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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学—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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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18362889
  • 上传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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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相关问题分析一勤工俭学定义勤工俭学是指,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做工,把所得工资作为学习费用通过《现代汉语大辞典》的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关键点一利用学习之外的时间,二劳动要有报酬,三所得要用于学习费用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现状(1)时间分布较为广阔主要分为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及节假日从身边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同学会选择在周末及节假日从事一些兼职活动高年级同学因为课程较为轻松,部分会选择周一至周五进行的兼职工作2)勤工俭学的内容多样从反映的情况来看,主要涉及家教、餐厅服务员、派单员、接线员、校园代理、兼职模特、促销员等,涉及的领域较多并且由于年级高低,参与的方向也不一样,低年级同学倾向于家教、派单员等,较高年级的倾向于销售类通过了解,大多数高年级学生认为,销售类的工作将有利于在毕业招聘时为自己取得优势并且行业选择和学生自身的条件有着很大的关系,身材身高条件较好的同学倾向于促销模特类,其他外形条件不够突出的同学倾向于派单员、问卷调查等 (3)工作地点不一由于学习和住宿条件的限制,主要的地点有校外、校内、不限地点一般来讲,从事不稳定兼职或者是校外餐厅兼职的,工作地点一般和学校有一定的距离。

      另一种就是在学校的勤工俭学中心,根据学校的要求处理一些简单的事务,以及值班等最后的一种就是不限地点的,也就是无论你在哪儿都可以进行的,例如校园代理4)工作信息来源不一2工作信息来源比较多,利用互联网信息是最常见也是最快的方式,它具有内容丰富,信息更新快等特点,但是可靠性较低另外的就是 DM 单、纸质广告等形式,在大学经常可以看见广告栏上张贴的兼职广告最为可靠的就是朋友或老师的介绍,这种方式带来的信息一般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这样的信息并不多见因此总的看来,网络信息是最佳来源资料来源: (5)考核标准大学生勤工俭学时到底是以什么标准来评判的呢?一以时间为准,当天完成指定的小时数为一个阶段,二是以内容为准,即完成规定的内容以后工作结束这和我们常态的工作的相同的6)薪资范围劳动带来的报酬差别比较大,不同行业差别大,同一行业不同地域差别也比较大,一般有特殊要求的薪资会相应的高一些通过对三个兼职网站的对比,笔者发现一般模特的工资在 150—400 元之间,促销员工资在 60—120 元之间3资料来源 ,于是花费大量的时间从事兼职工作,耽误学业2)大量虚假信息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在假期打工的心理,夸大事实,无中生有,以“急招”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登记。

      一旦中介费到手,便将登记的学生搁置一边,或找几个关系单位让学生前去“应聘” ,其实只是做个样子这样用不了多久,大部分学生对通过中介机构找到工作已不再抱有什么希望3) “高薪” 招工有些娱乐场所以高薪来吸引学生从事所谓的“公关”工作,包括陪客人唱歌、喝茶,甚至从事不正当交易年轻学生在这些场所打工,很容易受骗上当或自己误入歧途4)缺乏法律法规保障,纠纷不断根据采访的同学反映,其在 2013 年暑假为某公司派单 7 天,但是结束之后并为拿到相应报酬,但是无法找到相应的机构能帮助他大多数同学在兼职的过程中都遇到类似的问题更有甚者,在工作中遇到了意外,而事故责任却无明确法律依据4以上这些现象都给勤工俭学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问题影响最大的是法律的不完善法律的缺陷让商家有机可趁,设置了形形色色的求职陷阱四与勤工俭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下简称《意见》 )第 12 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法律明确的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外,这直接助长了一些不法单位侵犯大学生权益的势头在勤工俭学中,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第一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可以签订合同或不签订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收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酬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规定试用期,学生在劳动者受伤甚至死亡,也不能依据劳动法判定为工伤,无法进行补偿。

      第三一旦学生发生纠纷,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即使是民法也难以维护自身利益根据一般法律申诉程序,仲裁局不接受类似的案件,申诉者只能以人身伤害、侵权、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过程艰难,而且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因此现有法律似乎不足以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学生不影响学业任务,在完成学习内容的前提下可以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而且高等学校还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法律没有对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只不过由于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行为5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正因为这种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在校大学生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可以参加全日制的劳动,尽在假期和课余时间才可以从事一些兼职活动五 其他问题(除了直接对勤工俭学做出规定的法律以外,笔者认为对于勤工俭学的相关概念也应该进行界定 )1 大学生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八岁,大学生符合该问题上的年龄条件2)劳动者属于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校大学生以学业为主,并不是独立的劳动个体,不能加入一个用人单位因此法律不能把大学生兼职作为劳动关系,对其权利以《劳动法》进行保护2 勤工俭学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在 2003 年,劳动部办法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的用工形式” 这个规定并没有将大学生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大学生勤工俭学是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的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如果存在长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该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而当两者之间只是约定完成某项任务,则劳动关系不能确立七我的建议建议一:根据劳动关系的定义,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确实在不应该纳入《劳动法》管理的范畴。

      《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勤工俭学无法限制学生的时间、行为等,学生的主业是学习,过多强调劳动行为,必然会给教6育带来一个不良影响并且用人单位也不希望一些简单的工作(例如派发传单)在招用兼职者时候程序繁琐,甚至是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束缚建议二大学生勤工俭学仅仅依靠现有法律不能维护其权益,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很有必要在《劳动法》 、 《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缺乏大学生勤工俭学出现问题时的解决办法,因此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明确规定争议的出来办法,给大学生勤工俭学保驾护航建议三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不仅要从用人单位与学生入手,更要从中介机构入手,对于发布虚假消息或无故收取费用等不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应当严惩建议四应当提高雇佣勤工俭学学生的门槛,相关用人单位特别是长期雇佣兼职的单位,应该在劳动部门进行备案建议五大学校园应该对勤工俭学的学生进行法律培训,一是让学生明确了解自己的权益,懂得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帮助学生分辨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防止上当受骗;三是可以积累健康的简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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