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解读俞.ppt
74页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暂行办法俞启香 (教授、博导、国家安全生产专家) 中国矿业大学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 2、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贯彻2011年10月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 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 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推进矿井瓦 斯抽采达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了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和《煤矿 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的修订工作的修订工作经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 的精心组织,在众多专家学者和社会各 界的大力支持下,历经多次修改完善, 于2011年11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 能源局正式签发,(2012年3日1日施行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改变一:将低瓦斯矿井的名称改称为瓦斯矿井新出台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将矿井 瓦斯等级仍分为三级,但级别次序改变: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取消“低瓦斯矿井”的叫法,将原“低瓦斯矿 井”改称为“瓦斯矿井”。
近几年,低瓦斯矿井瓦斯事故多发2010年发 生的57起较大瓦斯事故,发生在低瓦斯矿井20起 ,占35.1%今年上半年发生的24起较大瓦斯事故,有8起 发生在低瓦斯矿井,占33.3%在事故分析时,很多企业往往强调其“低瓦 斯矿井”性质,不能正视瓦斯隐患和从严要求自 己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为增强低等级瓦斯矿井的瓦斯防范意识 ,加强瓦斯管理,新出台的《煤矿瓦斯等 级鉴定暂行办法》取消了低瓦斯矿井的叫 法,改为瓦斯矿井,同时,取消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概 念,只要存在高瓦斯区,整个矿井就应该 按照高瓦斯矿井的标准进行管理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另外,在瓦斯事故分析会上,很多 专家、学者都建议取消低瓦斯矿井叫法, 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强瓦斯管理我们作出这样的改变也是采纳了有关 专家、学者的建议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改变二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 对瓦斯涌出量指标随着矿井集约化发展,矿井生产相对集中,开采强度不断加大,采掘工作面瓦 斯涌出量已成为衡量矿井瓦斯灾害严重程 度的重要因素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改变二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
为此,《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原来以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量指标划分高瓦斯矿井和低 瓦斯矿井的基础上,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 标,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了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 要求时,将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改变三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考虑到随着矿井开采条件、开采深度的变化,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也会相应变化, 有时会有较大的变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 办法》增加了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明确要 求当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达到高瓦斯矿井条件时 ,煤矿企业应及时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改变三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对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规定首先按照突出矿井管理,在半年内未进行鉴定的矿井,直接认定为突出矿 井;对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经过事故专家组认定是突出事故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对瓦斯矿井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矿井产能提高、改扩建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开采新的区域等极大影响 瓦斯涌出的情况,规定当年必须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 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 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 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 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 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 鉴定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 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 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 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 作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 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 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 备案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 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 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 发生的瓦斯动力观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 参数等确定。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 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的矿井为高瓦 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量大于5m3/min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 于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 等于5m3/min 。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一条 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 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 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 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二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 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 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请楚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 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 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三条 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凹)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四条 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 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第十五条 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六条 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 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之日 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七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 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 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 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 承担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 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管理部 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围家能源局 备案。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十九条 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 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 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第二十条 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 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 鉴定矿井与鉴定机构应当密切配合,提供的鉴定基础资 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可靠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高瓦斯 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2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 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矿井应当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 中的原始资料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瓦斯鉴定资质,不得 将所承担的瓦斯鉴定工作转包或者分包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 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 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名称、鉴定机 构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 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者鉴定专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 书复印件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二十四条 将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 为非突出矿井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 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 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等 与鉴定有关信息应当全部公开,接受监督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检查和监察 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 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 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第二十七条 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 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 产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