结婚n2.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n3. 在中国境内的复婚在中国境内的复婚7 n(二)在中国境外的结婚(二)在中国境外的结婚n这包括中国公民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这包括中国公民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当然主要是华侨当然主要是华侨之间或华侨与外国人之间之间或华侨与外国人之间)在国外结婚,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外国在国外结婚,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外国结婚而要求在中国境内承认其效力的各种情况。

      结婚而要求在中国境内承认其效力的各种情况n对于中国公民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外国主管机构申请对于中国公民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外国主管机构申请结婚,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应当由外国主管机关结婚,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应当由外国主管机关依据该国的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处理如果上述婚姻欲在中国依据该国的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处理如果上述婚姻欲在中国发生效力,只要该婚姻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律,并且不违反中国的发生效力,只要该婚姻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律,并且不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就可承认其效力公共秩序,中国就可承认其效力n2003年年《《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第14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使(领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中国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中国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1983年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已对该问题作了规定。

      中已对该问题作了规定 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度8 第二节 离婚一、 离婚的管辖权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三、 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9 一、 离婚的管辖权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些国家主张对住所设在内国的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些国家主张对住所设在内国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对凡具有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对凡具有内国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内国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 由于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直接关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传统上大直接关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传统上大都坚持凡由不符合内国法所承认的管辖权标准而由外国都坚持凡由不符合内国法所承认的管辖权标准而由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均不能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均不能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  单采住所标准或国籍标准,不利于离婚诉讼的进行,不利单采住所标准或国籍标准,不利于离婚诉讼的进行,不利于避免于避免“跛脚婚姻跛脚婚姻”现象的发生,所以现在许多国家的现象的发生,所以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趋向灵活了。

      这种在管辖权上灵活的做法,较集立法都趋向灵活了这种在管辖权上灵活的做法,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地反映在1970年海牙年海牙《《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公约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公约》》之中10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大致有以下几种不不同的主张与实践: (一) 法院地法说 (二) 属人法说 (三) 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 (四)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11 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一一) 离婚的管辖权离婚的管辖权  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n根据中国根据中国2003年年《《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n根据中国根据中国1991年年《《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22条、第条、第23条第条第1款的规款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n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13、、14、、15、、16条的规定,中条的规定,中国法院其他国法院其他4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2 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二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的法律适用n中国中国1986年年《《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第11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010年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了新的规定该法作了新的规定该法第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13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14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n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大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理论与实践:致形成了以下几种理论与实践:  (一一) 适用丈夫的本国法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二二) 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或与夫妻有更密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或与夫妻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切联系的法律  (三三) 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在特定问题上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在特定问题上得依行为地法得依行为地法  (四四) 采用结果选择方法采用结果选择方法15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n夫妻财产关系在民法和国际私法上又称夫妻财产制。

      夫夫妻财产关系在民法和国际私法上又称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主要区分为两大种类,即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妻财产制主要区分为两大种类,即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其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产制,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其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 关于是否与婚姻的人身效力适用同一个法律的问题关于是否与婚姻的人身效力适用同一个法律的问题n在早先实践中,不但处理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人身效力在早先实践中,不但处理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人身效力多只适用丈夫的属人法,而且在婚姻的财产效力上,亦多只适用丈夫的属人法,而且在婚姻的财产效力上,亦得以此法为准据法得以此法为准据法n当代新的立法,不但在婚姻人身效力上已基本上排斥只当代新的立法,不但在婚姻人身效力上已基本上排斥只适用夫一方的属人法的做法,而且在其财产效力上,也适用夫一方的属人法的做法,而且在其财产效力上,也多不要求一律只能将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适用于财多不要求一律只能将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适用于财产效力了产效力了16  (二二) 关于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制并自主选关于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制并自主选择支配财产制的法律的问题择支配财产制的法律的问题 1 1.目前的实体法制度不但大都允许协议选择实行约目前的实体法制度不但大都允许协议选择实行约定财产制或法定财产制,而且只有在夫妻未选择约定财产制或法定财产制,而且只有在夫妻未选择约定财产制时才实行法定财产制。

      定财产制时才实行法定财产制 2 2.至于是否允许自主选择支配财产制的法律,则主至于是否允许自主选择支配财产制的法律,则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态度:要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1)首先适用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在没有选择 (1)首先适用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在没有选择时,则适用冲突法指定的其它法律时,则适用冲突法指定的其它法律 (2)在采用约定财产制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 (2)在采用约定财产制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但在采用法定财产制时,当事人不得选择法法律,但在采用法定财产制时,当事人不得选择法律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17  (三三) 关于动产不动产在法律适用上采区别制还是同关于动产不动产在法律适用上采区别制还是同一制的问题一制的问题   1   1.不主张在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上区分动产不主张在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性质规定不同冲突规范如与不动产性质规定不同冲突规范如1979年年《《匈牙匈牙利国际私法利国际私法》》、、1987年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以及以及1992年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等   2   2.主张对于不动产必须适用主张对于不动产必须适用(或当事人只能选或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如不动产所在地法如1898年年《《日本法例日本法例》》、、1986年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德国民法施行法》》、、1995年年《《意大利国际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私法制度改革法》》、、1971年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述》》等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18 (四) 关于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可否变更的问题n目前不少立法取“可变更主义”态度;但也有主张“不变更主义”的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19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二、收养 三、父母子女关系20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一一)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n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有以下几种主张: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有以下几种主张:  1. 父母属人法父母属人法  (1) 生母之夫的属人法,尤其是他的本国法生母之夫的属人法,尤其是他的本国法  (2) 子女出生时生母的属人法子女出生时生母的属人法  (3) 父母双方的属人法父母双方的属人法  (4) 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  2. 子女属人法子女属人法  3. 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4. 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21 (二二)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n就准正的方式和条件而言,一般是三种作法:就准正的方式和条件而言,一般是三种作法:n11.父母事后婚姻;父母事后婚姻;n22.认领;认领;n33.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n关于准正的准据法的确定:关于准正的准据法的确定:  1  1.有些国家并不分别各种不同的准正方式,只是有些国家并不分别各种不同的准正方式,只是笼统地规定准正应适用的法律笼统地规定准正应适用的法律  2  2.有些国家分别规定了依事后结婚、认领及国家有些国家分别规定了依事后结婚、认领及国家行为准正所应适用的法律行为准正所应适用的法律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22 二、收养 (一一) 收养案件的管辖权收养案件的管辖权 1 1.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以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以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2 2.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国籍或住所为行使管辖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国籍或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的依据  3 3.在新近一些立法中,惯常居所这一连结点也受到在新近一些立法中,惯常居所这一连结点也受到了重视n1965年海牙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约》》第第3条规定,收养人惯常居所地国,或于夫妻共条规定,收养人惯常居所地国,或于夫妻共同收养时他们的惯常居所地国,或收养人国籍国,同收养时他们的惯常居所地国,或收养人国籍国,或于夫妻共同收养时他们的共同国籍国的主管机关或于夫妻共同收养时他们的共同国籍国的主管机关均有审批收养的管辖权。

      均有审批收养的管辖权23  (二二)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n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只笼统地规定了收养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只笼统地规定了收养应适用的法律,有的则区分收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应适用的法律,有的则区分收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或终止等几个方面,分别规定每一方面应适用的法律或终止等几个方面,分别规定每一方面应适用的法律  1. 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1)形式要件,大都只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1)形式要件,大都只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2)实质要件的准据法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与实(2)实质要件的准据法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与实践:践: a.适用法院地法或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所属国法适用法院地法或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所属国法 b.适用收养人属人法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c.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或适用其共同本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或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d.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二、收养24  2.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1)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2)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2)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人的属人法3)原则上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的本国(3)原则上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的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以其他法律作为补充法或共同住所地法,以其他法律作为补充4)适用被收养人的本国法4)适用被收养人的本国法  3.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1)采取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 (1)采取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 (2)采取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2)采取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二、收养25 (三)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n(1) 《公约》的适用范围n(2) 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n(3) 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n(4) 跨国收养的程序要件n(5) 收养的承认及效力n(6) 一般规定 二、收养26 (四) 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立法n1991年通过、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第21条n民政部根据《收养法》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n2010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n中国于2005年批准加入了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二、收养27 三、父母子女关系  (一一) 概述概述n在早期罗马法中,父权在早期罗马法中,父权(亦称家长权、家父权亦称家长权、家父权)是父母是父母子女关系的核心,它表现为家长对家属的绝对而毫无子女关系的核心,它表现为家长对家属的绝对而毫无限制的权力,子女完全处于从属的地位。

      限制的权力,子女完全处于从属的地位n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家长权中也开始注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家长权中也开始注入了保护子女利益的因素,而逐渐演变为以保护子女利了保护子女利益的因素,而逐渐演变为以保护子女利益为目的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益为目的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二二)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 主张适用双亲的属人法主张适用双亲的属人法  (2) 主张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主张适用子女的属人法  (3) 主张适用亲子双方共同本国法主张适用亲子双方共同本国法28 第五节 扶养  一、扶养案件的管辖权 二、扶养关系的准据法 三、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29 一、扶养案件的管辖权n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以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n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国籍或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30 二、扶养关系的准据法n扶养有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扶养有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故在国际私法上,有的国家对上亲属之间的扶养,故在国际私法上,有的国家对上述三类扶养分别规定准据法述三类扶养分别规定准据法。

      n有关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大多数国家规定应适用有关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大多数国家规定应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亦有国家规定应适用扶养义务被扶养人的属人法,亦有国家规定应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在特定情况下,也规定可适用双方的人的属人法,在特定情况下,也规定可适用双方的共同属人法共同属人法n目前由于运用目前由于运用“利益导向利益导向”方法,也出现有要求适方法,也出现有要求适用对被扶养人最为有利的法律的用对被扶养人最为有利的法律的n此外,有些国家是此外,有些国家是1973年订于海牙的年订于海牙的《《扶养义务法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它们的国际私法规定扶养的成员国,它们的国际私法规定扶养义务适用或类推适用该义务适用或类推适用该《《公约公约》》31 三、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n中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于何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9条规定:“……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n2010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对此作了新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中国学者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认为,“扶养”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不同于中国《婚姻法》第4条中的扶养仅是指夫妻之间的扶养,而是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32 第六节 监护 一、 监护案件的管辖权 二、 监护的准据法 三、 关于监护的国际公约 四、 中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33 一、 监护案件的管辖权n对于监护案件,各国一般以住所、居所或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34 二、 监护的准据法 (一) 被监护人的属人法 (二) 法院地法 另外,目前一些新冲突法在某些涉及监护人的利益方面(如是否可以拒绝接受担任监护),也允许适用监护人的本国法35 三、 中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n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2010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对此作了新的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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