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管理实施办法.docx
5页济南铁路公安处涉案车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山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处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确保涉案车辆 不发生违规问题,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涉案车辆,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留、扣押、追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 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第三条 纪检、监察、督察、法制、行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四条 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办案、妥善保管、及时处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各单位管理涉案车辆,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擅 自处理涉案车辆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管理负责人为涉案车辆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专 门负责涉案车辆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 员自行管理涉案车辆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管场所,无条件的单 位由公安处对涉案车辆实行集中保管第七条 办案单位、督察队应建立专门的涉案车辆管 理工作台账,对管理、监督的涉案车辆进行详细登记,严格 管理监督第八条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 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和规定进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出具有效法律文书。
第九条 扣押涉案车辆时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开 具扣押清单,对涉案车辆外观进行多角度拍照,在扣押清单 中载明车辆型号、牌照、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里 程公里数以及车内财物情况,应由办案民警、被扣押车辆持 有人和在场证人签名第十条 办案人员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后,由办案部门负 责人书面批准后,应当及时将车辆移交给保管人员,并办理 移交手续,由保管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保管第十一条 保管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车辆,应当 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 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 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补齐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 等措施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通过、、电子邮件以 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实施措施的案件事 实、法律依据、实施时间、涉案车辆基本情况、保管地点、办案民警、保管民警等情况报公安处警务督察队备案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询问、讯问笔录中,应详细问清车辆来源,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并要求其提供车辆行车证 等有效证件办案部门应尽快查明嫌疑车辆的真实情况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因案件需要,提取、调取涉案车辆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后, 可以向保管人员提取、 调取涉案车辆,但应当严格履行手续,登记事由及归还时间, 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车辆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保管人员应当对涉案车辆进行仔细检查, 对于有毁损、拆卸、调换车辆零部件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 案部门负责人第十六条 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第十七条 需要返还涉案车辆时,应由办案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后,由办案人员向保管人员提取涉案车辆办案 人员应当场对涉案车辆的保管状况进行查验核对,并与保管 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领取人、在场证人分别签字或 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同时,应当在案卷中注 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 存卷备查第十九条 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为证据使用的涉 案车辆,除依法返还合法持有人的外,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 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 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办案单位根据 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第二十条 办案部门将涉案车辆依法移送、返还、收 缴、上缴国库的,应当在实施后 24 小时内将涉案车辆处理 情况通报警务督察队第二十一条 警务督察队应通过督促、现场派 员、随警参与、查阅台账、跟踪督察等多种方式开展现场督 察,加强对报备涉案车辆的监督检查。
发现办案单位、办案 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缴及处理措施违法、 不当或者保管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 应当通过填发 《公安督察通知书》 《公安督察建议书》、《公安督察决定书》等形式督促其及 时整改 对构成违法违纪问题的, 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处理, 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 度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法制科及各单位法制员在监督、审核案件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措施违反 法律和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提出的纠正 意见不予积极采纳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处纪检监察、督 察部门及时进行反馈第二十三条 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 发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规借用、挪用、调换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 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处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有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进行追偿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涉案车辆管理工作规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 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济南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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