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含税价和不含税价.docx
16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含税价和不含税价 如何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税款金额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境内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时,往往由于使用不恰当的计税基础、汇率等诸多问题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并缴纳相关税款,一方面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使得境内企业承担了巨大的税务风险,面临罚款的可能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把握各项税款的计税基础,正确处理不同税负承担情况下税款的计算,我们先来了解一般情况下一项合同价款的组成: 公式1:合同价款 增值税 所得税+ 附加税费 外汇金额) 通过这个公式,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概念:即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包含什么?通常来讲,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费、所得税都是价内税而增值税则是价外税明白了以上公式和两个概念,我们就 可以针对合同中约定的不同的税负承担情况进行正确的计算了,各种税负承担情况下的税费计算都是对以上合同价款构成公式的变形而已 那么,在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各种合同中,到底有多少税负承担情况呢?由于合同签订双方议价能力的不同,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税负承担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有税费均有境外企业承担 2、所有税费均有境内企业承担 3、所得税由境外企业承担,增值税由境内企业承担。
下面我们将就以上所提到的几种主要情况下税款的计算分别进行解读: 1、所有税费均有境外企业承担 例1:美国一家科技公司向我国天津一家科技公司转让某项技术的使用许可权,合同规定:此项转让金额合计106万元,因该项业务所产生的应在中国缴纳的所有税费均有美方企业承担,于中方企业实际支付价款时从价款中扣除相关税费 解读:在例1中我们了解到所有税费均有美方企业承担那么先来看一下合同金额的构成合同金额106万有两部分组成:即不含税价100万+增值税6万由于转让某项技术的使用许可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 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也是不含税价,所得税=不含税价*10%此外还要考虑附加税费=增值税*13% 因此,最终实际付汇金额=106万-6万-100*10%万-100*6%*13*万=万 计算过程: 不含税价=合同价款/(1+增值税率)=106/(1+6%)=100万 增值税=不含税价*增值税率=100*6%=6万 所得税=不含税价*所得税率=100*10%=10万 附加税费=增值税*附加税费率=100*6%*13%=万 实际付汇金额=含税价所以不含税价=实际付汇金额/(1-所得税率-增值税率*附加税费率)=/(1-10%-6%*13%)=100万 那么: 增值税=不含税价*增值税率=100*6%=6万 所得税=不含税价*所得税率=100*10%=10万 附加税=不含税价*增值税率*附加税率=100*6%*13%=万 最终实际付汇金额=不含税价-所得税-附加税==万 总结:在所有税费均有境内企业承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一般就是公式1中的实际付汇金额。
3、所得税、附加税由境外企业承担,增值税由境内企业承担例3:美国一家科技公司向我国天津一家科技公司转让某项技术的使用许可权,合同规定:此项转让价款合计100万元,因该项业务所产生的应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由美方承担,增值税由中方承担 解读:在例3中我们了解到此项合同中所得税由美方承担,而增值税是有中方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下合同价款100万元其实就是合同价款构成公式中的不含税价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虽然增值税由中方承担,但中方不是此项业务的纳税人而是依然是扣缴义务人,只不过由于在签订合同时议价能力不够导致自己来承担部分税款既然了解到此处的合同价款就是不含税价,那么便可以直接以合同价款依据计算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费转载于:写论文网:合同含税价和不含税价) 计算过程: 不含税价=合同价款=100万 增值税=不含税价*增值税率=100*6%=6万 所得税=不含税价*所得税率=100*10%=10万 附加税=不含税价*增值税率*附加税率=100*6%*13%=万 期货报价为增值税含税价对商品期货市场的影响 增值税是理论上最完善的税种之一,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增值税或类似税种,比如法国,英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英国、荷兰、韩国、埃及、印度、菲律宾、西班牙、澳大利亚等均开设有增值税,新加坡和加拿大的商品与劳务税,日本的消费税,巴西的工业产品税和商品流通、运输和通信服务税(ICMS)等,均是增值税性质的税种。
各国普遍采取了扣除法,一般也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些国家在现货市场上,对商品普遍采取了两种报价方式,即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或者只标一种但注明是否含增值税美国现在并没有开征增值税,格林斯潘最近表示,美国现在的联邦税收不足以弥补预算赤字,医疗补助、社会保障的压力可能迫使美国不得不开征增值税 当前世界上各主要交易所多数均采用的不含增值税的期货报价,美国各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东京工业品交易所、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其期货报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报价这些交易所所在的国家除了美国,均开设有增值税或类似增值税税种,多数情况是现货交易自古有之、期货市场形成后才开征增值税,这些国家在期货交易对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和期货报价方法,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我国期货市场增值税的问题讨论已久,现在对于征收环节已经趋于一致,即在交割环节征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上,大连商品交易所由卖方客户向直接向买方买方提供发票,卖方客户和买方客户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值税发票由卖方客户经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流转到买方客户手中;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做法比郑州商品交易所又多出交易所,交易所也被认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流转过程对期货市场的并不造成重大影响 报价方式,对期货市场的影响是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三家期货交易所,一致采取了包含增值税的报价方式对于征收环节,实物步法上流转不征收增值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报价方式,理论上,在我国1994年实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之后,将价税分离的做法,即报价不含增值税,更符合增值税价外税和流转税的属性,笔者认为现有的制度是对交易者交易习惯和缺乏税法知识的一种妥协 期货交易是从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为履约提供了保证,投机者的加入增加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克服了远期交易在履约保证和流动性方面的问题期货市场交易的标准合约可以理解为是标准化了的远期合约在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的时候,如果期货报价为增值税时,由于增值税的征收是以发票金额为基数,导致参与者锁定远期的含税价格,并不是与其利润直接相关的实际成本或者收入 在我国现行的期货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下,不参与交割的普通投机者,对期货报价是否含增值税并不关心,并不影响他们参与期货的杠杆率,只是在含增值税报价的情况下,每手价格增加导致了保证金的增加但对于参与期货交割的套利者或者有参与交割可能的套利者,就会遇到受到很大的影响,笔者将他们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于传统意义的套期保值 1.某企业预计在成本能够控制的条件下,以在远期市场卖出产品合约的方式,锁定利润,企业以价格A卖出远期合约,交割后时该企业最终的收入为, 通过交割收到的价款+期货头寸的盈余或者亏损-交割价中包含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割价+-交割价*17%/117%=A-交割价*17%/117% 如果是远期合约,企业的将未来的最终收入锁定为,交割价+-A/117%=A/117% 两者相差为,A-交割价*17%/117%-A/117%=*17%/117% 2.企业买入套期保值,在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或者终端消费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对预计的销售建立原材料库存,根据生产的进度,逐步购入原材料可以节省原材料的资金占用和库存费,但是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就成为该类企业面临的风险期货市场上以价格B买入远期合约的方式锁定企业的成本乙企业在期货市场上以价格B买入5个月远期合约, 期货交易下成本=B-交割价*17%/17% 远期合约下成本=B/117% 两者相差=*17%/117% 3.当企业买入原材料期货,同时卖出产品期货,以制定公司战略,安排生产的规模,制定采购加工生产计划,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行和职工的利益等。
企业以C的价格买入3个月远期合约的原材料期货合约,同时以价格D卖出5个月的产品期货合约此时,企业意图锁定加工费的成本 期货交易下差价收入为=- 远期合约下差价收入为=D/117%-C/117% 两者相差=*17%/117%-*17%/117% 多数情况下,企业并没有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交割,而是通过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了期货头寸,在现货市场上买入原材料或者卖出产品,但此时交割价即相当于在现货市场上的买卖成本或收入,平仓费用代替了交割费用 由上分析可知,在期货报价为增值税的含税价时,现行的盈亏计算方式下,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并不能达到锁定企业生成本、收入或者是加工费等企业生存的基础时利润,在入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参与期货市场的目的是转移价格风险,此处的价格明显是不含税的价格,这样才能够实现预期的目的笔者认为,期货市场的价格报价为含税价,影响了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而这正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 二、研究套利 起初投入为0,期末应该也为0,即F-S*-K=0F-S=S*R+K理论上该式应成立,反之当F-S>S*R+K,即应当借入资金买入现货;当F-SS*R+K的机会,买入现货卖出期货最终的收益在参与的时候已经确定是F-S*-K。
当报价为含税价格的时候,最终的收益不确定,因为S包含的进项税,最终计算销项税额的时候,是以交割价进行的,即收益为F-S*-K-*17%/117%,由于交割价的不确定,使得套利变成了风险套利实际的操作中,还要考虑保证金占用部分的资金利息 同理,对于跨期套利,理论价差F远期-F近期=S*+K现有的制度下,跨期套利的最终盈亏为: F远期-F近期-+K)-*17%/117% 期货市场的报价采取含增值税报价时,在现有盈亏计算方式下,合理期现价差和合理的跨期价差也面临着增值税风险,使得套利变成了投机无套利均衡原理是现代金融理论的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使得无套利均衡的理论的前提不复存在 三、增值税风险的规避 在制度既定的前提下,参与者为规避增值税的风险实现预期收益,通常的做法是采取控制期货头寸的方法来回避增值税的风险: 套利交易时,在不同月份合约上双向开仓、数量相同方向相反,近月合约交割完成时将远月合约卖出头存平仓%,远月合约交割前将原平掉的空头头存补齐,确保交割完成 生产商、贸易商根据生产量或库存数量,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保值,其空头头寸为其生产量或库存数量的%,当保值物在现货市场卖出,按比例平掉期货市场的空头头寸,如需交割则在合约交割前将剩下的%空头头寸抛出。
但是这些做法实际操作起来有问题,比如近月合约交割日当天远期合约可能并不活跃,在交割月交易量更小,可能无法成交或者成交价偏离交割价,而且对于套利而言,郑商所和大商所有套利指令,如上的操作新增加了操作环节,也相应的增加了交易费用 如果交易制度不进行改革,可以想见,当期货期权、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商品期货市场的套利者将更多的被吸引,离开商品期货市场 若从制度的角度上要解决这个问题,把商品的价税分开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是含税交易,价税分离这种办法把期货交易价格分割为价格和税款两部分,在交易和结算时分别计算,从而把交易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