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批准.doc
3页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批准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7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8 条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施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受理方式现场受理受理地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办理处室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申请材料1 临时使用土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 还需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 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 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该项提交的文件系指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并非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4、规划部门核发的相关用地规划文件(复印件),城市规划区外的免交;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补偿支付证明(复印件);6、土地复垦方案(原件);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审查内容1.受理材料是否齐备,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2.审查⑴申请材料填报是否规范、准确;⑵审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具《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批复》或《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批复》审查标准1.受理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临时用地:(1)临时用地属于本区县行政辖区范围的;(2)临时用地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3)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4)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5)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材料齐备,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2.审查(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填报内容格式规范、有效;(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4)临时用地权属四至清晰,没有争议;(5)组织现场踏勘(2 人以上)。
3.决定(1)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批复》或《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批复》;(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批准形式《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批复》或《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批复》有效时限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