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等专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pdf
4页中等专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等专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财〔2007〕7 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提供劳务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将所学专业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方式之一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贫困优先、遵纪守法 ”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第二章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等协同做好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资助资金的管理、统计及发放工作第三章 岗位设置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勤工助学岗使用系部、处室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各系部、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提出设岗申请,经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经组织人事处核实为缺编的系部、处室,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等为主第十二条各勤工助学岗使用系部、 处室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随意大量增设岗位,浪费人力第十四条 各系部、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申请须填写《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加盖公章, 报学生工作处汇总,经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岗位如有变更,按更换岗程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经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四章申请与录用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家长同意、学生自愿申请、系部审核、公示(三日无异议)、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通过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勤工助学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经勤工助学岗使用系部、处室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 同时兼顾有特长、 表现良好、 学习成绩优良者第五章报酬标准和发放第十七条固定岗位按自然月计酬, 原则上每人月报酬 200 元第十八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 10 元每人每小时,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勤工助学岗使用系部、处室负责, 根据劳动时间、 完成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报学生工作处汇总,经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放, 原则上一学期发放一次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它服务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使用系部、处室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学生安全意识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勤工助学岗使用系部、 处室提出辞职申请,经使用系部、处室批准后,方可辞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出现擅自离岗等不遵守管理规定者, 使用系部、处室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勤工助学岗使用系部、处室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13 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