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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名词和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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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杏**
  • 文档编号:291935848
  • 上传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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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法名词和简答题 证据法学: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狭义证据法学: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证据制度:关于证据概念、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的有关标准和规则的总和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均由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证据:即诉讼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 证明对象: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等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其他有关的事实 证明责任:指公安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言词证据: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如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 实物证据:为言词证据的对称,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 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本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反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由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其他事实,为证明该事实存在而提出的证据 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需要同其他证据相结合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的证据 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第一手证据” 传来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述、复制的第二手及第二手一下的证据 传闻证据:陈述人在法庭以外就自己的感知的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或他人在法庭上所做的转述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在口头转述的情况下,证人复述他所听到的话时存在着不准确的危险原因:对方当事人被剥夺了向原始陈述者交叉询问的机会 传闻证据的规则: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不得采为证明所言事实之真相色的证据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无罪推定:指被控犯有罪行的被告人,在尚未证实其有罪,并由法院判决认定以前,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 交叉询问: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 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作消极否定性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物证:是指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证据保存: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诉讼参加人得请求或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得制度 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据分类:是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种证据,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学理上的划分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或者电子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刑事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叙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实施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实施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证据法学: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狭义证据法学: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证据制度:关于证据概念、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的有关标准和规则的总和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均由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证据:即诉讼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 证明对象: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等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其他有关的事实 证明责任:指公安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言词证据: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如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 实物证据:为言词证据的对称,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 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本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反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由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其他事实,为证明该事实存在而提出的证据 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需要同其他证据相结合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的证据 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第一手证据” 传来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述、复制的第二手及第二手一下的证据 传闻证据:陈述人在法庭以外就自己的感知的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或他人在法庭上所做的转述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在口头转述的情况下,证人复述他所听到的话时存在着不准确的危险原因:对方当事人被剥夺了向原始陈述者交叉询问的机会 传闻证据的规则: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不得采为证明所言事实之真相色的证据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无罪推定:指被控犯有罪行的被告人,在尚未证实其有罪,并由法院判决认定以前,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 交叉询问: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 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作消极否定性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物证:是指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证据保存: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诉讼参加人得请求或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得制度 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据分类:是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种证据,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学理上的划分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或者电子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刑事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叙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实施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实施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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