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灾接处警制度.docx
12页火灾接处警制度 篇一:接处警分工及流程 接处警分工及要求 一、 受理报警 接警要求:当听到报警响起,并看到来电显示号码时(一般铃声响两次显示),立即接听(按照就近原则,谁方便谁接听),必须在振铃三次内接听接听时要礼貌用语,首要沉着冷静,再必须准确听清和辨别事故地点、危害程度和规模关键性内容,迅速按程序受理,接警过程要体现“稳、准、快”,时间不超过60秒 询问程序:接听后询问报警人内容:1.单位名称及地址; 2.起火部位;3.燃烧物质;4.有无被困人员;5.有无爆炸或存在爆炸危险情况;6.有无毒气泄露;7.火势情况(着火面积、火焰高度);8.报警人姓名及联系号码 二、 处理报警分工 具体主要工作分为主岗(现场通信员)、副岗(值班室通信员)之分 程序及要求: A.当天主岗处理报警后的主要工作: 1. 在受理报警同时,主岗迅速着装,准备好出警装备;2.在明确报警地址及现场情况后,主副岗做好配合;3.指示副岗按火灾级别发出动信号;4.同时主岗携带对讲机、出警装备出动;5.主岗将对讲机大包放置在车库前台阶上(明显位置);6.报告中队指挥员出警地点和任务; 7. 迅速登首车109号车带路出警。
B.在主岗出警同时,副岗在班内主要工作: 1.用对讲机给战斗班通报出警信息; 2.打通知大队、中队相关领导后,(居民区首先给武警通知地点及报警); 3.按照指示、分级别启动语音应急群呼系统(要求语言清晰、明确); 4.并通知公司总调、110指挥中心; (以上工作完成的同时,分轻重缓急进行以下 工作) 5.进行与报警人现场信息进一步了解,再与出警指挥员、现场通信员的信息交流反馈; 6.如有重报、余警及其他分主次接听 三、 现场通信工作 1.协助指挥员查阅预案资料; 2.与班内副岗核对、反馈现场信息,并观察现场地点有无蔓延或扩大成灾迹象; 3.到达现场后,拍摄事故情况,记录好第一手影像资料; 4. 与副岗反馈现场基本情况,记录下达命令时间和各阶段完成时间 5.寻找负责人及户主,并登记姓名、联系 6.如现场有特殊情况,指示副岗与相关单位联系(如120急救、122交警、电水等相关单位) 篇二:火灾接警处置流程图 篇三:安全室接处警工作规范 安全室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室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纪律检察室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及安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安全室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安全室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安全室指挥中心或安全室巡逻车,我是接警员,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安全室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安全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 接警人员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人员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报警的,接警人员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安全室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人员标准人数为一人,较大警情必须有室级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 处警人员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人员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人员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人员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家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全室安全人员、巡逻人员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
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卫生室;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安全室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安全室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安全室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家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安全室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家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家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人员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安全人员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人员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人员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人员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安全人员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安全室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人员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人员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人员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