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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道BVI进行SPV海外融资的一般结构、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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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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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道BVI进行SPV海外融资的一般结构、方法及风险(2010-12-09 14:58:39)转载▼标签:分类:GS海外融资杂谈借道BVI进行海外融资的的模式国内民营企业为谋求海外上市,通常采取借道BVI的方式,企业原始股东在海外注册离岸 控股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的身份,反向换股收购国内的经营实体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地 通常是在BVI (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者香港假设甲先生与乙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注册资 本的30%一般来说,基本构架是:1. 首先甲、乙按照国内公司的出资比例,在BVI (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A公司,即 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如图1)2. 然后,BVI-A公司以股权、现金等方式收购国内公司的股权,则国内公司变为BVI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即WOFE, 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只要BVI 公司(收购方)和境内公司(被收购方)拥有完全一样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在收购后,国 内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如图2)B VI-A公司国内公司30%100%BVI-A^-S]国内公司由于BVI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有些行业可能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以上操作方式就不适 合。

      比如国内公司从事的是电信、互联网、传媒等需要牌照的行业,或者是部分敏感行业(如 政府采购、军队采购)等,国内公司不适合直接被BVI-A公司反向收购转换成 WOFE此 时,可以通过BVI-A公司在国内设立 WOFE,收购国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国内企业 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式,换取国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 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即 所谓“新浪模式”)如图5)在BVI注册公司的原因是BVI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公司信息保密性强,但其低透明度 低导致很难被大多数资本市场接受上市,而在开曼群岛、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可以在美国、香 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上市可是,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 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简称商务部“10号文”)于2006年9月8日起生效, 对外资并购和上市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是把海外上市的大门关上了据公开信息, 10号文出台3年多以来,还没有一家境内公司按规定、“合法”地经商务部批准完成“标准” 意义上的跨境换股,从而实现红筹结构的搭建和上市。

      民营企业的变通做法及风险民营企业家选择通过境外BVISPV公司进行海外融资、上市、返程投资等,都是有其必然 性的国内的A股市场、甚至是深圳的中小企业板市场的门槛太高,限制也太多,排队排 得太长,民营企业要在国内上市难度还是非常大正在拉开大幕的创业板,据说也有上千家 企业在排队民营企业直接海外上市,证监会也有所谓的“456条款”的审批标准:即要求境 内公司海外发行上市必须满足“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达到4亿元人民币,按照合理的市盈率 预期,公司的融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上市前一年公司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而境内公司通过境外控股公司,可以选择的进行上市地点很多,有些证券市场的门槛很低, 更重要的是,上市后资产运作比较自由,不会受到国内政府部门的限制;尽管有10号文的障碍,没有一家境内公司“合法”地完成“标准”意义上的跨境换股及红筹上 市,但实际上仍有不少企业就在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成功上市了、或正在上市中,包括大方 公司1) 由于10号文等文件的实际操作的现状事实上堵死了跨境换股之路,而“新浪模式”或“协 议控制”模式基本上规避了股权转让的审批,商务部和证监会从未给出明确的“允许”或“禁止” 的说法,这一模式仍然被很多公司采用。

      2) 另外一种规避方式是股权代持,即拟在境外设立SPV的境内持有人,以其外籍亲属、 朋友的名义设立SPV,并通过换股等方式收购境内公司/资产,由于不属于境内居民收购, 审批权在地方商务局,一些地方商务局往往会批准3) 如果境内公司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就不再适用10号文因此,很多企业就是利 用这个政策空间,利用已经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壳资源”,将拟海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先装到 这个“壳公司”中4) 当然,被逼急了的企业家还有最“简便”和危险的办法有政府监管审批的地方,通常 就有寻租的机会既然10号文基本完全阻塞了境内民营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国外进行融资和 上市的可能性,那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做成'资产是在10号文生效之前转出境外”的假象, 为审批机构提供的了寻租空间更有甚者,去年曝出商务部条法司、商务部原外资司、工商 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外管局管理检查司、等高层官员因受贿被调查,他们都处于外资 并购的审批、登记路径上,他们能够决定是“严格”审批呢,还是“绿灯放行”10号文规定的跨境换股的正途一直未开放过,所以尽管可能会存在很大方案的法律和政策 风险,但据了解,已经有不少公司正在用不同的方案一步一步地试探政策和行政机构的底线, 这也是迫不得已,如果打开视野,可能就不用费这个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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