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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页[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其他公文】 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篇1: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 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共七章五十九条,制订目的是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我一齐来看看吧 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平安生产以及对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律例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加、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平安生产工作担当相应责任。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平安生产的法律、律例和操作规程,并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平安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建设、煤炭、电力、农业、质监、旅游等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律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会依法加强对平安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平安生产的建议,参加生产平安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方面的宣扬教育,提高公民和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的宣扬教育,并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律例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平安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和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嘉奖 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有关法律、律例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订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六)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平安卫生标准; (七)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本领; (八)从业人员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实行下列应急措施: (一)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品; (四)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五)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托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供应服务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高处悬挂作业、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鼓舞生产经营单位参与雇主平安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常常性的平安生产检查,准时消退隐患;发觉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马上实行防范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二)平安生产例会制度; (三)平安生产奖惩制度; (四)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 (六)平安生产检查制度; (七)重大危急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法律、律例规定应当制订的其他平安生产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制订平安生产工作规划; (三)督促开展平安生产宣扬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现场平安检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平安生产的法律、律例、规章和平安技术规程、标准; (二)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检查,消退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平安检测检验; (五)组织开展平安生产宣扬教育工作; (六)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准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状况; (八)法律、律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依法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商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执行。
其次十条 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平安费用,缴存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 其次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实行下列监控措施: (一)对运行状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平安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托付具有平安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急源进行检测和平安评价,并提出完竣监控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当地县级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重大危急源的监控措施实施状况 其次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点)、网吧等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平安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有关人员能够娴熟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四)从业人员能够娴熟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其次十三条 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平安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担心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急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的担心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庇护区域内 其次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确保旅游设施、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加强旅游平安管理,完竣旅游平安防护设施,做好旅游平安预料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其次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平安设施、平安通道、平安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律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常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平安防护效果,确保平安防护装置齐全有效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篇2:对于《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塞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透亮度,起草了《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对于《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修订说明,盼望对大家有帮忙。
一、修订的必要性 平安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事关改革敞开、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22年11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经过了《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施行8年以来,对我省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迅速进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化,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基础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平安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只等问题更加凸显,较大事故频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平安生产形势依旧严峻2022年新修订的《平安生产法》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平安进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突出了平安生产责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了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投入、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竣监管责任体系和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
《条例》已执行8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平安生产工作需要,部分条款与上位律例定不吻合、不匹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平安生产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就平安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提出创新平安管理模式,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新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对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客观要求因此,对《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竣,迫在眉睫,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条例》的修订列入本届人大的立律例划和2022年的立法规划,《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3号)也将《条例》的修订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规划起草单位省平安监管局把《条例》的修订起草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