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监察执法基础知识.ppt
61页环境监察执法基本技能 一、环境监察的执法依据二、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三、环境监察的工作程序 四、环境监察的工作方法 五、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六、污染源现场监察七、环境监察文书制作 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二)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 (三)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监察执法的业务知识; (四)参加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一、环境监察的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二)《环境监察办法》第4条第3款: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二、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环境监察的工作程序三、环境监察的工作程序 ( 一) 监察准备工作 1、收集信息资料。
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检查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数量、地理位置、基本工艺、生产规模、群众投诉等;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评审批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费核定及缴纳通知书、现场检查历史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等 2、制定监察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和步骤等必要时,可联系专家或其他部门配合检查 3、准备执法装备根据环境监察的具体任务,执法人员应当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工具等 4、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公务出差(下乡)审批单》,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 现场检查 现场环境监察应由两名以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施,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按制定的现场监察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四)视情处理 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态发展,进行现场取证,立案登记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移交法制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或处罚;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建议其所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处理。
(五) 总结归档 现场监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对现场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及视听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四、环境监察的工作方法四、环境监察的工作方法 (一)资料检查 包括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从中查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及证据 (二)现场检查 根据所收集资料在现场对企业生产车间、环保工程设施进行观察,主要检查工艺设备铭牌参数、运行状态等,对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设备、场所、物品,应拍照取证,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不稳定或关键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取样、监测 (三)现场测算 容积法:是指在耗水点或排水点的敞口处,用固定容积容器在固定时间内盛接液体,再计算出此段时间此工况下的液体流速 便携式仪器测量法:主要是指使用便携式流量计实测管道内液体的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采用噪声测量仪现场测量主要产噪设备及厂界噪声值 理论估算法:是指在不具备容积法和仪器测量法的条件下,根据输送液体泵的额定流量、扬程、管道尺寸,估算出管道内液体可能的最大流速 (四)现场访谈法 与企业内部人员访谈:与车间工人进行随机性的访谈,了解企业生产概况,寻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与周边居民访谈:走访企业周边居民,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了解企业长期运行过程中是否对附近居民带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方面的污染对居民提出的意见进行判断筛选后,反馈于监察报告中 五、建设项目现场监察 (一)产业政策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二)选址(是否处于环境敏感区)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 公里范围内 (3)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 1 公里内 (4)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内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和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范围建设 (三)环评制度执行 1、 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环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2、环评审批手续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评审批文件一致如有重大变更或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四)“三同时”制度执行 1、 设施核对: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可根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图、施工监理意见、单项安装质量验收结果以及“三同时”验收一览表等逐一核对) 2、验收时限: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 3 个月;需延长试生产时间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应在试生产之日起一年内验收。
3、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问题 4、验收手续及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验收整改意见落实到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污染源现场监察六、污染源现场监察 (一)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1、料堆场扬尘 检查料场抑尘效果现场重点检查抑尘网与料堆的高度差、喷水设施设置,是否满足防风抑尘需求一般料堆高度低于网高 10%,且高差至少达 1 米,料场四周喷水设施应能保证覆盖整个煤场,料堆表面含湿度达7%以上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117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并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2、道路运输扬尘 检查运输车辆是否采用密闭方式运输(一般采用蓬布密闭和厢式运输两种方式),运输道路是否有抑制扬尘措施(清扫和洒水)。
3、集尘(气)设施 检查集尘(气)罩安装是否合理,是否设置在出料口、出渣口、储槽等合适的位置,是否密闭负压操作,并与废气治理设施相连 4、除尘设施 (1)湿法收尘设施 湿式收尘设施的循环水或设备废水是否进入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干法收尘设施 布袋除尘器:对于常用的布袋除尘器,检查是否有破袋、缺袋现象,可通过除尘器检修门(孔)观察,或者查询是否有更换布袋记录,若企业1年以上未更换布袋,则可能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可能 查看风机规格、功率铭牌,以及袋式除尘器面积,计算滤袋的过滤风速是否处于常规设计范围(0.8-1.5m/min)之内 检查袋式除尘器进出口压差是否在 1.2-1.5Kpa,小于1.2 Kpa 时应注意检查布袋是否有破损,大于 1.5Kpa 时表明布袋需清灰 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是利用直流高压电场使烟气发生电离,气流中的带荷电粉尘在电场作用下与气流分离电除尘器工作电压低于击穿电压时,除尘器的除尘效果就会明显下降。
查看电除尘器控制装置仪表所显示的电压、电流是否在正常范围,是判断电除尘器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静电除尘器运行电压需保持40一75kV乃至100kV以上,通常工作电压为50-60kV静电除尘器停运后,必然有明显的粉尘、烟气排放 4、脱硫设施 烟气中二氧化硫来自矿石和燃料,烟气脱硫主要有湿法、半干法、干法和硫氮联脱法等 ①检查要点:脱硫设施是否持续正常运行;脱硫副产物存放是否规范 ②辨别方法:现场查看,脱硫方法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一致;通过中控平台查看监控数据;核对企业运行、加药及维修记录台帐;脱硫剂购买发票,与生产工况校核;以耗电量、药剂用量、产生的渣量来判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通过PH试纸监测循环脱硫液的酸碱度是否达到要求 5 、厂区管理 (1)检查重点 ①厂区(生产区、储罐区、污水收集渠道、污水处理装置区等特殊位置)应采取防渗措施,并满足设计方案要求 ②厂区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③生产过程中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④道路两侧、储料区、生产区应尽可能进行绿化 (二)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1、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工艺主要有 A/0 工艺、A2/O 工艺、A2/O2工艺等主要处理单元应包括:隔油池、气浮池、调节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混合反应池、混凝沉淀池以及相应的污泥浓缩机和污泥压滤机等 检查重点:根据处理工艺类型,判定处理工艺与污染物处理需求的匹配性 隔油池:主要去除以上废水中所含的重油及轻油 气浮池:主要处理以上废水中所含的乳化油和悬浮油 调节池:均衡水质和水量,同时也能承担事故状态下的废水储存作用,以利于下一步生化处理 厌氧池:将废水中难降解的有机物进行水解、酸化,以改善废水的可生化性 缺氧池:将废水中的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还原为氮气,以微小气泡从水面逸出 好氧池:去除废水中的 COD、挥发酚、氰化物及其它有害物质,并使氨转化为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泥污沉降比为30%-50%) 二沉池:对好氧池出水进行固液分离。
出水一部分回流至缺氧池,一部分进入后混凝处理底部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好氧池,一部分剩余污泥进入污泥浓缩机,依次经浓缩、压滤处理后送堆场 后混凝处理:包括混合反应池和混凝沉淀池利用加入的混凝剂和助凝剂,使二沉池出水中悬浮固体形成易沉淀的絮状体,进行沉淀处理 2、运行状态 (1)检查重点: 检查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环保设备运行、加药及维修记录等是否记录齐全;检查耗电量,判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污泥产生量,判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来水颜色、缺氧池和曝气池气泡颜色和分布情况、观察曝气池污泥沉降比,判断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 (2)辨别方法: 现场查阅企业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检查水泵等关键设备的额定功耗率,根据企业台账,计算其耗电量,判断是否与缴纳电费一致对比耗电量波动情况与废水负荷波动情况,若有较大出入,则存在废水处理装置非正常运转的可能 根据污泥产生量台账和废水处理负荷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观察来水颜色,判断入污水处理装置废水是否经过稀释处理;缺氧池表面应有气泡,且气泡分布均匀密集,否则说明反硝化效果差;曝气池表面漂浮物体应呈黄褐色,否则说明曝气池运行效果差。
3、总排口水量和水质 (1)检查重点:检查废水处理站出口水量及水质的达标排放情况 (2)辨别方法:检查废水监测报告或监测数据;现场用试纸监测废水排放口pH 值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1)检查重点:逐一检查主要噪声源位置、个数,以及所采取的隔声降噪措施,检查厂界噪声达标情况 (2)辨别方法:可采用收集已有厂界噪声监测数据,或进行现场噪声监测方法进行根据收集或现场监测数据,判断厂界是否可做到稳定达标 (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1、产生量及处置方式 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处置方式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有未经利用擅自将危险废物运出厂外的行为 辨别方法:检查各工序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所采取的清理方式、清理周期,了解产生量及处置方式,结合企业台账,判别是否得到综合利用查看各类危废综合利用方案、外销协议、协议方危废处理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储存 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废物是否有专门的储存容器,容器是否完好无损,储存场所周边是否有渗漏现象。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自动监控和排放口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联网情况;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的定期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显示的数据是否齐全、是否能显示历史数据、检查历史浓度数据和曲线,判断日常超标情况和频次,是否存在闲置、私改电路、违规设定参数等现象;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还应检查标定仪器的标气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检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 检查是否有偷排口或偷排暗管,是否将废水稀释后排放,是否将高浓度废水利用槽车或储水罐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检 查 是 否 设 置 符 合 国 家 标 《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GB15562.1-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第六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要把对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检查作为日常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1、环境应急预案 ①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及时修订(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周围环境或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②企业是否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③企业是否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 、环境应急设施 环境应急设施和措施是否完善,应急物质与设备是否配备 根据环评报告中关于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逐一核对以上设施、措施、物质及设备《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七)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 1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已经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可根据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达标 《大气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环发[2003]177号)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企业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4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应当制定环境监测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配置专业环保管理人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环境监察文书制作七、环境监察文书制作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二)调查询问笔录 (三)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 (四)现场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