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荣誉制度(试行)》.doc
7页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学〔2013〕17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荣誉制度(试行)》的通知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提升育人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育人全过程,培养和塑造心智健全、人格完整,知识、能力、精神、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具有华理精神和特质的社会英才,学校特制定《学生荣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2013年8月23日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委会,后勤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8月26日印发— 1 —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荣誉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提升育人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育人全过程,深入推进立德树人工程,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流价值、引领社会风尚,鼓励学生有责任、有担当,崇尚荣誉、追求卓越激发学生潜能,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培养和塑造心智健全、人格完整,知识、能力、精神、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具有华理精神和特质的社会英才,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评选范围为本校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凡在本校注册的学生视为接受并同意本制度第二章 类别与等级第三条 学生荣誉系列分为荣誉学生和荣誉毕业生两类荣誉学生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为:三等、二等、一等荣誉毕业生不分等级第四条 荣誉学生,每学年评定;荣誉毕业生,毕业时评定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第五条 荣誉学生的条件与标准:以下所述时间段均为学年,相关证明材料时间段一般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具体以当学年开学至放假结束时间为准一)本科生的条件与标准:1. 三等:诚实守信,履行责任,完成学校规定课程并全部合格(含补考及格);无违规违纪;寝室卫生优良率30%以上;积极参与班团活动,缺席次数不超过3次;参加至少1次校内外公益性实践活动;参与至少2次各类课外讲座和学术活动2. 二等:满足三等基本条件,获得综合课程奖学金三等及以上;寝室卫生优良率50%以上;参加至少3次校内外公益性实践活动;参与至少4次各类课外讲座和学术活动;在各类校内学生组织中承担一定工作,服务同学。
3. 一等:满足二等基本条件,寝室卫生优良率在80%以上;参加至少5次校内外公益性实践活动;参与至少6次各类课外讲座和学术活动;获得学校社会工作奖4. 破格: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原有等级基础上,上浮一级表彰(一等不再上浮):(1)在全国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术竞赛,以及“21世纪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辩论)比赛、“华澳杯”中澳友好英语大赛、ACM程序设计大赛和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专题邀请赛等重要竞赛中获奖获奖要求如下:A、教育部批准的重大竞赛:获得市级、华东区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B、全国性竞赛:市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C、上海市教委、科委、发明协会组织的竞赛二等奖及以上;D、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项目(负责人)2)服务同学、公益事业、社会服务中做出杰出贡献,并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者3)毕业时到学校《就业引导工程》重点引导企业就业者或参与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项目者二)研究生的条件与标准:1. 三等:完成当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全部及格;完成导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和科研任务;无违纪违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以及学校、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等活动,每学期参与次数不少于3次。
2. 二等:满足三等基本条件;综合课程成绩在本专业(或本学院)排名前30%,或在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或赛事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工作,并获得好评;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第一单位署名为华东理工大学;有发明专利者,一项成果可折算成一篇论文,下同)3. 一等:(1)满足三等基本条件;综合课程成绩在本专业(或本学院)排名前15%,或在重要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或赛事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三年级博士研究生要求在高水平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2)满足三等基本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评定为一等:A、在国家级各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B、在省、部级各类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C、在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做出杰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第六条 荣誉毕业生的条件与标准:(一)本科生的条件与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四年中,获得三次荣誉学生三等2. 四年中,获得两次荣誉学生二等及以上3. 四年中,获得荣誉学生一等一次,荣誉学生三等及以上至少一次二)研究生的条件与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在学期间,获得过两次荣誉学生三等。
2. 在学期间,获得过一次荣誉学生二等及以上3. 在学期间,获得一次荣誉学生三等并符合下列条件的:(1)到学校《就业引导工程》重点引导企业就业者2)参与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项目者三)大学就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荣誉毕业生申请资格: A、未能取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者B、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C、有违反学术诚信道德或规范的行为者第四章 机构与程序第七条 学校设立荣誉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副校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团委等部门及各学院有关负责同志及学生代表任委员委员会下设研究生评审办公室和本科生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评审工作研究生评选机构和程序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荣誉学生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第九条 评选程序为:(一)本人申请二)学院评审小组评审,推荐三)学院范围内公示四)学校荣誉学生评审委员会复核五)学校范围内公示六)学校发文表彰,发放证书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2012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华东理工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