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办法.docx
5页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创收开发的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内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科技开发、“四技”服务及其他社会有偿服务,以提高办学效益,扩大学院影响力,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创收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创收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对学院各单位的创收资金进行分配核算、监督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原则、要求和纪律 第四条 管理范围:除学历教育(含成人学历教育)以外,利用学院相关资源对内、对外从事培训考证、产品加工、科技开发、技术咨询等“四技”服务、提供管理、劳务或其他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统称为“创收”,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学院技能鉴定站和技能鉴定所所从事的技能鉴定考证及培训收入按xx市行政事业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的分配范围。
院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实行税后利润分配办法,见本办法第四章 第五条 管理原则:各单位创收收入一律全额上交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创收并入学院各门类收入账,支出主要用于支付教师课酬费、创收所发生的耗材等成本费用、事业发展经费及本单位员工的津贴、福利各单位创收收入分三部分进行分配:按一定的比例学院留成;提取一定比例的单位发展基金;剩余的作为所在单位的奖酬金和福利费根据本办法取得的各项分配提成,由财务处将金额归并到所在单位相应的可开支经费总额中,由该单位按规定的用途控制使用按本办法提成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教学、科研和有偿社会服务的再投入;奖酬金和福利费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奖金、津贴和集体福利各创收单位在创收活动中的合理业务往来接待费用,可在其当年提取的奖酬金和福利费中支出 第六条 管理要求: 1.各单位创收项目要拟定书面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研究批准后,正式列为创收项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凡涉及到学生的收费均应按上级规定办理,若无明确规定的,则由财务处汇总,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所有收费项目都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发票或收据 3.学院的所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
经学院同意(注: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以学院资产开展创收和社会有偿服务活动(如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等),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4.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本单位的创收工作,负责本单位创收管理,收入分配、使用的审批并设专人负责创收资金的收取、结算、使用登记及管理、核对等,负责与财务处对口联系,接受财务处指导、监督、检查,年底将本单位的创收及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财务处和分管院领导 5.各单位创收获得留成中的奖酬金、津贴、补贴实行统一发放制度各单位要制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分别报学院财务处、人事处和审计处备案由各单位编制支付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统一发放 6.各类创收分配均为税后分配(按政策规定免税的部分除外),凡在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均由财务处扣税代缴 第七条 管理纪律: 1.开展科技开发及社会有偿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正常秩序;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院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对任何违法违纪、将财物化公为私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核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单位创收和有偿服务活动,必须在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室的监督下进行,使用税务部门或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票据,做到收支分明,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及有偿服务收入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并没收全部违纪收入,处以一定数量的经济处罚 3.各单位不得私自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酬金,否则,按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第三章 收入分配办法 第八条 院内举办的全脱产或半脱产成人学历教育收费,全部纳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收入管理,相关的教学业务费、实训实习费、教师课酬及日常经费也纳入继续教育学院年度预算中,按预算项目进行支出 第九条 在院外与外单位合办的各类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包括短期培训班)的收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联合办学单位费用后的余额,上缴学院 10%(xx集团职工班 5%),主办单位留用 90%(xx集团职工班 95%)(其中,30%为发展基金,60%为教师课酬及奖酬金和福利费(xx集团职工班 65%)) 第十条 在院内举办的各类短训班、进修班的培训费,外单位人员来院申请做论文、申请学位、旁听课程的收入,上缴学院 20%(xx集团职工班 10%),单位留用 80%(xx集团职工班 90%)(其中,发展基金 20%,教师课酬及奖酬金和福利费 60%(xx集团职工班 70%))。
第十一条 学院实习工厂实训中心(实训室)对外服务,包括承接院内外工程、产品生产或加工等取得的净收入,上缴学院 20%,单位留用 80%(其中,发展基金 30%,奖酬金和福利费 50%) 第十二条 从事科技咨询、产品加工、对外科技承包、技术转让的收入,上缴学院 20%,从事成果转化人员的酬金 30%,单位留用 50%(其中,发展基金 20%,奖酬金和福利费 30%) 第十三条 从事科研试制产品、产成品销售的收入,上缴学院 20%,试制产品人员酬金 30%,单位留用 50%(其中,发展基金 20%,奖酬金和福利费 30%) 第十四条 利用学院资源(如设备、场所等)进行对外服务的收入(含测试分析、实训室对外开放、图书馆对读者的服务和其它服务项目),上缴学院 60%,单位留用 40%(其中,发展基金15%,奖酬金和福利费 25%) 第十五条 技术教育中心所收取的网络信息费、端口费、开户费等收费上缴学院 95%,专用于缴交教育网及运营商网络信息费,单位留用 5%作为奖酬金和福利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纯劳务输出,包括应外单位邀请外出授课(注:时间超过 5 天的)和科技咨询的收入,上缴学院 20%,单位发展基金 20%,单位奖酬金和福利费 60%(含劳务输出者报酬)。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举办各种会议的净收入(注: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余额,下同)、茶水费、管理费等收入,上缴学院 80%, 20%作为单位奖酬金和福利费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举办考试、考证收取的考务费、资料费及培训费等收入,按规定扣除上缴举办单位相关费用的余额,上缴学院 50%,其余 50%作为单位奖酬金和福利费第十九条 教材及图书采购差价收入全部上缴学院,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种让利回扣收入及采购返还收入等,全额上缴学院,用于冲抵相应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租住房屋收入(包括利用空闲学生宿舍、招待所及学生实习酒店等取得的住宿费)全部上缴,并纳入学院的经费核算管理负责管理及收费的经办部门,可按总收入的 10%提取作为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 第二十二条 变卖废旧固定资产统一由实训管理与设备处办理,收入全部上缴学院,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各单位经实训管理与设备处同意,变卖低值易耗品(如废钢铁、水管、电线等)的收入,上缴学院 90%,单位奖酬金和福利费 10% 第二十三条 临时有偿使用土地、房屋的活动(包括运动场馆出租及承包收入),统一按学院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 80%上缴学院,20%作为主办单位人员的劳务费。
第四章 院办产业或经济实体的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十四条 院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创收服务实行全成本核算,使用学院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其资源占用成本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院院办企业税后利润上缴学院 50%,其余按规定进行分配第二十五条 院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可采取上缴学院承包基数的形式进行项目经营或管理承包的形式及基数,由学院与创收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单位,按目标管理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后勤运输部门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上交学院,扣除燃油成本费用后由学院按协议返回 70%给运输部,其中,30%作为发展基金,40%作为相关人员的奖酬金和福利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办法进行分配的,由财务处审核,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