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的合法性.docx
19页张健一:现代国家认同与国家权力合法性分析 摘要:现代国家认同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意图所在,亦是国家权力合法性不断得以强化的必然产物本文提出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现实依据来自于主权和三种国家特性(民族文化正当性、政治法律正当性、社会经济正当性)中国的现代性建构进程尤其要注重民族文化正当性的建设和维护,在政治法律正当性和社会经济正当性上也有若干问题需要澄清 关键词:现代国家;合法性;认同; 正当性 主权从来就是国家的生命所在,而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的良好发展都必须依赖于国家权力合法性被确立和认可,尽管合法性的具体内容不可同日而语如果认为界定现代国家的关键词就是主权和合法性,并引申出现代国家的双重特性在于民族——国家以及民主——国家,则不利于对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正确理解区分国家的传统性与现代性,核心在于辨明合法性的真实来源和演化进路,而不是局限于主权和合法性的分野及对照上我们赞成主权在全球化浪潮中的至关重要,这在正文开头已有强调在此前提清晰之后,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在学理上认识现代国家认同的另一直接来源——合法性的数种效力途径,厘清合法性与国家特性的界限,重新认识国家特性的构成模式和实践含义,进而反思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生成机理。
现代国家认同的完成要解决两个问题,即主权和合法性主权赋予了一个国家坚强的政治外壳和框架,既组成现代国家认同的权力基础,又使国家合法性的建设有了稳定可靠的自主性保障随后的问题是如何选择合法性成长路径并加以具体化我们认为,民族文化正当性和政治法律正当性是促成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萌芽并生长的两大动力,而社会经济正当性推动了国家权力有效性的正常发育,并借助于后者成为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第三种动力 一、民族文化正当性对合法性的贡献 我们讨论的民族文化正当性,是在民族国家文化认同层次上的共同思想和生活方式得到公民的认可和遵守,在这里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互为对照有学者把国家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所拥有的公民认同与合法性,即将政治法律正当性和合法性等量齐观,排除了民族文化正当性的贡献,我们是不能同意的在现代国家中民族文化正当性的形成亦需要公民的认同,它对于合法性的贡献是在前者持续呈现出来的实践性、必要性、可行性之中得到凸显的 首先,从实践性来看,欧洲从 14 到 16 世纪完成了向具有民族意识的现代国家形态的转型,其中臣民们形成全新的国家认同,民族主义起了决定作用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认同的建构是以民族文化的族裔内核,即主导族裔的文化为基础,通过官僚融合和本土动员来实现的。
前者是指国家的政治精英利用行政机构、司法体系、教育和通讯网络等进行文化同化和政治整合的过程;本土动员则主要指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重新发现古老的族裔传统,使它转化为民族文化,同时为民族共同体提供政治合法性的过程英、法、西、美、加等多族裔国家的民族认同就是以主导族裔文化为主体,通过政治与文化动员建构而成的 现代国家在中国的建构经历了近代民族主义,在文化保守主义与自由西化主义间展开了激烈论战两者都具有鲜明的民族主义色彩,前者强调对于自身民族文化认同在中国向现代化转型的道路上具有基础性意义,后者则鼓吹利用中国民族意识去吸纳西方现代形态的文化精神来促使中国进化到现代阶段新中国建立后,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在全国推行计划经济模式和单位化社会调控体系,促使族裔认同和阶级差异迅速退出前台,民族国家文化认同取得了统治地位世界国家现代性建设都表明了民族文化正当性占据着重要位置 其次,其必要性在于,由于全球化冲击及国家内部各族裔阶层的利益需要,现代国家迫切要求提高民族文化正当性的水平一方面,全球性力量迅速崛起,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整合趋势不断加强,削弱了民族文化正当性的广度和深度哈贝马斯曾经预测过,全球化表达的是一种变动的图景,它会不断挑战民族边界,直到最终摧毁民族大厦。
大量的超国家、跨国家、次国家行为体涌现出来,在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上严重削弱了民族国家的影响力,民族认同因此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公民身份变得不再绝对,文化表达方式多样化使民族文化标准的规范力量逐渐下降,民族文化的边界线随着公民身份的变动加速而断裂 另一方面,民族国家的感召力在社会转型时期得不到充分重视,国家内部的族裔阶层的文化特性得以张扬,并推动着他们向亚国家的集体认同感回归过度地迷信政治法律正当性对于民族国家建构的统筹作用,以政治认同来回避或是缓解族裔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冲突,漠视了现代国家作为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价值所在移植外来的先进知识形态是必要的,但在外来先进知识形态与本土民族文化传统发生冲突时,否认政治法律正当性与民族文化正当性是可以兼容并蓄的,从而把前者作为一种普世性的自由符号进行制度转换,并无视后者在新的政治情境中仍然富有现实意义这是导致公民对自己国家形成归属认知和感情依附时角色错位,在民族国家政治法律正当性水平相对落后以致合法性出现危机时族裔认同和阶层集中趋势抬头的一大原因,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停滞时国家政治制度化压力容易发生突变,社会分裂的威胁迅速变大的重要根源 国际上,冷战后世界爆发的武装冲突,多数都是国家内部民族或宗教矛盾引发的;从国内状况看,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实施,社会转型力度加大,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社会结构的分化趋势更加强烈,基于生存发展需要的社会争端必然增多。
抽掉国家的民族文化内核,无异于变相支持文化多元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如美国和加拿大这样崇尚合法性的国家,在推行文化多元主义之后,仍不能解决民族认同危机,魁北克独立思潮愈演愈烈,亨廷顿则表示美国可能将解体 再次,在文化全球化、族裔主义、各种超民族主义席卷我们的世界时,我们必须清楚建设民族文化正当性的可行性文化全球化无疑会促进政治建设的革新,有利于向外显示我国的政治进步图景,消除不必要的疑虑和恐惧它的消极影响至少是带来了族裔主义和各种超民族主义全球化的效果势将削弱所有民族的文化向心力,即使经济上强势的国家,亦不能幸免于此 族裔主义因其深厚的文化沉淀而拥有巨大的召唤力,它凭借着共同的历史记忆和遭遇,容易在公民之中激起凝聚力和归属感,利用血缘、地域、语言、宗教、习俗等因素得以在社会结构内部强有力地延伸,是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的不稳定因素然而族裔主义与阶层认同一样,只拥有部分的政治资源和合法性,实质上是要求公民回到传统国家的架构中去,这既与现代国家认同的发展大势相悖,也违背了世界合法性模式的整合潮流,是不能融入历史发展逻辑之中的 超民族主义的合理性在于它认识到了民族国家的文化疆界正在被打破,跨国家的文化认同度上升的迹象。
最明显的例子是欧洲联盟然而欧洲人始终把民族认同放在优先的位置,欧洲内部文化的迥异以及政治利益上的冲突都令人无法对欧洲认同的前景表示乐观,欧洲 内部的文化差异远高于其统一性,政治法律正当性的同化作用亦很难将不同的民族国家联合起来 我们所讨论的民族文化正当性,既不是狭隘意义上的族群认同,也不是广义上的世界主义我们反对企求以“ 公民身份” 来消除个体的其他类型的社会归属感,但是我们欢迎并提倡那些为民族自信心注入时代精华,为民族文化正当性提供新鲜营养的正确做法 西方国家常常以“ 人权” 和 “民主”为幌子,鼓吹政治法律正当性和社会经济正当性的至高无上,公然或暗中支持我国新疆、西藏、台湾等地区的分裂势力,并以帮助我国推进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借口,对中国的现代国家认同施加非正常的压力,以强迫中国顺从西方的示范效应行事,这正是我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高度关注民族文化正当性的一大现世前提例如,台湾政治大学对台湾民众的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的调查数据表明,台湾民众中存在着典型的两者相分离的态势,正是在民族文化正当性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两岸才有可能通过政治实践和经济互补来加强民众的吸引力和认同感,把已经发挥作用的要件视为理所当然的飞来之物的倾向是危险有害的,这与实际工作中分清主次的思维方式不是同一回事。
哈贝马斯指出,现代公民具有两重身份,即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及文化民族的归属感安东尼·史密斯则认为,民族认同是一个具有特定文化的人民在一代又一代的薪火相承中体悟到的一种绵延感,是这些人民在历史长河中对早期共同经历的记忆,是每代人都拥有的共同命运感我们更应该充分利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秀文明成果,对传统既不僵守也不决裂,警觉地避免民族文化的失落和衰败,而不是在改革开放的话语权视角下沦为“全盘西化”的牺牲品 我们所说的民族文化正当性,既是对原有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特性的保护和发扬,也是对世界民族主义视角下优秀的外来文化成果的吸收和本土化,如坚持马克思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念,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重视知识重视人才的理念,为民众服务的宗旨,建设和谐社会的坚定信心等任何民族发展史都表明了,捍卫一个民族的文化特性决不是无原则地回归到昔日的辉煌的历史记忆中去,也不是以外来的先进的思想形态完全覆盖原先的文化领域,而是在原有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吸取其它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我国也不例外,所谓文化整合与政治整合之争,纯属非此即彼之不和,没有看到两者之间的兼容性已在许多国家中呈现出来 二、应然与实然纬度下的政治法律正当性 政治法律正当性是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反过来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又促使政治法律正当性建构提供制度前提和变迁依据。
政治法律正当性是现代国家追求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法律制度环境的直接目的现代政治是一种以现代国家的建构为主题的政治,其兴起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则是公民社会的蓬勃发展与交换原则的功能泛化 霍布斯认为世界上存在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 的自然状态,人民为了在无休止的个人斗争中有效保护自己本质上的某些利益,只能订立契约寻求“带剑的和平”,由强制性机构负责对违反契约的人进行处罚,这就是国家出现的现实依据 洛克则认为,社会中人的自由的最重要之处在于,除了经过人们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立法权之外,人们有权拒绝其它任何形式的权力的约束和制裁人们的自由权利必须被持续稳定的规则所保护和促进,而这种规则应让他们所认同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并为所有人所认真遵守 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坚持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社会秩序是人民为了实现其它权利而约定的一项神圣权利人间一切合法权威来自于约定,没有人对同类具有天然的权威,人民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了他的天然自由和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却获得社会的自由和对于他自己可以享有的东西的所有权 以上理论奠定了现代国家的基本观念和原则,明确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即政治法律正当性不仅仅指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的产生和运用应符合人民的约定,而且指它们必须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同,这是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直接要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国家通过政治强制力,以法律形式明确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范围,保证公共权力以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限度,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政治法律正当性的最终目标,从而完成了对政治权力和法律制度的勘定。
恩格斯对于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看法有类似之处:“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 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国家分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由此成为一种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体,作为社会公共权威,其权力运用的效力就具有了普遍性 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对现代政治领域的渗透,使得现代国家与市场一样作为一种工具,保护个人在国家和市场关系中顺利进行交换活动,而国家亦是公民通过提供某种直接有益于交易的另一方的产品或服务而促进自己的利益现代国家的建构实际上是理性经济人为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展开的计算和运筹过程 完成了经验层面上对政治法律正当性的论述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