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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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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022/7/30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页,共63页目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第三章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页,共63页第一章第一章总 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页,共63页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4页,共63页总则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 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5页,共63页总则总则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6页,共63页。

      总则总则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 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7页,共63页第二章第二章市场准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8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第五条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 关信息报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 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9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0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第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1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第七条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2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第八条 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3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第九条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4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5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6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第十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7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 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 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 托人,并说明理由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8页,共63页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 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19页,共63页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0页,共63页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 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 ,不再实行技术鉴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1页,共63页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第十六条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2页,共63页第三章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3页,共63页。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4页,共63页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5页,共63页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6页,共63页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7页,共63页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 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 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8页,共63页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29页,共63页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0页,共63页第四章第四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1页,共63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2页,共63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3页,共63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4页,共63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5页,共63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 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 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 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6页,共63页。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 判定规则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7页,共63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 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 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8页,共63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39页,共63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第40页,共63页。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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