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八章-个人课件.ppt
84页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引渡和庇护国籍国际法上的个人是指在一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它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交保护难民第一节国籍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与国籍法国籍是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因具有国籍而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所谓个人与国家保持长久的法律关系,是指个人与国家之间恒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除依国家法律规定外,国家和个人均不可自由裁量决定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是一国规定本国国籍取得丧失等问题的法律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国际法上的个人常设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咨询意见的结论是:根据国际法,英法间的争端并不纯属于法国国内管辖的问题。
本案涉及国际法主要有两个问题:(一)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国籍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并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本国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人口政策、国际关系等因素,根据其本国法律而确定谁是它的国民,所以,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国内法这表明了国籍是涉及国家主权和重要利益的问题,各国力图把国籍保留在国内管辖的范围之内国际法上的个人(二)国籍并不纯属于国内法国籍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之间关系,因而与国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国籍冲突问题,这是国际社会中的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如何解决国籍冲突,这不仅是国家之间关系中应注意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法的一个公认的问题所以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但又涉及国际条约,故与国际法有密切的联系,尤其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不断发展,调整国籍问题的原则和规则中的国际法因素将进一步增加国际法上的个人因出生地取得国籍1、国籍的取得因入籍而取得国籍二、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国际法上的个人出生地主义以出生者的出生地决定其国籍即只要在其领土内出生就具有该国国籍,而不论出生者的父母是否属于该国国民血统主义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地。
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规定,只要是其国民所生子女就都赋予该国国籍混合主义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有些国家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有些国家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有些国家则平衡的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因出生地取得国际法上的个人因入籍而取得国籍个人因入籍而取得的国籍称继有国籍,指的是国家依据个人出生后与该国发生联系的事实而赋予的国籍国际法上的个人123因婚姻取得国籍是指个人与某国国民结婚而获得该国国籍因收养取得国籍是指儿童被某国国民收养而获得该国国籍54因认知取得国籍,通常是指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地位而获得其父亲的国籍因领土变更而取得国籍,一般是指国家领土割让或合并的事实使被继承国的国民获得继承国的国籍因申请入籍取得国籍,是指个人申请加入某国国籍获得许可而取得国籍国际法上的个人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血统就行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为以色列的公民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国际法上的个人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先在这片生活过匈牙利的移民政策规定,只要能证明祖先在奥匈帝国时期的匈牙利王国生活过,就能申请成为匈牙利公民。
按照这条规定,匈牙利以及周边的捷克、罗马尼亚等很多国家都有符合条件入籍的人国际法上的个人法国和以色列:今朝参军保国家,明日保你入国籍法国和以色列都有参军可以优先入籍的政策在法国,无论是读书、非法移民或是有犯罪记录,只要为法国军队服役满五年,就可以优先申请成为法国公民国际法上的个人巴西:孩子在这你就是这的人了在巴西,只要你在当地生育或者领养孩子,几个月内就可以获得绿卡(永久居留权),一两年后就可以申请成为巴西的公民国际法上的个人圣基茨及尼维斯:给钱就行圣基茨及尼维斯是一个位于加勒比海的岛国在这里,只要花160万人民币就可以买一本护照,或者花240万人民币买一套别墅,6个月后就可以成为公民了类似这样的国家还有多米尼克、马耳他和马其顿,土豪甩过来,一切都好说国际法上的个人自愿解除国籍:国家法律规定允许其国民申请解除国籍,因此国民自愿申请解除国籍获准后丧失该国国籍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允许有外国国籍的国民放弃该国国籍,而保留外国籍,因而在国民声明放弃的情形下,放弃该国国籍如1998年《越南国籍法》第24条规定,越南公民为了加入外国籍而申请退出越南籍的,可退出越南籍2、国籍的丧失国际法上的个人已取得外国国籍:有些国家的国籍法规定其国民由于与外国人结婚或被外国人收养,或领土变更等原因,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丧失该国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剥夺国籍:是指国家依法取消某人的国籍或国民资格,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由于其国民实施了某种行为而剥夺其国籍,如未经本国允许而参加外国政府或军队并为其服务,参加外国选举,对国家犯有叛逆行为或从国家武装部队中逃跑,在申请入籍时弄虚作假,久居外国不归,加入外国国籍等国际法上的个人3、国籍的恢复国籍的恢复又称为国籍的回复,指丧失一国国籍的人重新取得其原有国籍大多数国家国籍法规定,由于个人在国外入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丧失其原有国籍的,在满足某种条件后,可以恢复其原始的国籍少数国家规定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当然恢复本国国籍,多数国家规定个人发表愿意恢复本国国籍的声明或者要求其履行申请和批准的手续国际法上的个人在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应当有而且是只有一个国籍的然而由于国际法没有关于国籍公认的统一规则,各国都自行制定本国国籍法,而各国国内法关于国籍的规定又各不相同,这就产生了国籍的冲突问题三、国籍的冲突与解决国际法上的个人具有两个国籍的情形称之为双重国籍,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形称之为多国国籍,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形称之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即无国籍国籍冲突,也称国籍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其中具有非止一国国籍的情形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法上的个人两个国家签署条约,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国家之间的国籍冲突国家通过本国国籍法中的规定,可以尽量减少国籍冲突的产生各国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双边条约国内法国际公约解决国籍冲突的途径国际法上的个人清政府《大清国籍条例》《民国三年修正国籍法》《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09年1914年1929年1980年四、我国国籍法国际法上的个人(一)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以血统主义为主的原则平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一)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上的个人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体现在民族平等、男女国籍平等等方面例如,《国籍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和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的国籍对子女取得中国国籍具有同等效力国际法上的个人2、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以血统主义为主的原则具体体现在我国国籍法的第4、5、6条国际法上的个人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一原则不仅表现于不承认中国公民所具有的外国国籍,而且表现于各项规定都坚持一人一籍。
体现了我国政府在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有利于消除或减少我国与华侨众多的有关国家的矛盾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二)中国国籍取得的条件中国出生国籍的赋予标准是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国际法上的个人++第8条前半部分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第13条前半部分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条件《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其他正当理由国际法上的个人1、自动丧失《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三)中国国籍的丧失国际法上的个人2、申请退籍《国籍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国外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国籍法》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但12条也对申请退籍规定了限制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01《国籍法》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15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16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由公安部发给证书四)中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程序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上的个人一、概说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三、外国人待遇原则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上的个人包括外国人应服从所在国管辖,外国人应当享有的待遇,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居留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关于外国人的法律问题的规定,属于所在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由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其他国家无权进行干涉不过,在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时,必须参照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和有关国际习惯规则,同时,还要顾及本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外国人,是指对某国人而言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狭义上的外国人指的是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广义上的外国人除了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之外,还包括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涉及外国人与所在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概说国际法上的个人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1、入境根据国际法,任何国家都不能主张它的国民有进入外国领土的权利。
是否接受外国人入境,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外国人入境,是一个国家自由决定的事项换言之,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要求必须入境的权利国际法上的个人由于世界各国在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交往的需要,国家通常都是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以合法的目的入境的一般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二是有拟进入的国家发给的签证难民或国际组织的官员,根据国际协定也可以使用特别的旅行证件来代替护照有些国家,由于彼此间的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或在互惠的基础上,也可以互相免办签证手续护照类型护照类型国际法上的个人01当外国人获准进入一国后,无论他在该国长期居留还是暂时逗留,都要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护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一般措施和临时措施如按照当地的规章办理居留证件和户籍登记,在居留期间依照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旅游、商业、贸易或其他活动,依法纳税,按要求向主管机关交验证件当地执法人员有权查验外国人证件,对此,外国人不得拒绝2、居留国际法上的个人VS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第2款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其本国依国际法,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人只有属地管辖,而没有属人管辖,所以,它无权阻止外国人离开其领土,外国人有离开该国的权利。
对此,有关国际文件已经申明,3、出境2024/9/21→不准出境❒犯罪嫌疑人、未了结民事案件→阻止出境❒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国际法上的个人1234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差别待遇国民待遇外国人待遇原则三国际法上的个人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通常是各国政府在互惠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从国际实践来看,一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主要是在民事权利方面至于政治方面的权利,外国人一般不能享有1、国民待遇国际法上的个人各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或本国产业的发展需要,法律通常都规定对外国人某些权利的行使给以限制一般不允许外国人取得不动产,以及不得谋求某些特别的职业或行业1、国民待遇国际法上的个人例如,英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不得充任商船船长、大副、轮机长,也不得充任渔船船长或助手,不得在联合王国区域内担任引水员,不得在英国担任文官美国多数州的法律规定,外国人不得谋求律师执业1、国民待遇国际法上的个人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
2、最惠国待遇国际法上的个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拟定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第5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国际法上的个人3、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需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同样给予该国国民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为前提例如,邻国间互相免除边民往来签证,边境贸易的免税等国际法上的个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不同于本国公民与法人,如外国人不能经营某种企业,外国人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等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欧盟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就不同于非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不过,采取差别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如果基于种族、性别等原因而采取的歧视待遇,则是违法国际法的4、差别待遇国际法上的个人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我国制定的涉及外国人地位的法律和法规有几十部,还缔结了数百个涉及外国人地位的国际条约,它们都是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依据。
主要涉及外国人服从中国的管辖,遵守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规则,在华享有的待遇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上的个人1、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为了便于对外国人的管理,1964年,国务院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2004年8月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这些法律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国际法上的个人1、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外国人入境必须办理入境手续外国人一般首先应持有效护照和有关证件到中国主管机关申请签证,获得入境签证的人,进入中国境内还要通过中国的边防和海关的检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到中国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居留证件居留期间要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对于不遵守中国法律、非法居留或违反居留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限期出境国际法上的个人1、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外国人要离开中国要办理出境手续,如交验护照和居留证件及其他证件。
对以下三种外国人不准出境:第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有犯罪嫌疑的人第二,经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人第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且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人国际法上的个人马布里,CBA历史上第一个获得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现役外援国际法上的个人《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第四条规定“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国际法上的个人申请条件:第6条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国际法上的个人(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国际法上的个人取消资格:第二十四条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一)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国际法上的个人2、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待遇外国人,尤其是长期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需要享有比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更多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他们在华的正常生活和业务开展,外国人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享有诉讼等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他们也负有一定的义务,但依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不享有政治权利和服兵役义务按照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规定,外国人享有的待遇标准主要是中国公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优惠待遇第三节外交保护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一、外交保护的概念国际法上的个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条规定:“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国际法上的个人二、外交保护的条件(一)保护国的国民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这是外交保护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必须有所在国侵害事实的存在,国家才能进行外交保护这样的侵害包括国家的直接侵害和国家纵容的私人侵害如立法机关颁布的违反国际义务的法律,以剥夺外国人的财产或歧视外国人;行政机关的非法执法或执法不公;法院拒绝司法救济或执法不公等国际法上的个人(二)受害人须持续具有保护国国籍由于国籍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所以,一般情况下,国家只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行使外交保护权,而且受害人必须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持续的具有保护国国籍《关于外交保护的条款草案》第1条第1款规定:“一国有权对受到损害之时为其国民并在正式提出求偿之日为其国民,实行外交保护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VS危地马拉国际法院1955年)国际法上的个人(三)受害人需用尽所在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原则上,一国只有在本国受害人用尽所在国国内一切司法或行政救济措施,但仍未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对所在国政府提出抗议或求偿,除非当地救济不具有实现有效救济的合理性,救济过程受到不适当的拖延,依据案情用尽当地救济不合理,或者应对损害负责的国家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已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对于不符合这一原则的赔偿要求,有关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有权拒绝受理一、引渡•(一)引渡的概念•“引渡”,指一国根据他国请求,将在其境内的被他国通缉、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行为•简言之,引渡是国与国间移交罪犯的行为第四节:引渡与庇护(二)引渡的性质及依据•引渡的性质:国与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因此,在国际法上,被请求国没有绝对的引渡义务,相反恰恰是它的一项权利•实践中,引渡关系建立三种基础上(依据):•其一,请求方与被请求方签订有引渡条约;•其二,请求方作出互惠的保证•其二,被请求方的国内法规定(三)引渡的主体•国际引渡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具有引渡请求权的国家有:罪犯所属国、罪行发生地国、受害国•在多国请求引渡的情形下,按照一般国际法,被请求国有自行决定权•美洲国家间签订有《引渡公约》采纳了一套规则:•1、“罪行发生地国优先”;•2、“重罪发生地国优先”;•3、“申请在先者优先”(四)引渡的对象•1.引渡对象一般是非被请求国国民,换言之,本国国民不引渡•2.引渡对象一般是普通刑事罪犯换言之,政治犯不是引渡对象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英、美例外英、美例外3、双重审查原则、双重审查原则 司法、行政审查司法、行政审查4、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 相同原则相同原则 5、罪、罪名名特定原则特定原则 同一原则同一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原则 废除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的国家(五)引渡应遵循的条件(原则)•中国的引渡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引渡的原则及联系机关:•(1)在平等互惠基础上引渡;•(2)外交部是指定的联系机关。
•2、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1)依照中国法和请求国法均构成犯罪;•(2)为提起刑诉而请求,根据中国法和请求国法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为执行刑罚而请求,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3、中国拒绝引渡的情形:•(1)应当拒绝:8类情形•(2)可以拒绝:2类情形•4、引渡请求的审查:外外 交交 部部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国国 务务 院院行政行政审查审查引渡中的强制措施和引渡执行由公安部负责指定高级法院指定高级法院裁定裁定复核复核同意引渡的同意引渡的决定是否引渡决定是否引渡二、庇护•(一)庇护的涵义•“庇护”,指一国对于由于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迫害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庇护的本质在于给予外国人法律保护庇护三原则: •1、庇护权是各国主权的表现; •2、庇护只限于政治犯; •3、给予庇护的理由由庇护国决定•《领土庇护宣言》(1967年联大通过)(二)庇护的性质•1、庇护权源于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因此,一般国际法允许进行“领土庇护”。
•域外庇护或外交庇护的问题•2、在国际法上,庇护权是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的权利(三)庇护的对象•1、政治犯;•2、宗教犯;•3、军事犯•国际罪犯即便具有“政治因素”都不属于庇护的对象(四)受庇护者的地位•1、享有同国籍之外国人的一般待遇•2、不引渡、不驱逐•3、不处罚•第五节 难民•一、含义•1951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由于 1951 1951年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二、难民特征•1 1.难民是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以外的人• 对于有国籍的难民而言,是留在其本国之外的人;对于无国籍的难民而言,是不能或不愿返回其以前经常居住国的人•2 2.难民是因为正当理由畏惧政治迫害而留在他国的人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所受迫害通常被称为““政治迫害””,因此,难民也称政治难民。
2024/9/21•畏惧政治迫害,必须要有“正当理由”支持,假象或虚构的畏惧政治迫害不能使其构成难民以下人员不是难民:•(1)该人犯了国际文件中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2)该人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以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过严重的非政治罪行;•(3)该人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已被认定为有罪•3.难民是畏惧政治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国籍国保护或不能或不愿返回以前经常居住国的人•有“国”不能归,得不到其国籍国的保护,是难民与一般外国人的重要区别•三、难民的法律地位•1、不处罚(非法入境的,等待权)•2、不驱逐(合法入境的,等待权)•3、不推回(无论怎么入境的,核心原则)•4、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5、加速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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