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同程序规则.doc
4页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同程序规则 1.除非雇主和承包商另有商定,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按照雇主或承包商任一方的要求,以不少于140天的时间间隔前往现场考察(包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除非雇主、承包商和争端裁决委员会间另有协议,在连续的现场考察中间时间间隔不应少于70天(为按下面的规定召开听证会所必要的现场考察除外) 2.每一次现场考察的时间安排和日程应按争端裁决委员会、雇主以及承包商共同商定的执行如果未达成一致,则由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现场考察的目的在于使争端裁决委员会能够了解工程的进度以及实际或潜在的问题或索赔 3.现场考察应由雇主、承包商以及工程师负责接待,并由雇主负责协调,由承包商协助雇主应保证提供适当的会议设施,以及秘书与复印服务在每次现场考察结束时且在离开现场之前,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准备一份其在考察期间的工作报告,并发给雇主和承包商若干份副本 4.雇主和承包商应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一份争端裁决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全部文件的副本,包括合同文件、进度报告、变更指令、证书以及其他与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文件对于争端裁决委员会与雇主或承包商之间的一切通讯函件,都应将其副本报送另一方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是由三名人员组成的,则雇主和承包商应向这些人员中的每一位发送上述所要求的文件和通讯函件的副本。
5.如果根据合同条件第20.4款将任何争端提交了争端裁决委员会,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按第20.4款和本规则进行处理考虑到作出裁定所需的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争端裁决委员会应该: (a)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保持公正无偏,给予他们每一方一个合理的机会来为自己提出证据并进行答辩(putting his case and responding to the other’s case),以及 (b)采取适合于该争端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开支 6.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召开关于该争端的听证会,并由他决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并且可要求雇主和承包商在听证会之前或在听证会上提交书面的文件和论据 7.除非雇主和承包商另有书面协议,争端裁决委员会有权采用审问式程序,也有权拒绝雇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出席听证会或发表意见,并有权在任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争端裁决委员会确信该方已经收到通知),开始会议;但是应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力,并决定行使该权力的限度 8.雇主和承包商授权争端裁决委员会(但不限于): (a)为裁定某一争端确定工作程序, (b)在争端裁决委员会自己管辖权范围内作出裁定,并且仅限于任何提交给他的争端, (c)召开任何他认为合适的听证会,并且除了合同和本规则包括的规则和程序,不受任何规则和程序的约束, (d)主动去确证为某一裁定所需的事实和事宜, (e)运用他自己的专业知识(如果有的话), (f)根据合同决定融资费的支付, (g)对任何暂时的解除职责作出裁定,例如采取临时或调解(conservatory)措施, (h)公开、审查或修改任何与该争端有关的工程师开具的证书、决议、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
对于合同双方提交的任何论据的合理性,争端裁决委员会不应在听证会上发表任何意见在此之后,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根据第20.4款(或者按照雇主和承包商另外的书面协议)作出裁定并就该裁定发出通知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是由三名人员组成的,那么: (a)他应在听证会结束之后,秘密召开会议,以便于讨论并作出其裁定; (b)应努力做到全体一致通过裁定:如果不可能,则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合适的裁定,并可要求少数成员起草一份书面的报告,提交给雇主和承包商;以及 (c)如果成员没有参加会议或听证会,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则其他两位成员仍可开始商讨并作出一致的裁定,除非: (i) 雇主或承包商的任一方不同意他们这么做,或者 (ii)缺席者为主席,且他(她)指示其他成员不要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