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1条.docx
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1条 ●事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动产一般为交付,在不动产各国立法例多采登记通过此种方法,物权变动可以被人们从外部察知,从而爱护了交易的安全但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的规定,物权的变动还可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打算、继承或者遗赠以及合法建筑房屋等,直接发生效力,而不必遵循依法律行为而进展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公示方法,这必定可能损害到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尤其是涉及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时更甚 因此各国立法皆对此作了限制规定例如依照德国土地登记法的规定,依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权利取得等,可不依登记而发生物权取得之效力,但物权人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瑞士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因先占、继承、征收、强制执行或者法院判决等状况取得不动产,可以不经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等而取得物权,以及定作人新建筑物之取得、因除斥期问完成时之典物全部权之取得、对于无主土地之国库取得以及因没收而取得等等,皆可在登记之前取得物权,但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考虑到对交易安全的爱护,本法明确,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的规定享有的物权,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条文解读 本条的关键在于“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的详细含义,试举例说明:甲乙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原甲的房屋归乙全部,在判决生效之时,乙已经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权,但尚未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乙将房屋转卖给丙,丙信任乙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与此同时,甲将该房屋又转卖于丁,丁信任的是登记簿上甲为全部权人的登记记录那么乙对丙的处分行为能否发生物权效力而由丙取得房屋的全部权呢?根据本条的规定,答案是否认的尽管乙为真正的房屋全部权人,也有权对房屋进展处分,但未经登记,该处分行为不发生全部权转移的效力,丙只能要求乙负担违约责任要求返还价款等,房屋的全部权由丁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