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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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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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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1=O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七月目 录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0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九、 基金收益分配 25十、基金信息披露 27H^一、基金费用 28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1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2十五、禁止行为 3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史、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5十七、违约责任 38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9二十、其他事项 40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0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邮政编码:200121法定代表人:贾建平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9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和设立基金;三、在证监会批准(如 果需要获得该等批准)前提下,从事其他中国法律许可及股东在股东会上同意的业 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 00032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巻佰卷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100指数成分 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可转债等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 100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出于业务监督和核查 需要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相关信息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 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 证100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 5%;(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规则进行结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A)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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