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检查规则》word版.doc
10页《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 安检部门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 安检部门第十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二节 安检人员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第十六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七条 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第十八条 在调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三)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四)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调射线区域工作第十九条 X 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五十一条 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第五十二条 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年度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五十三条 新招收的安检人员(大、中专院校安检专业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的空防安全,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见习检查员第五十四条 见习检查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民航总局规定颁发上岗证书第五十五条 安检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根据安检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工龄等,评定技能等级,确定待遇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六条 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励在安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六条 在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四)执勤中检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六)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七)执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前款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五十八条 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一)在安检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四)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而从事安检工作的单位,勒令立即停止,井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对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过换证期而不申请换发经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许可证,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仪器的,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未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单独上岗执勤的,对该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实施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第二十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怔、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第二十二条 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 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第二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第二十七条 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第二十八条 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条 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第三十三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情场第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第三十五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第三十六条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第三十八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