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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功的辩护_对周枫_为伯林自由观辩护_的回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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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0 0 6 ·1 0 ( 上)社会科学论坛□邓晓芒[ 内容摘要]本文作者曾于2 0 0 5 年在《 社会科学论坛》 第1 0 期( 上) 发表《 伯林自由观批判》 一文 学者周枫以《 为伯林自由观辩护》 为文, 在该刊2 0 0 6 年第5 期( 上) 对本文作者上文的观点提出了批评 本文即是作者对周枫的批评的回应 作者指出了周枫在一系列问题上对自己对伯林的误解、 误读, 从而进一步阐明了自己在批判伯林自由观过程中所提出的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自由的异化、 自由与理性的关系、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等问题的观点[ 关 键 词]周枫; 伯林;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理性; 一元主义; 多元主义[ 作者简介]邓晓芒, 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不成功的辩护———对周枫 《为伯林自由观辩护》 的回应特约主持: 哈佛大学教授冯胜利学术论衡不 成 功 的 辩 护读了周枫先生发表在《 社会科学论坛》 今年第5 期( 上) 的《 为伯林自由观辩护———对邓晓芒“ 伯林自由观批判” 的批评》 一文, 很高兴能够有人认真地对待拙文所提出的观点,也感谢周先生和编辑先生为我提供了再次深入阐明我的观点的机会下面我想就周先生文中提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做出回应。

      一、 再谈“ 消极自由” 和“ 积极自由”周先生在文章中开宗明义地说,我对伯林“ 两种自由概念的划分和定义本身” 使他颇为“ 失望” 和“ 意外” , 因为这一理论是伯林的“ 伟大贡献” , 在他看来, 对这一理论进行批判, 自由主义就不能“ 成立” 了( 《 社会科学论坛》2 0 0 6 年第5 期[ 上] 第5 页 以下凡引此文只注页码) 当然, 他也知道, 我的意思并不是不要自由主义, 而是要辨明我们应当主张什么样的自由主义不过, 就伯林所区分的两种自由而言, 我并没有对这种划分本身加以批判 其实, 即算是周先生断然置于贡斯当、 穆勒、 伯林等自由主义者的对立面的黑格尔和马克思这样的“ 思辨理性主义者” , 也并没有否定过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毋宁说, 这一区分正是在德国思辨理性主义那里才首次获得了它的确定的形式①, 所以谈不上是伯林的“ 伟大贡献” 伯林的独特“ 贡献” 只在于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割裂开来, 抬高一方而贬低52 0 0 6 ·1 0(上)社会科学论坛另一方, 这才是我所要批评的对于这一点,周先生为伯林辩护说, 一种“ 不受干涉、 没有阻碍、 为所欲为的自由” 的确不能成立, “ 可是, 伯林说过消极自由纯粹地存在了吗? 他说过人可以拥有消极自由而不需要积极自由了吗? ” ( 第6 页) 问得很好! 这恰好就是伯林的矛盾之处, 即一方面承认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实际上是不可分的, 没有任何消极自由能够脱离积极自由而单独存在; 但另一方面又在概念和定义上把两种自由绝对对立起来, 认为一方是真正的自由, 另一方则是导致不自由的罪魁祸首。

      我的全部批判正是针对这一点而发的, 我并没有说伯林主张消极自由能够单独存在,如果他那样做, 倒还不失为具有理论上的一贯性 但我指出, 即使按照伯林自己的说法,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割裂的, 既然如此, 把两种自由在概念上完全割裂开来的做法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周先生的第二个辩护理由是, 我说过伯林赞同边沁的“ 做坏事的自由也是自由” , 并由此判定“ 伯林的自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 , 周先生对此反驳说:“ 伯林是不可能认为‘ 自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 , 邓晓芒的指责有夸张之嫌 ” 并且批评我一方面承认自由必须用法律来限制, 一方面又“ 极力批评边沁和伯林关于法律就是限制、 侵犯自由的观点,这是极其自相矛盾的” ( 第7页) 然而, 我说伯林主张自由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同时又认为他主张法律是对自由的侵犯, 这丝毫也没有什么“ 矛盾”之处 恰好相反, 正因为伯林把自由看作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他才会认为法律限制是对自由的侵犯甚至取消 可见逻辑混乱的正是周先生自己,因为他把“ 自由不受法律限制” 一语的两层不同的意思搞混了: 一层意思是, 自由本身不受法律限制, 否则就不是自由了( 这正是我在这一场合下所表达的伯林的意思) ; 另一层意思是, 这种本身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很可能受到并且需要受到法律的外在的限制( 这在伯林看来就是对自由的侵犯, 我因此而批评了他) ,所以它并不是“ 不受法律限制” 或不受法律“ 侵犯” 的。

      试问, 如果伯林认为自由本身就是受法律限制的, 那他还会认为自由就是“ 做坏事的自由” 吗? 还会认为法律是对自由的“ 侵犯” 吗? 实际上,周先生在同一页上自己就说了和他自己完全相违背的话,他认为在伯林那里, “ 自由就是不受限制, 对自由的哪怕是正义法律的限制都是自由的缩减而非增加, 自由就是包括为非作歹, 甚至任性、 非理性、 为所欲为, 而正因为如此, 自由才需要限制” 这与他所引我的那一段话不是完全一样的意思吗? 为什么他能够这样说, 我这样说就是“ 极其不 成 功 的 辩 护学术论衡62 0 0 6 ·1 0 ( 上)社会科学论坛自相矛盾的” , 是“ 把问题搞混乱的一个典型” ? ( 均参见第7 页)我们先不追究把问题搞混乱的责任究竟在谁,至少我和他看来都同意一点,即伯林自己所认可的自由观可以表达为: “ 自由就是不受限制 ” 但就连周先生也看出来了,如此把自由和任何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对立起来,把法律完全当作对自由的缩减,恐怕是站不住脚的,所以还不得不做一些让步, 承认有另外一种自由即“ 积极的自由” 周先生说: 伯林的“ 两种自由之所以有必要做出区别, 正在于‘ 限制’之有无” ( 第8 页) 。

      但周先生忽视了, 笼统地说“ 限制之有无” 而不说是什么样的“ 限制” , 这里面埋伏着一个陷阱, 即一开始就把积极的自由和没有自由的专制划归一类了,为的是最终把积极自由当作不自由、当作对自由的侵犯而排除掉所以伯林承认积极自由是假,把自由唯一地局限和等同于消极自由才是他的真正目的例如伯林在阐明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观念之后, 接下来就在“ 退居内在的城堡” 一节中考察了历史上消极自由的观念是如何蜕化变形为积极自由观念、也就是蜕化变形为不自由的伯林的思路是, 消极自由本来是“ 免于⋯⋯” 的自由,但是在外部条件的限制下一个人很难做到“ 免于” 什么, 唯一的捷径只有放弃自己的目的, 无欲一身轻 这样,虽然可以保持一个不受外界限制的“ 自主” 的假象, 但实际上已经对自己施加了内在的限制, 即转化成了内在的积极自由( 自我控制) 当然, 这种转向自己内部的积极的自由在伯林看来实际上已经等同于不自由了: “ 这不折不扣地是一种酸葡萄学说: 我没有把握得到的东西,就不是我真正想要的东西 ” ( 《 自由论》 第2 0 9 页 以下所引伯林的话均出自此书, 只注页码) 与此相比较, 他宁可“ 原谅” 那些为了执著于消极自由而采取外部积极手段克服外部障碍的人,但他仍然认为, 这些被冠以“ 积极自由” 之名的暴力行动虽然能够增加自己的自由, 本身却并非真正的自由。

      不过在这一节中, 他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消极自由如何像积极自由一样以“ 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 而蜕变为不自由的( 参看《 自由论》 第2 0 3 页) , 其态度显然是为消极自由的这种蜕变而感到遗憾并加以批判然而, 伯林的这一意图在周先生这里完全被扭曲了 按照他的解读, 伯林这里的意思竟然是: “ 没有外在阻碍的限制正是消极自由的定义, 但是, 恰恰是这一内涵使消极自由离不开积极自由 因为, 如果一个人丧失了理性意志而不能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行为, 消极自由尽管仍然是消极自由, 但是对于这个不再能够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人而学术论衡不 成 功 的 辩 护72 0 0 6 ·1 0(上)社会科学论坛言已毫无意义 ” ( 第8 页) 就是说, 似乎伯林在这里并没有对消极自由向( 内在的) 积极自由或不自由的这种滑坡蜕变感到不满, 反而是在表扬内在的“ 理性意志” 的这种自我控制能力, 认为没有这种能力连消极自由也都“ 毫无意义”了 周先生的这种解读如何能够与伯林的“ 酸葡萄” 论协调起来呢? 难道周先生想迫使伯林承认由消极自由蜕变为这种( 内在) 积极自由是应当的吗? 难道当伯林说康德和卢梭的这种自由观以及柏拉图主义的政治信条成为了1 8 世纪“ 自由的人道主义的核心” 并且“ 至少与‘ 消极’ 自由的概念一样深深地进入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中” 时( 见第8页周先生所引) , 不是一种遗憾和批判,反而是一种赞扬和肯定吗? 周先生想要为伯林的自由观“ 辩护” , 总得先把伯林的意思弄清楚吧? !立足于对伯林的这一误读, 周先生认为伯林并没有用消极自由否定积极自由, 而反过来看, “ 按照积极自由的定义, 积极自由却不依赖于消极自由之有无” ( 第8 页) , “ 积极自由的获得甚至不仅不需要消极自由, 而且是以消极自由自愿的缩减为代价的” ( 第9 页) 。

      他大段地重复了伯林对积极自由的弊端的谴责, 却没有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个连伯林都不曾陷入的矛盾:既然消极自由“ 离不开” 积极自由, 而积极自由又是“ 以消极自由的自愿的缩减为代价的” ,结论就会是———消极自由是“ 离不开”它自身的“ 自愿缩减” 的, 亦即它是一个自我取消的概念要想解开这个矛盾,只有两个办法: 要么消极自由不是“ 离不开” 积极自由, 而是与积极自由势不两立; 要么积极自由并不“ 缩减” 消极自由, 而是与消极自由相辅相成的 前者将导致我对伯林自由观的批判的合法化, 而使周先生的辩护失效; 后者则正是我本人所坚持的自由观, 这是伯林和周先生都不同意的当然, 如果周先生所讲的“ 离不开”不是指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有包容性,而是指消极自由必然走向积极自由、 走向对消极自由本身的“ 缩减” , 那倒是说对了 但那样一来, 周先生就没有理由反对我所说的“ 一般自由自己与自己的冲突” ,包括消极自由自身的自我冲突了 这是我对伯林有关消极自由蜕变为积极自由的历史描述的分析 由于我在这里引证了伯林的原话, 证明伯林自己也承认消极自由同样( 与积极自由一样) 有可能变成伪自由或不自由,这大大出乎周先生这位辩护律师的意外。

      他说: “ 老实说, 邓晓芒这里所抓住的伯林的原话把笔者也弄糊涂了, 笔者不得不说是伯林把问题搞混乱了 ” 伯林说的“ 积极自由的主体演变和分裂也‘ 可以轻易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 ,不 成 功 的 辩 护学术论衡82 0 0 6 ·1 0 ( 上)社会科学论坛这的确是一种混乱” ( 第1 0 页) 但周先生是否能够帮伯林说得清楚一些呢?未必他解释说: “ 消极自由当然有其主体, 但是, 消极自由本身与主体有何关系?主体是什么恰恰是积极自由的问题:它关乎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程度 ” 而这“ 与‘ 不受干涉’ 的消极自由没有关系” ( 第1 0 页) 这段话真是令人莫名其妙! 消极自由“ 有其主体” , 但又与主体没有“ 关系” , 它只是“ 不受干涉” 而已; 但这种“ 不受干涉” 显然也包括不受主体的干涉( 控制) , 既然如此,那它就没有主体( 或者说主体并不是它自己的主体) , 但这里却说它“ 当然有其主体” 这只能理解为它有两个主体,其中的一个表现出不受另一个干涉的“ 消极自由” 但这岂不就是所谓的“ 人格分裂” 吗?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这一点上不恰好是一样的吗? 看来“ 把问题搞混乱了” 的不是伯林, 而是周先生自己,而我则在这个问题上充当了本应由周先生担当的伯林的辩护律师, 这倒是很具有讽刺意味。

      二、 再谈自由如何成了不自由周先生非常武断地说: “ 自由转化为强迫, 这只能发生在积极自由上, 而不可能发生在消极自由上这是由两种自由各自的定义所决定的消极自由转化为强迫是不可能的 ” ( 第1 1 页)前面已经说过, 这只能看作是周先生的观点, 而不是伯林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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