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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页犯罪惩罚与社区服务的结合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世界各国的犯罪刑罚制度不断进行着改革,以更为人道、文明、经济、有效的方式惩治犯罪和矫正犯罪人在这一背景下,被称为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或社会服务、社会劳动、社区劳役、公共利益劳动和公益劳动等词[1]进入司法领域社区服务在国外被司法领域大量适用,通常是由法官通过“社区服务令”的形式,对一些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罪犯判决其在社区进行无偿公益劳动作为一种集惩罚、教育与矫正于一体的犯罪惩罚措施,不限于作为刑罚刑种和刑罚替代措施,也应用到作为代替检控或者审讯、终结诉讼效力等方面虽然在各国的立法、定位和执行上均有不同,但犯罪惩罚与社区服务的结合大多相对成熟、规范,且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这种刑罚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无偿性特征,目的是减少监禁刑适用、促进罪犯社会化和降低行刑成本,以及增加社会的公共服务供给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为社区服务应用到犯罪惩罚中,具有极强的人道性、进步性、科学性,符合刑罚轻刑化和社会化的趋势我国的犯罪惩罚与社区服务的结合有些滞后,主要是作为社区矫正中的一项矫正措施运用于实践中目前我国尚未将社区服务正式引入刑罚体系中,即便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也只是一笔带过,并未详细规定。
直至今日,社区服务被运用于司法领域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较慢,且存在立法缺失、规范性缺失、制度模糊等现实问题本文将梳理国外经验的合理内核,分析中国犯罪惩罚与社区服务结合之价值、现状,以期为进一步健全我国犯罪惩罚与社区服务的结合提供参考一 国际上犯罪惩罚与社区服务的结合国际上,犯罪惩罚与社区服务的结合有着久远的历史,制度普遍相对完善,有一定的普适性,当然,各国也各有其特色1.公益劳动替代剥夺自由刑有着久远的历史公益劳动替代剥夺自由刑有着久远的历史,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早在中世纪的德国,公益劳动被用来抵偿不能缴纳罚金而应得的拘禁刑那时,具有替代性质的公益劳动主要有修筑城墙、清理城镇渠道从17世纪开始,公益劳动在西欧不同国家的各种文献与有关刑罚运用的记载中均可发现,最常见的表述形式是“强制劳动”或“劳动刑”而早期的“强制劳动”或“劳动刑”主要存在于德国与瑞士两国的立法中1698年的《奥古斯都撒克逊法典》(the Saxon Codex Augusteus of 1698)就规定:法官可以对犯罪人适用“手工劳动刑”(Handarbeitsstrafe)来代替监禁刑或罚金刑,并规定,劳动三天折抵监禁刑期一天。
当时,判令犯罪人从事公益劳动,不仅可作为罚金刑的一种替代措施,而且也可以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但是,当时,公益劳动并未进入正式刑罚体系中,仅作为一种临时性补充措施当时的主要考虑是,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利用其劳动能力此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西欧启蒙运动中,法律指导思想也不断变化,以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的自由为主要内容的自由刑(监禁刑)成为犯罪惩罚主流执行这种刑罚的物质保证是壁垒森严的牢或狱监禁刑,尤其短期监禁刑,不仅被认为是人道的,而且还被认为是一种能真正促进罪犯改造,特别是有利于青少年犯回归社会的理想刑罚方法因此,西欧一些国家纷纷把监禁刑和限制自由刑作为代替当时普遍存在的死刑、肉刑、划船苦役等的刑罚措施到19世纪下半叶,西欧一些国家所判短期监禁刑的比例已占所有被判监禁刑总数的75%[2]当然,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的形成是一个臻于完备的过程从各国来说,这一完备过程是从1597年荷兰的阿姆斯特尔达姆的男惩治监狱建成开始的之后各国仿效,各自形成一定规模的完备设施自由刑是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的:首先,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制度抨击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主张“天赋人权”,提倡人道主义,反对封建制度的残酷性、恣意性。
其次,是经济发展的进步,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人民大众对统治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在近代才得以解脱,使自由刑有成为惩罚的可能最后,刑罚思想的演进,人们开始重视犯罪者的人权,过去那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应刑思想逐渐被教育刑思想所矫正到19世纪中后期,短期监禁刑大量适用产生了诸多弊端,包括因其时间太短而不能给犯罪人以接受教育或促进道德改良的足够时间,但它却使犯罪人有足够的时间受到其他犯罪人的不良影响;因为时间太短,无论是对犯罪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均不具有威慑力,相反蹲监狱时间再短也能损害一个人的自尊,而一个丧失了自尊的人很容易成为累犯;若大量适用监禁刑(包括短期监禁刑),就需要建造足够的监所,这必将耗费国家大量财力物力正是因为这些原因,西欧各国从19世纪末便开始了积极探索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业已存在但是很少得到使用的各种公益劳动作为刑罚便受到人们的关注19世纪末,随着国际监狱协会(the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e Pnitentiaire)等国际性组织的成立,短期监禁刑的弊端在国际刑事法学界引起了严重关注1872年在伦敦、1885年在罗马召开的“国际监狱大会”(the International Penitentiary Congress)提出了最大限度减少使用短期监禁的建议。
德国学者李斯特作为“反对短期监禁刑运动”的一位斗士,其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今天的刑事司法几乎完全依赖于短期监禁刑我们正冒着这样的危险:如果短期监禁刑一无是处,那么我们的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则一钱不值然而不幸的是,事实正是如此短期监禁刑不仅是无用的,而且它极大地毁坏了法律制度,甚至全然断送了刑法制度短期监禁刑不仅是无价值的,而且事实上是有害的它既不具有威吓的作用,也不具有改造的功能,它只能使犯罪人受到传染这一思想对西欧各国的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影响深远而巨大直到今天,在西欧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政策之中仍可看出该思想的踪迹[3]学者们在那一时期的国际会议与理论著述中提出了许多替代短期监禁刑的措施,如“劳动刑”“缓刑”“罚金”等但在实践中“劳动刑”依然形同虚设,主要被采纳的是“罚金”“缓刑”等2.“社区服务刑”作为刑事处罚机制被广泛运用伴随着实践的发展,理论也在更新迭代1954年,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萨缪尔森,提出市场机制及私人部门无法有效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只有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才能弥补这一缺陷在此理论中,惩治犯罪属于纯公共物品,全权由政府提供而20世纪60年代,科斯开始提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市场化思想,西方国家开始对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效率进行尝试。
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提出有别于过去以政府和市场为中心的传统供给模式,其在公共物品供给上突出了政府、市场和社区等相关者之间的互动,体现的是不同主体之间优势互补的一种多中心供给模式西方公共服务理论的演进,以及法律界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对“犯罪刑罚”这一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提供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实践中,无论是罚金还是短期监禁刑的大量使用使情况变得更糟人们把注意力投向业已存在但很少适用且知之不多的劳动刑,是人们寻求新的有效刑罚措施的必然结果作为现代刑罚制度中的社区服务,一般被认为始于英国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当时,英国在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社区服务令”的刑事处罚机制该条例规定,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服务工作,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因其违法行为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法院判处社区服务的最长期限是240个小时,最短为40个小时;这类命令通常根据缓刑犯监督官的报告而提出,同时必须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并于12个月之内执行对于违反该命令的行为可处以罚金,或撤回该命令并施以任何原来可施加于该罪行的惩罚尽管在用社区服务来替代短期监禁刑问题上认识并不一致,但这并不妨碍西欧许多国家的立法者纷纷效仿,以正式、非正式的方式把社区服务引进各自的刑罚体系中。
这主要是因为几乎所有的西欧国家都在为刑事司法机器过度耗费税收但监狱收容能力仍极度短缺而头疼面对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实务家们再也不简单地以犯罪学标准(如累犯、处罚性质)来论争问题,却转而以社会经济的标准(如刑罚的财政与社会耗费、刑罚的社会效果)来看待问题了1976年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根据《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10号决议,要求各成员国将社区服务纳入刑罚体系1986年,欧洲理事会发表了以“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为题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从当前财政经济状况来看,寻求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十分必要与监禁刑有关的经济耗费增长速度实在太快,致使经济形势在诸多方面成为制定刑事政策发展计划的决定性因素1980年联合国在第六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第8号决议案,该议案倡议联合国成员国要发动更广泛的社区力量参与刑罚措施的实施1985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关于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囚犯社会安置的方法》的报告中指出,社区服务劳动已在英国、卢森堡、法国、丹麦等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在意大利、葡萄牙、德国、芬兰、瑞典等国家也处于讨论与立法的准备阶段联合国举行的第六届、第七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案呼吁各成员国鼓励更加广泛的社区力量参与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实施,对社区服务刑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其中有涉及社区服务的相关内容该规则向世界各国推荐了非监禁刑措施,并且明确指出了社区服务是重要的非监禁刑措施1998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了《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性刑罚》的决议,其中也涉及了社区服务的内容,并且在其附件中介绍了社区服务的施行方案[4]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社区服务刑,社区服务刑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并日益被看好,有扩大适用的趋势1966年,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真正具有现代刑罚意义的社区服务出现,当时主要是应用在交通违规者身上,用来替代他们因为没有经济能力来支付所应缴纳的交通罚款1972年之后,美国有超过1/3的州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社区服务刑1984年,美国正式通过了《综合犯罪控制法案》,规范了社区服务的适用,随着此法案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社区服务刑在司法实践中被应用的频率明显得到了提升1984年,中国香港也引进了“社区服务令”机制3.犯罪惩罚与社区服务的具体结合国外犯罪惩罚与社区服务结合较为普遍,各国各有侧重一是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在英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社区服务是独立的刑罚种类,法国、美国、韩国则把社区服务作为其他刑罚的替代方法,美国还将社区服务作为审查起诉的考察方式。
二是多数由法庭判决,部分国家如美国的检察官也可以作出三是基本只是适用于轻罪和青少年,以防止部分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危害社会四是一般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大多不超过1年或1年半五是执行主体一般为社区矫正机构,各国均有特定的机构负责六是如果违反相关义务,犯罪人将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1)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犯罪惩罚与社区服务的具体结合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作为独立刑罚种类,二是作为其他刑罚的替代方法一是直接把社区服务作为新的刑种纳入刑罚体系例如,英国设置社区服务令作为刑罚种类之一,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可以判处监禁的犯罪者(主要是青少年),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执行社区服务令的机构、社区服务的时数和时间表,并以强制性监督保证执行而中国香港的《社区服务令条例》规定犯罪人年满14周岁且犯有可被判处监禁刑的罪行,法官可以考虑宣布社区服务令二是将社区服务作为一种替代刑罚方法纳入刑罚体系例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如果一项轻罪被处以监禁刑,法院可以要求被判刑人无报酬地完成一项公益劳动,可以是为公法法人之利益,也可以是为承担公用服务的私法法人之利益,或者是。












