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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合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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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uoxia****01804
  • 文档编号:63587019
  • 上传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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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市场经济日臻成熟和发达的今天,曾作为古典合同法基本理念的至高无上的契约自由原则的法律地位受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挑战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在当代合同法中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已逐渐成为合同法的精髓和灵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涵,对于最终实现合同正义,维护高效率的市场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的新 《合同法》对此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为了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了解并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理念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通过介绍与比较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对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内含的丰富与完善作些微贡献1、 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澳大利亚合同法是秉承英国合同法而建立的,因此它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正统的澳大利亚法并不赋予诚实信用一般性的作用,而是就其所发展的具体规则进行适用,所以,在澳大利亚诚实信用应该称为规则而不是原则就合同法而言,澳大利亚法并不从一般性条款来着手解决因合同而带来的不公平结果,而是针对不同的问题求助于更具体的方法首先,很多具体的合同法早已开始运用诚信的观念在具体的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中,即明确根据诚信设定了合同义务,另一些合同则引用默示条款设定了诚信义务,如劳动合同。

      其次,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体现了诚信的要求,影响到了澳大利亚传统的合同法最后,澳大利亚法院发展了各种法律原则来对缔结合同的行为进行控制并对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绝对性加以限制尽管在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实践中,明示或默示地使用 “诚实信用规则”已经超过10年了,但是关于诚实信用规则的具体内涵仍然有着不小的争议在澳大利亚,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关于诚实信用规则的统一定义很多人认为它的具体含义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解释广义的诚实信用的概念一般认为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双方协作(合作)、公平、公正这种定义被认为是不清楚、不准确的因此有人认为定义什么是不诚实信用会显得更实际些这就是经典的Summers的关于诚实信用的 “排除定义”(Excluder),即通过例举出什么行为是不诚实守信的,进而确定何种行为属于诚实信用这种理念实际上也被澳大利亚司法实践所接受,比如汉堡王公司诉饿杰克公司 (Burger KingCorp V Hungry Jack's Pty Ltd 2001)一案 (在本案中,汉堡王与饿杰克签订了澳大利亚特许经营权的合同,饿杰克被要求在获得汉堡王的允许下,需要每年开办四家汉堡王快餐店但是汉堡王后来决定自己开店,因此拒绝了饿杰克开新店的要求。

      在没有汉堡王的允许下,饿杰克便没有继续开新店随后汉堡王以饿杰克没有继续开新店为由而终止了合同并且将饿杰克告上了法庭但是法庭最后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合作义务,此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诚实守信行为而判汉堡王败诉)但是澳大利亚著名大法官Anthony Mason的观点则更具有普遍的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从而得到法学界普遍认可并遵照执行他认为 “诚实信用规则”应当包含以下三点:第一,为达到合同的最终目的,当事人有义务相互合作 (即对承诺本身忠诚);第二,行为需要诚实守信;第三,需要合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这个观点重点强调了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需要考虑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当事人自己的权益而去满足他人的利益这种诚实信用的要求是让当事人承认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当事人双方都需要考虑彼此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权益一定是要在认可的合同条款规定之下所能够达成的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研究,澳大利亚法律界对诚实信用规则的含义达成如下基本共识1) 合作/协作诚实信用规则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共同协作合作义务就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需要按照协商好的合同条款,履行其彼此协商合作的义务,从而最终达成合同目标共同协作义务作为诚实信用规则的内涵,在法律上被正式承认是在1881年的Mackay v Dick一案中。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挖掘机的合同合同约定双方都要互相配合检验挖掘机的效用,在挖掘机运送到买方之后,买方要在特定的时间之内测试挖掘机,如果买方在挖掘机的测试中发现挖掘机没有达到双方所约定的要求,买方可以在两个月之内退货但是在买方收到挖掘机之后并没有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测试,就要求退货因此,卖方起诉买方违约,要求买方接受机器并支付相应费用法院最后判决买方败诉法官认为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彼此合作的义务在此案中,买方有义务配合卖方测试挖掘机,但是实际买方却没有履行配合的义务,因此买方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互相合作的义务此后,法律界普遍认为“合作义务”应该纳入到合同法中,并且是诚实信用的一个内容,而应该被广泛的加以适用到合同的履行之中在汉堡王公司诉饿杰克公司 (Bur-ger King v Hungry Jack's Pty Ltd)一案中,NSW的上诉法院再一次支持了合作义务属于城实信用规则这一理念2) 诚实诚实信用规则的第二个含义是诚实在澳大利亚,这种诚实信用的含义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法律和合同的明示条款与司法判例之中,但是在法条方面却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诚实信用的具体规定通常法界认为诚实的定义可以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这种诚实的义务是一种客观的感知。

      比如在 《买卖物品法》(Sale of Good)有这样的规定:“无论一个行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只要这个行为被认为是事实上的诚实的行为,那么此行为就被看做是符合诚实信用规则的其次,从 主 观 上 来 讲,是 要 缺 乏 敌 意 的(Lack of ill-will)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不能是有意的欺骗,当事人需要确信自己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最后,还有一些定义是专门针对特别法的例如 《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1914》 (Crimes Act1914(Cth))规定煽动性的行为只有当其是诚实信用的才被允许法典的第二章还例举了不属于诚实信用的几个行为:危害安全的行为或者对抗联邦国家的行为;帮助敌对势力的行为;引起暴力、制造公众混乱或者扰乱公共社会的行为等其实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只涉及前两个含义,即主观诚实和客观诚实主观诚实就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主观意志上要诚实守信,不能有任何刻意的隐瞒客观诚实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必须表现为诚实守信,这一点一般是由法官通过案件的具体证据做出判断的一般学者都认为,虽然主观诚实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但绝不是一个充分条件。

      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客观诚实才是判别当事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当事人主观上是诚实的,但如果他的行为被认定是欺诈的,那么也要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规则3) 合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要合理的考虑到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目的或 者 前提 来签 订和履行合同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诚实信用的,不只要考虑此种行为是不是诚实的,更重要的还要考量此种行为是不是考虑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财产受到损失,身体受到伤害等等,那也被认为是违反诚实信用规则的换句话说,在一个合同中,由于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同时还需要行使权利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考虑彼此的利益,这样才能最终达成合同目的如果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当事人的权益,那么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为谁都不想自身的利益受损笔者认为此种含义的确定,可以让合同履行的更加顺畅,更加公平、公正,从而更加体现诚实信用规则2、 分析与比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是道德的法律化,也是法律的道德化。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法条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但是这样简单的条款很难让当事人和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判别什么是诚实信用什么不是诚实信用原则从文义上理解乃一种善良实在、不欺不诈、恪守信用的主观态度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弹性规范,其内容是不确定的且极为概括和抽象,它需要法官进行裁判时,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细致周密的考虑,才能决定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从以上的学者观点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一般理解为,合同当事人诚实不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权力第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的、自觉的方式履行义务第三,当事人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相比较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的理解有些片面首先没有将诚实信用分成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这样容易造成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混乱其次,没有注意到诚实信用中的另一层含义:考虑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合同当事人参加市场交易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由于经济利益的不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但是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及具体实践中,对于这种考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理念实现的还不够因此造成了很多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就出现了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由于理论上理想的交易形态是:各方当事人都从交易中获益,但由于当事人均试图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必然以损害他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诚信原则需要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由利益不均而引起的矛盾,矫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倾斜3、 借鉴与充实从总体上讲,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对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总体精神的把握,但是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实质都不仅仅在于对合同立法提供指导性的准则,而更在于确定一个合同法具体规范的范围,为合同法的不确定性划定一个相对确定的界限。

      因此,笔者认为,借鉴澳大利亚合同法中诚实信用规则的内涵,不断充实和丰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1、 主观诚信它是一种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其应具有以下几点:(1)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道德的个人确信;(2)这种确信尽管是主观的,但从主体产生它的过程来看,它是诚实的和合理的;(3)主体在形成这种确信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未发生故意和过失;(4)主体的这种确信可就其自己的情势发生,也可就与他有关的他人的情势发生; (5)这种确信决定了主体的行为;(6)法律因为主体的这种确信赋予其行为以有利的待遇2、 客观诚信它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行为义务,要求当事人除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外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归结起来应有以下几点:(1)它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行为义务;(2)这种行为义务的内容是除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之必要外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3)评价主体行为的尺度不是当事人自己的,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3、 合理考虑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进而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同关系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使诚实信用原则能更加有效的平衡社会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在这两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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