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想市场的法经济学分析.docx
13页思想市场的法经济学分析 谢昕欣摘 要:从“理性人”假设出发,运用古典经济学理论工具,分析言论自由下的良性运行的思想市场以及言论缺乏自由的思想市场严重失灵的情况,从而为中国在言论保护和监管领域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不仅在治理市场失灵时应合理界定言论限制边界,法官审判时也应尽可能地保持独立与理性,根本解决之道更在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构建开放的思想市场关键词:思想市场;法经济学;言论自由F0 文献标志码:A :1673-291X(2014)21-0012-04众多的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都对言论自由有不同阐释,多侧重于价值判断然而可以发现,大多数社会科学家的理论多侧重于应然层面,而对于实然层面的论证较空泛经济学的解释弥补了这一空缺贝加尔指出,“经济分析可以为全部人类行为提供一个统一的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作为法学和经济学最佳的融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它可以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以思想市场概念为基础,展现一个完全不同的现实层面的理论分析一、假设的提出假设理想中存在这么一个市场,每个人的思想或言论都是该市场中的产品,思想的提出者即思想的生产者,而该市场上更多的是尚未接受任何思想的群众,即思想的接受者或者消费者。
思想市场与商品市场有本质的相同点:第一,一个言论的提出将接受其余言论的竞争挑战,社会大众的接受行为即消费者购买产品,个体接受某种思想所产生的支持可以视作消费者向生产者支付的交易对价第二,一个人的选择基于“接受某种言论的机会成本最小”的出发点,也就是说个体总是趋向于“更有说服力,更有理的言论”,该出发点与商品市场上“经济人”的假设无异尽管现实中一个人的选择有很多客观和主观因素,也正如很多法律分析,制度性因素影响当事人的选择,但在经济分析中,将每个人的选择抽象为一个单一决定因素,即机会成本决定选择,会更有利于分析个体的行为动机第三,正如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不参与思想市场理论的分析中来传统市场理论的分析基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只研究价格与成本收益的关系,而制度的影响则是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对象,其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内容在这儿不予考虑①然而思想市场又不完全同于普通的商品市场其表现在:第一,思想市场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更似一种选择行为,类似于政治市场中的投票行为因为个体在决定是否赞同某种思想时,手中只有赞同与不赞同两种选项,并不能与思想生产者讨价还价,其选择是与其他思想产品的比较后产生,而不是与该思想生产者的博弈的结果。
消费者在购买某种思想产品后,耗费的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即因接受该种思想而放弃其他思想的成本因此,在分析个体选择的成本收益时,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经济学分析的模式第二,思想市场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他人具有外部性,即个体在完成自身选择时,不仅提高了该思想产品的价值,也影响了其他思想产品的价值因为就如同商品市场的“品牌效应”一样,思想市场也有品牌效应,当购买某种思想的人群越来越庞大,该思想会被贴上更趋向真理的标签,从而抬升了该思想的价值,而对于其他思想产品,则会受到潜移默化的消极影响所以与商品市场中的个人效用函数不同,思想市场中的个人效用函数还应加入他人的影响力第三,思想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因为其产品不具有同质性在传统商品市场理论中,产品的同质性保证了产品相互之间的可替代性,然而思想市场中的思想产品永远都不可能是同质的我们可以找到相同的的桌子椅子,但永远找不到可以相互替代的言论(这里排除那些表面说辞不同但根本立场相同的言论,因为它们本质都是一种言论)因为思想市场思想的不同质,消费者在选择言论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产品,而不能模棱两可,也正因为思想的不同质,总有优质的思想和劣质的思想,在假设个体都有判断是非的能力,那么优质的思想更具有竞争力,从而打破了市场的均衡状态。
二、思想市场的理论模型构建假设该市场上只有两种思想产品,A和B假设各自的禀赋集合①如下:QA=Q{q1,q2,q3},QB=Q{q1,q3}(假设q1>0,q2>0,而q3<0)消费者选择的成本为P,P(x)=n/Q(x),n为常量②他人的选择影响力为Z,Z(A)=ZB,Z(B)=ZA③思想市场中的消费者效用函数如下:Ux=U(Px,Z)④ (因为消费者手中都只有赞同与不赞同的一次性选择权利,因此这里的消费者预算约束相同,可忽略不计)因为效用与成本和他人影响力均呈反比,所以思想者的消费者效用公式为:Ux=aPx+bZ+c(其中a<0,b<0,c为随即误差项)⑤具体分析消费者对于A和B产品的效用函数:UA=(PA,Z(A))=a(n/QA)+bZB+cUB=(PB,Z(B))=a(n/QB)+bZA+c根据上文,因为QA>QB,ZBUB,消费者会选择购买思想产品A根据以上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结论一,在良性竞争的思想市场中,资源禀赋较好的思想产品会成为主流民意因为每个消费者都是纯粹的理性人,按照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会选择资源禀赋较好的思想产品而资源禀赋较好的思想产品被购买到一定规模后,因为其生产言论的成本已成为沉淀成本,不会因为购买者的增加而增加,所以边际成本递减,购买者人数越多,其规模报酬递增越明显,则资源禀赋较好的思想产品逐渐扩大规模,最后成为思想市场的主宰者,即所谓的主流民意。
结论二,良性竞争的思想市场尽管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但不会发展为完全垄断市场社会大众在选择接受一种言论时,的确会影响个人的效用,比如接受自己不赞同的言论会降低效用,但自己切身的个人利益不会受到影响,所以言论本身不会过分影响消费者额外成本的支出,只会影响生产者的收益所以接受一种异议的成本并不大,当原先资源禀赋较差的思想产品通过加强自身禀赋,消费者会开始第二轮的选择行为,当放弃原先选择的成本并不大时,消费者又会可能选择另一种思想产品所以思想市场的竞争是动态的市场,主流民意的变更是经常性的,任何一种言论都无法完全垄断整个思想市场只有在这样的良性竞争的思想市场,真正的言论自由才会实现,不仅人人都有发表言论和接受言论的自由,而且弱势一方的言论也有表达和辩论的空间和渠道,消极自由不会被积极自由所压倒也正因为主流民意随时都有被非主流民意所代替,所以迫使其不断增强自己的资源禀赋,竞争使得思想资源得到最大效率配置,增进社会福利 结论三,即使在良性竞争的思想市场,主流民意也可能并不绝对正确,非主流民意可能不绝对错误根据上文的假设与分析,消费者选择思想产品A而摒弃思想产品B,是因为A比B更具有资源禀赋,即更有论据,更有说服力,更贴近真理,但并不是因为A的所有禀赋为正。
因为在假设中,A只具有q1和q2两个正禀赋,而q3<0,B同样具有q1和q3A和B的所有论据中都不是完全的正确与错误,都各有站不住脚的论据存在,而A仍然成为主流民意,只是因为A比B多了q2这个有说服力的论据正如霍姆斯所说,“检验真理的最佳标准是看某一思想是否具有足够的力量以在竞争的市场中获得认同⑥波斯纳也说,“决定思想的‘真理性的是市场,而不是某些最终真实性从这一方面看,司法审判以根据主流民意符合正义的理由作为裁判依据,不具有实质的合理性三、思想市场的失灵既然思想是一种可以大量生产的商品,思想市场也遵循一般市场规律,会存在市场失灵正如商品市场,思想市场失灵一种表现为竞争过分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另一种表现为竞争远远不够,即造成寡头垄断无论哪种表现,都对公民的言论自由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失思想市场的一些特征会将商品市场的某些缺点放大首先,由于思想市场的外部性很强,造成信息不对称现象较比商品市场严重得多思想生产者往往提出思想的成本很低,隐瞒思想真实禀赋特征也较容易,而消费者对于思想信息的搜寻和辨别则难得多,特别是对于跟自己切身利益毫无关联的事件,更是难以去辨别真伪其次,两者竞争性思想的交锋,必会产生社会成本,而当这种社会成本大于竞争给社会带来的收益时,这种竞争就是有害的。
比如虚假信息的生产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还增加了消费者的辨别成本,而消费者一旦相信了虚假信息,待真相暴露,又会大大降低消费者的效用水平,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福利;再比如煽动性言论会促使双方生产者投资大量资源,比如水军,“唾沫战”,表面的“轰轰烈烈”却建立在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基础上最后,思想市场更易形成垄断壁垒,因为“先入为主”对于个人接受信息来说更加明显,人们往往对于最先产生的信息有一种对于后产生的思想产生排斥心理,这对于后产生的思想是一种极大的成本总而言之,由于信息严重的不对称和社会资源的低收益使用,是整个思想市场易产生“不理性”社会情绪的原因之一,消费者在选择时“理性”的成分过分侵蚀,就会造成其选择的不是最优的思想产品,比如在某些社会事件中民族情绪等都加大了人们选择理性的不稳定程度而社会情绪的“不理性”因素过分膨胀,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非常不利,近年来,很多地方群体事件的爆发都与这有一定的关联与竞争过分对应的是市场竞争不足,这也可能是思想市场容易走向的另一个极端理想中的良性运行的思想市场绝不可能成为一个完全垄断的市场,而在现实中的思想市场却往往背道而驰思想市场的完全垄断表现为被一种思想所完全控制,即使存在其他思想,也毫无与之对抗的能力和生存空间,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自然垄断和公权垄断:自然垄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可能存在某种思想因拥有较其他思想更多,更优的禀赋,以绝对性的优势压倒其他思想,存在的争议性极小以致可以忽略,比如地球是圆的,水自高向低处流等。
但这种情况一般在当今社会热点问题时出现的概率极小,而挑战这种思想的另种思想产品也不会进入市场,因为挑战这种思想所耗费的成本是巨大的,而收益却是极不确定的另一种情况是正如上文提到的主流民意本身具有规模经济和“品牌效应”的特征,规模越大,边际成本越低,而扩大规模的刺激就会越大,所以主流民意的“滚雪球”效应会极大增加其占领市场的可能性现实中的思想市场的自然垄断多数以这种情况出现,药家鑫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公权垄断即指因公权的介入,而使得某一方思想产品的资源禀赋的价值明显高于其他产品而具有特别竞争优势,或者公权力直接控制思想市场,所谓的“政府绑架民意”公权力出现在私权面前,如一庞然大物,随时有侵犯个人自由的可能,相比较其他自由,言论自由的受侵犯更较容易根据波斯纳的分析,对某一言论创设财产权既是困难的又是无用的,也不可行的,这样从经济上来讲就不会有激励作用新信息生产者由于不具有该信息的财产权,所以在市场中收回其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信息的生产者以垄断权(财产权),该生产者就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信息但事实上这种激励是不存在的,政府对表达自由的管制又增加了信息生产的成本,所以信息产品生产不足,市场是很脆弱的。
政府的任何不适当管制,都会更加容易地扼杀言论自由所以思想市场极易被政府垄断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法都规定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的经济学基础四、思想市场的政策建议(一)政府合理确定言论监管界限政府合理监管思想市场的界限在哪儿?美国作为言论自由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给出了一些良好的经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汉德在“美国诉丹尼斯案”中,从宪政经济学角度,提出了“丹尼斯公式”,用以政府在做出言论限制的标准或准则该准则认为法院必须在每一案件中都要“弄清楚罪恶(即如果煽动成功)的严重性,按其不可能性折算后,是否能将这种对言论自由的干预证明为一种避免危险所必需的行为”,即可用几率来计算具体的行为的危险性结合丹尼斯公式以及纠正市场失灵的需求,为政府合理确定言论监管界限提出一些建议:第一,保证所有言论平等地进入思想市场平等进入权是言论自由的前提,平等进入市场不仅意味着任何言论都有话语权,还意味着任何言论都有平等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