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XX村经济合作股份制章程.doc
10页XX镇何XX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2013年3月1日修订)XX镇何XX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XX镇XX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经济联合组织第二条:实行股份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第三条: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民主管理为原则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的全部资产属股权持有者共同所有但集体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分解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值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持股者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股权持有者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集体资产折股第五条: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总折股值是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加债权减债务的余额土地、林地、鱼塘暂不列入资产折股值折股核定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止第六条:凡是社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果树木、鱼塘,遇国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土地,统一按区、镇有关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处理。
除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外,全部属集体经济所有第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总值折股权分为集体积累和个人分配股两种集体积累股占折股总值的51%,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股权;个人股占49%,属分配给个人股权第三章 个人股东和股权资格的划分与界定范围第八条:非股东的界定以下人员虽在本村社有关联,但不具备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东资格,不能配给股份一)现已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人员二)挂靠户人员三)不符合纯女户条件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四)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五)已招工、回调或转居的插队知青(不论户口是否在本社区)及其没有分配承包责任田的子女六)没有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配偶和子女七)已移(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八)原迁入户口时已承诺不参与配股的人员九)本组织章程中规定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其他人员第九条:个人股东分为:社区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设立社区股和社会股二种股权一)社区股东及社区股社区股东是指实行股份制前享有社员资格,户口在本社区的原始股东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又具备社区股东资格的村民社区股是指社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社区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1、在实行股份制前享有社员资格,且2013年3月1日户口仍在本社区的原始股东(包括外出读书的大中专学生)。
2、在2013年3月1日前,原股东依法登记结婚的娶入人员,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纯女户入赘人员,但一户只限一个人员,且其入赘后所生子女才能享受股权3、在2013年3月1日前,原股东符合入户条件及计生政策规定的子女4、因征地转居、原村社承诺享受社员待遇的人员5、经董事会批准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二)社会股东及社会股社会股东是指在1982年1月1日后农转非的本社区社员,并在本社区从事过生产劳动及承担社员义务虽户口在本社区,但不符合社区股东的条件,又不属于非股东人员社会股是指社会股东所享有的股权社会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有三种:一是纯社会股东:在1982年1月1日后农转非的居民,户口于2013年3月1日前迁回本社区的人员二是出嫁女的社会股东:户口一直在本社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嫁女的社会股东,其子女不享受股份分红三是享受国家待遇的社会股东:凡是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军官等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的非农人员,以及1981年12月31日前的居民 第十条:根据不同的状况和某种客观原因的存在,以下四种人可配股不分红:(一)因违反计生政策、法规有处罚期间暂不符合配股资格的人员,只能配虚股。
不得参与股份分红,待处罚期满后方可恢复二)在逃、劳教及判刑人员,一律配股不得参与股份分红,至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后方可恢复三)2013年3月1日前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户口在办理中的,凭结婚证书、派出所受理户口迁移的相关证明及其原社区无配股情况证明的暂配虚股,不能参加股份分红待户口迁到后才可参加股份分红第四章 股权的配置与管理第十一条:股权的分配原则充分保障社区股,合理兼顾社会股社区股东不配给社会股,社会股东更不得配给社区股第十二条:股权的配置办法社区股最高股配100股,纯社会股东的配股数是社区股最高股数的80%,出嫁女社会股东的配股数是社区股最高股数的50%,享受国家待遇的社会股东配股数是社区股最高股数的30%第十三条:相对固化股权与股权继承相对固化股权是指相对固化期内股东和股权的相对稳定,每个固化期为1年,在相对固化期内,实行“生就增,死就减”、“进就增,出就减”的固化形式凡当年6月30日前出生配全股分红,7月1日后出生的按当年50%计股;在6月30日前去世的按当年50%计股,在7月1日后去世的按全股分红第十四条:股东的分配股,属于股权确认性质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只有分配权(即股份分红),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不得作抵押。
第五章 股权和股份分红的奖罚办法第十五条:凡有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处罚:(一)符合社区或社会股东资格的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其独生子女不计出生月份,按当年满股配股分红二)居民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应在30天内带齐有关证件资料到村委会通报,逾期不报的,给予扣发当年股份分红三)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措施(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落实者,在区级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除外),否则,给予扣罚股份分红,直到落实节育措施为止五)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进行查环查孕,每缺一次,扣除夫妇当年股份分红的50%;连续二次不进行查环查孕的,扣除夫妇当年股份分红六)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抢生、超生、非婚生育、重婚、非法抱养)的股东,从当年起,取消其夫妻双方及其计划外出生子女的股份分红,超生一孩的,从该夫妇缴清社会抚养费年度开始计7周年后开始恢复;超生二孩及以上的,从该夫妇缴清社会抚养费年度开始计14周年后开始恢复,所扣罚的股份分红归集体所有,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回七)不按《兵役法》规定应征的股东,扣罚本人一年的股份分红八)劳教和判刑的,扣发本人的100%股份分红,至期满释放后才能恢复;违法犯罪、负案在逃的股东,自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扣发本人100%的股份分红。
九)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的,扣发当事人当年股份分红100%十)由公安机关查实为吸毒的股东扣发当事人当年100%的股份分红直至戒清为止十一)以上条款,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追究社长责任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股东有如下权利:(一)18周岁以上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有权参与本村、社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四)有权对本村、社的财产,账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五)有权对本村、社干部及股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检举控告六)有权享受本村、社的集体和福利待遇七)凡满16周岁的股东(不管其持股数量为多少)均只有一票的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有下列义务:(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地方法规,遵守本村、社制定的规章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本章程二)为发展本村、社经济和福利事业出谋献策三)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份合作的决议四)积极完成国家的各项税收,按时缴交承包款五)履行国家政策和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 股份分红第十八条:本股份制章程通过后,从2013年3月1日起开始按股份分红,取消过去的一切分配形式第十九条: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分配资金为本年度所实现的各项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当年的应付债务以及必要的开支之后的余额,按股进行分配。
股东股份分配后可能发生的税费由股东本人负责第二十条: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当年股份分红分配必须经董事会审批,除留本社区的下年开支后才能计入股东分红第八章 机构的设置及管理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决策机构,它具有行使审查、通过、修改股份制章程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由本届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成员担任董事长由村党总支书记担任,副董事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监事会成员由本届村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第二十三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长负责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业务工作和其他协调工作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XX镇 村经济联合社二○一三年 月 日XX镇XX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3年 月 日召开股东代表会议,会议讨论和表决通过《XX镇XX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本次会议应出席股东代表 名,实际出席股东代表 名,会议有效赞成本章程的股东代表 名,超过与会代表半数,通过实施赞成本章程的股东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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