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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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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7.03.24• 【文 号】教学[1997]6 号• 【施行日期】1997.03.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 教学[1997]6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 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 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 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 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 的地方去工作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 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 就业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 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 双向选择活动;4、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 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 地区高校毕业生;7、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 业的具体工作意见;2、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3、 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4、 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5、 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6、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7、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2、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3、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4、 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5、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6、 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 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7、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8、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9、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10、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1、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 学校的工作细则;2、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 业生资源情况;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 推荐工作;4、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5、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6、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7、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8、 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1、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2、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3、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4、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5、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 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计划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 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 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 段。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 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 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 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 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 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时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 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 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 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 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 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 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 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 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 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 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 “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第二十八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1、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2、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3、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4、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 源省区就业;5、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6、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7、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 内自主择业;8、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9、 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 分为春季和署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 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 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 划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 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 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 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 发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 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第三十三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 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 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 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 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 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 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 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 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 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 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 职业第三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 生例外)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部门毕 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2、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 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 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 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 其城市增容费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 时安排工作岗位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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