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师范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8页东北师范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和《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卫生部 第14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餐饮单位,饮用水制、配送单 位,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和大、小超市及零星销售点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 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师生员工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 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第四条 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食品应按照国家办法, 索取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相对固定食品 采购场所,以保证质量;对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要严格履行验 收程序;各独立生产经营食品店单位均应建立食品采购台帐,以 备溯源查验第五条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 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 未经卫生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 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办法的定型色装食 品;(四)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六条集体用餐不得订购或配送隔餐食品和冷荤食品第七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NlOcm)、离地(N10 cm)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及其原料第八条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 用品,禁止投放灭鼠灭幢药品或其他杀虫剂,应采用防鼠挡板和 鼠夹灭鼠或请专业人员消杀第九条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 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十条 禁止使用彩色箱、袋、盒、桶、筐等塑料制品盛装 食品;冷藏袋装或整块肉类食品不得超过2 kg,不得带外包装箱 冷藏食品第十一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 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 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二条食品加工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不得加工或 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第十三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 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Co加工后的不同熟制品不得无间隔叠放,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 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食品不得接触 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师生 健康的食物。
第十四条无单独冷荤间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得制售冷荤凉 菜冷荤间消毒设施应当齐全,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 人加工操作,非冷荤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冷荤间,加工凉菜 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 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取不少于250g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 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第十五条 食品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 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第十六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过高温彻底加热后,方 可出售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设备、场所卫生要求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蜂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 件零星生产经营点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 公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m以上,或将有害场所迁移或消 除第十八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 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相关办法其中食堂加工操作间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 m2;(二) 墙壁应有1.5m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 洗材料制成的墙裙;(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 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 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 备。
五) 制售冷荤凉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冷荤间,并 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第十九条食堂应当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 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备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 必须有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 用第二十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 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 具禁止在餐饮具外套塑料袋装、售食品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 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 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二十一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 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 明显标记第二十二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师生洗手、洗餐具的自 来水装置第四章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二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 生的基本常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 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 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 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 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害食品 卫生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五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 做到:(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 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五) 工作期间不得着工作服入厕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会同食品安全领导 小组负责校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相关部门积极支持、指导和配合工作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第二十七条食堂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向政府主管 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 监督,积极组织参加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有关食品安全知 识、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培训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 度及岗位职责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 受师生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防患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 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检查人员在无食 堂管理人员陪同的情况下遂行检查时,应先出示证件,后进行检 查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机关相关部门,校内新闻媒体应当开 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加 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 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第三十条 校医院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 相关办法,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对食品采购、贮存、 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 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一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 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 起动应急机制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 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 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隐瞒实 情不上报或延时上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协同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相关办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 别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学校既往制定的关于食 品安全的相关办法即行废止;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新出台相 关办法后,以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